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2016-03-11 12:47于静
2016年3期
关键词:发展模式共同体法治

作者简介:于静(1990-),女,江苏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理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为主体,以法律为精神纽带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他们是理念共同体,专业知识共同体,解释的共同体以及对外形象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的形成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共同生长,因而研究它对于研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模式;法治

孟子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这意味着光有法律是不能实现依法治理社会的,即使法律非常完善。人才是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不可或缺的动力。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都以实现法治为目标。而在西方已经实现法治的国家,他们更是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法治生成与实现的作用。中国一直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兴起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应运而生。这一个群体是在皇权与教权斗争中壮大起来的。君主的世俗权力在与教会的神权在争夺政治地位的过程中都需要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由于历史原因,法律一直是西方社会统治中正统的象征。世俗君主和教会教皇双方都需要大量的法律方面的人才来为自己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做辩护。于是,法律人就成为政治权力斗争中不可或缺且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在管理复杂的多元化社会方面显示出的特殊优势也使法律本身成为当时西方教权与世俗权力相分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而职业法律人的地位也就水涨船高,成为统治整个社会所必须的专业人员。

西方法治社会的生成,得益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而在决定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的各个因素中,大规模的商品经济是最重要的基石。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贸易的繁荣。经济与贸易领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商人们的行为,调整繁复的各种关系,以使商人们减少交易成本,获取更大利益。再这一过程中,代写法律文书、草拟商业贸易合同、居间中介和裁判等事项都离不开法律职业人这个团体。商品经济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发展,也提高了法律职业人的社会地位。

繁荣的商品经济和贸易导致大量的商人在社会中出现。商人的力量逐渐壮大起来,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独立于世俗君主,也独立于教会教皇的新兴市民阶层。这一阶层的人普遍富有,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不希望政府的权力过大,他们需要法律来赋予他们商业既得利益的合法性,从而确认自身阶级的合法性,并且维护壮大这个阶级。他们希望法律是中立的,能控制当权者的行为,约束权力,能维护自己阶层的利益。

权力争斗、社会管理的需要、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兴阶层的出现使得社会对法律的期待变高。他们期待法律是一个完美无瑕的文本,法律阶层独立且中立。他们希望通过法律与法律阶层实现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随此逐渐兴起壮大。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共同体”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在英语中,“共同体”的英文对应单词是community或者commune。中文译为“社区”、“社群”。结合中英文的解释可知,“共同体”就是某种背景相同情况下的社会群体。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界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特质所构成的,其组成成员在某些方面能达成共识,并受到相关协议约束的一个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共同体的一种类型或者说表现形式。但这只是韦伯在理论上的划分。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职业并没有那么明确的划分。同为德国人的哈贝马斯却有着不一样的理解。他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同于一个民族国家。在其访华演讲中,他说:“作为法律规范,人权保护的只是特定法律共同体中的单个成员,一般就是民族国家的公民。”①尽管两位学者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定义并不相同,但我们依然可以从中看到他们的理解有着共同的基础。他们的共识是,法律是这个社会群体的中间枢纽,这个社会群体以法律作为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共同的表现形式和活动方式。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特点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理念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实体概念,而是一个抽象的聚合群体。这一群体没有独立的章程,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群体成员之间也没有任何协议。但是这一群体的成员都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对法律及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程序正当等抽象理念有基本的认同感。他们的工作态度也以法律精神作纽带,他们为共同的理念而工作。虽然连人数都不固定,但这一群体有着对法律最基本的共识,有相同的法律价值标准和思维方式,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果说有什么东西是维系他们关系的内在纽带的话,那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信仰使得他们不是一盘散沙,而是一个理念上相通的共同体。

2、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专业知识共同体

仅有对法律的信仰还不足以支撑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信仰是盲目的而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法律需要被信仰,但是法律又是理性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时候需要以理服人,以经验说服当事人。所以不难发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是专业知识的共同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扎根在对法律的精通理解和熟练掌握之上。法律这个行业充斥着规则,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则,约束自己的言行,运用专业知识处理具体纠纷,解释法律规则,阐述法律原理,更是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确立和维护法治。如果从业人员对于专业知识都没有精通的掌握,那么很难相信这样一个群体能够使得这个国家形成法治。

法律职业者在运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首先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现代社会,人们应该追求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客观的,非个人化的。解释必须使得法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及直接适用性。法律因具有稳定性必然滞后于社会发展。修改和制定新法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司法者又不能以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这就使得法律职业人要对法律空白和不确定的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以对法律的共识为基础,给法律文本以新的解释。只有对法律的解释具有同一性,法律职业这个群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才会没有障碍。

