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代驾"受到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2016-03-11 16:37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1期
关键词:代驾工伤保险工伤

小 保:

国庆长假期间酒席众多,对于代驾的需求大,我遂决定在数家酒店门口贴“小广告”招揽代驾生意。5日中午,李某由于醉酒无法开车,便以100元的价格雇佣我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同向而来的王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我受到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我与王某达成了包干赔偿协议,即由其一次性付给我各项损失10000元。与此同时,我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雇主李某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情形并非工伤,更何况我已经从王某处得到赔偿。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黄晓蕾

黄晓蕾:

李某的确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并不属于工伤保险主体。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确实是在代驾期间受到伤害,表面看来似乎应当构成工伤。其实不然,因为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在于受到事故伤害者必须是“职工”,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李某只是以个人身份临时雇佣你,并不是什么“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你也仅仅是临时被雇佣,目的在于完成代驾的单一任务,而不属于“职工”或专职、固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雇工”。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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