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罪化研究

2016-03-11 12:54徐玉婷
2016年3期
关键词:研究

作者简介:徐玉婷,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2012级学生。

摘要: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又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这也预示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历史阶段性。本文从公司登记制度、民营企业家生存环境、国外相关犯罪的比较去做出罪化分析。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罪;非罪化;研究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公司或者是个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注册手段,骗得公司登记,虚报的资本数额巨大,并且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区别于自然犯的法定犯,是对国家行政规范违反的犯罪化。

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罪化趋势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特定的立法目的和时代背景下设立。80年代中后期骗子公司、皮包公司的大量涌现,不仅对正常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也极大地破坏了现代企业制度,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传统的民事赔偿手段已不足以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社会交易安全,单靠民商法也已不足以遏制愈演愈烈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此时,只有采取刑法的手段,通过刑罚的方式来实现法律权威,进而阻却并预防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发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皮包公司失去了生存的沃土。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不断修改,也是很好的回应了市场经济对于宽松的注册资本制度的需求。

这种非罪化趋势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客观要求。刑法将给予严重侵犯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的发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涉及到财产,更甚是自由与生命。企业家牵涉的经济利益链条就更为广泛的多,其中就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就是很好的例证。但这并不是说对于企业犯罪视而不见,而强调的是市场经济自由支配资本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入罪是值得仔细考量的。

2.刑法理论的回应

这里所讲的刑法理论主要是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标准。首先,关于犯罪的客体方面。刑法是保护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社会关系。这是怎样的秩序破坏,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是对于企业的登记制度的侵犯,但也有学者认为是对于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破坏。①但判例中所有的犯罪都是对经济社会关系之侵犯是毋庸置疑的。其次,犯罪的客观。虚报注册资本罪要打击的是通过不实出资来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具体的行为表现方式各异,管桦的伪造虚假出资证明;杨斌的“走走账”;胡建国的骗取验资证明等等。然后,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材料反映出来的犯罪主观都是一种故意的主观心理,即都是为了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而故意使用虚报注册资本。最后,在犯罪的主体上。刑法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整理的判例来看,更多的是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3.出罪理由

3.1公司登记制度的变革

我国关于公司注册登记资本制度经历的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从法定资本制到折中授权资本制。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修改了之前的法定资本制,即在公司注册之时,注册资本必须要一次性缴清。而取而代之的是折中资本授权制,即是认可在一定时期内缴清出资。由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典型的法定犯,这一变化,对本罪发生了一定的影响。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成立,只要发起人或是股东缴纳法定出资即可。注册资本仅发挥一种宣示作用,并且注册资本越高,成立公司的难度越大,因为首次出资需要缴纳得资本数要求越多。因此,行为人会选择虚报实收资本,而不会选择虚报注册资本。换言之,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被虚报实收资本行为取而代之。所以,现行《刑法》的修订成为了必然。②

第二,从折中授权资本制到认缴登记制。这一变化,放宽了公司注册登记对于资本的要求,特殊行业或是领域除外。这种变化对于资本的要求更微,会不会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更“真空”化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从案例整理的过程来看,所谓的“真空”与“法律虚置”状态并不明显。在2006年至2015年间,网上公布的案例就有1357件。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模式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集合,即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欺骗注册登记的行为。但随着资本制度的不断变化对于某些公司类型的注册资本就不再严格要求了。这只是将部分公司排除在犯罪之外。对于有些特定的公司以及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制度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变化,所以不能得出“法律虚置”的结论。即使像前面学者所提到的,更多人将会虚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这一假设都是建立在学者深刻领会法规范的前提下,并且这种为了入罪而不断提出修改刑法的思路势必有造成犯罪扩大化的危险。

3.2国外犯罪比较

外国刑法典并没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日本、德国、英国、美国以及俄罗斯。虽然有关经济活动领域里有涉及到很多罪名,但没有关于虚报资本罪的规定,其中俄罗斯就是代表。国外并没有关于相关犯罪的规定并不影响比较研究。国外没有此罪的规定也是具有一定的认识意义。上述五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这种状况下对于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制度更加宽松。从社会防控的角度看,这种宽松的制度并没有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虽然这其中还蕴藏着其他更为复杂的制度原因,但这似乎也是在印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罪化。

3.3民营企业家生存环境

涉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不乏一些商界的翘楚,仰融、顾雏军、周正毅、杨斌、管桦、孙凤娟等都拥有巨额的资产,并创造过一定的社会财富。但最后却落得锒铛入的结局狱。这让人不得不思考中国企业家的刑事法律生存环境,在复杂的社会淘汰机制中求得生存本是不易之事,更何况是创造如此之多的社会财富,但为何又酿成了这样的悲剧呢,难道非犯罪不可吗?怎样防止在经济企业运行中触犯刑事犯罪?正如赵军教授强调的一样,“中国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对他们展开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知法懂法,这个群体陷于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具有相当的必然性,不是靠宣传教育、‘知法懂法就能解决的。”③这表明企业家并不是不懂法,而是法本身束缚了企业的“手脚”

4.总结

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加快速的资本运转,过多地限制了资本流通速度是自缚“双脚”,反而影响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社会市场经济不排斥资本的自由流通,在强调市场主导地位的同时,也应该防止国家行政或是司法对于资本自由运行的过多干预,为民营企业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总之,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虚报注册资本罪依然会发挥入罪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未来,其必定会退出历史舞台。(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注解:

①黄志明.“孙凤娟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案”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兰州大学,2009年4月。

②曲伶俐.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J].政法论丛,2006(4)。

③赵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困局透—以2013年若干“影响力个案”为例[J].法治研究,2014(3).

参考文献:

[1]张淑芬.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J].长沙大学学报,2014(1)。

[2]曲伶俐.新公司法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新论[J].政法论丛,2006(4)。

[3]赵军.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控制困局透—以2013年若干“影响力个案”为例[J].法治研究,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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