3、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对外形象的共同体

虽然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工作并不一样,但是不可否认,法律作为纽带已经将他们紧紧连在了一起。老百姓很少会将这三者单独看待,他们只会认为这些人就是一个共同的法律群体。他们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评价或许因为分不清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正当干涉等原因而并不那么正确,但是在他们眼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就是一个整体。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在英美法系国家,广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和拥有法律知识的人构成,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以及法学教授等,但它仍然是以律师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法律职业者的称呼上,有两个词语“jurist”和“magistra”。前者是指法律家,获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以及具有特定荣誉称号的人。后者是指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不包含律师。

尽管对法律职业的外延有各种不同的认识,但是就法律职业的本质来说,这项工作是与法律的专业性密不可分的。就这项工作的从业者来说,他们的法学素养和从业资格应该有明确而严格的标准。不能认为只要是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可以认定为法律职业,而从事任何与法律工作有关的人员都可以认定为法律职业者。必须看到,一些以法律为谋生手段的职业有可能是被其他职业所包含的,如法制类新闻记者。从本质上讲,他们是应该被列为新闻工作者的。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一些带有强烈行政属性的工作者也不应被视为法律职业者。因为他们依附和隶属于行政工作,不具备职业性的特征。

在笔者看来,法律职业者应当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日常中,主持并维护法律的运行的人,他们从事的工作能够体现该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因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四类人才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模式

(一)成熟的教育体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是拥有共同的法律理念,共同的法律职业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模式的群体。共同的法律理念的形成、法律专业知识能力的获得以及法律思维模式的培养都离不开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成熟的法学教育体系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前提条件。伯尔曼曾经对独立的法学教育有着高度的评价。他认为,法律职业者,无论是称作法律家还是法学家,均须在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机构中接受专业培训,这种学问就是法律学问,这种机构就是法律职业学校或者其他法律培训场所。②

在现代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已经非常完善。他们有着明确的培养目标和有针对性的培养方式。他们以培养专业职业人才为目标。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社科类教育学科,所以他们在大学本科便开设法律学科。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更侧重于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强调法律是需有其他学科基础知识做背景的高级学科,因而只有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申请念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中国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但笔者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更为合理和实用。法律职业者在执业过程中很多时候面临的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纠纷,它牵扯到方方面面,法律职业者不仅要有精湛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其他方面的积累。这种积累不仅仅是知识层面的积累,更多的还需要生活阅历所带来的经验常识。多学几年其他学科,丰富知识储备的同时,也增加了生活阅历。这些对于法律职业者日后从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成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课程设置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在中外法学教育中,都采取了全面的课程设置。笔者认为,这是合理且科学的。法律研究的是社会中的现象,是非常错综复杂的。它由许多不同领域的法律构成。学生在学习阶段,只有尽可能全面地接触各门法律,才能对整个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才能对法律的精神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构建起完整的法学框架,才能在日后从业时,做到有的放矢。

多样的教学方式也为学界所接受。单纯传统的看书讲课是不能支撑起法律学科的,因为法律是一门应用的学科。案例分析、诊所式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的运用才能使得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明确地知道法律是如何运用到实践中的。

(二)严格的从业选拔制度

法律的职业性要求他的从业人员必须是专业。所以必须有入门考试。笔者认为,法律职业的选拔考试应该从严。因为选拔胜出者掌握着国家的法治事业,掌控着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是否公正。他们的举动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能实现,国家的法治进程是否能往前推进。

我国目前考察的方式非常单一。只需考一场,仅仅笔试,四分之三为客观题。这样的考察方式并不科学。客观题的回答对于学生来讲有一定的运气色彩,并不能全面掌握学生的思维。法律作为一个应用的学科,职业者在有一半的工作是要与人交流的。全笔试没有机会考察参选者口头表达的能力,这对于选拔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漏洞。我国的司法考试中不能体现对实务能力的考察。绝大多数参加者都是在校学生,没有经过法律实务培训。这就造成了一种脱节现象。很多人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到实际从业的时候却发现实务与考试中的内容相差太远。这对于法律职业来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考两次。比如第一次先考察理论书本上的知识。通过之后,接受法律实务培训,然后再考察实务相关能力。这样的严格选拔考察才能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素质。

(三)持续的职业培训及考核

法律会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不断进步和扩充。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熟悉社会新出现的事物。法律职业人必须活到老学到老。在职业过程中,相关机构应该组织法律职业者继续深造,接触最前沿的法学理论,学习司法审判的经验,研究新出现的判例。并对职业人员定期考核。

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才能更新和补充法律职业者的知识储备和业务技能,使得法律职业者能够与时俱进,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持续发展。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所构成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对法律有着共同的信仰,从事着虽然内容不太相同,但在本质上却相通的工作,他们被社会赋予了解决纠纷,维持秩序和正义,引领社会前进的职责。这个共同体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伴随着法治进程的演进而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发展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相辅相成。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会逐渐壮大。(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哈贝马斯访华讲演录之一:论人权的文化间性——假想的问题与现实的问题》,http://www.gongfa.com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猜你喜欢
发展模式共同体法治
爱的共同体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共同体的战斗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高职院校创客文化的发展模式
韩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新发展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