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合法性与实用主义动机——评罗尔斯《万民法》中的人权观

2016-03-14 03:03高景柱
关键词:罗尔斯合法性约翰

高景柱



人权、合法性与实用主义动机
——评罗尔斯《万民法》中的人权观

高景柱

摘要:在当代国际正义理论中,罗尔斯的人权观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位置,它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政体合法性的标准和免受外部干涉的标准等角色。罗尔斯对人权角色的设定过于狭窄,即使人们认同这种设定,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也难以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因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一种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忽视了一些重要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以及经济与社会权利。罗尔斯不仅删减了《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而且仅仅诉诸社会合作来证成其人权观。罗尔斯为什么赋予一种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如此重要的角色?其背后的动机主要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考虑。

关键词:人权; 国际正义; 合法性; 万民法; 约翰·罗尔斯

正义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种重要理论,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是其中的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他不但关注国内正义,而且还关注国际正义。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曾简要论及了国际正义理论,后来他在1993年牛津的大赦讲座的基础上发表了《万民法》一文,并在1999年出版的同名专著中,进一步深化了对国际正义理论的研究。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合乎情理的公民以及合乎情理的各人民,怎样才能在一个正义的世界里和平共处”(罗尔斯,2013:2)。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人民,罗尔斯将其归纳为五类: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正派的人民、法外国家、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与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其中自由人民与正派的人民是否能够和平共处,对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来说至关重要。在罗尔斯那里,虽然正派的人民并不认同自由人民所持有的自由价值,但是自由人民仍然能够同正派的人民实现和平共处,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正派的人民与自由人民持有同样的人权观。基于此,罗尔斯着力论述了其人权观,这也使得人权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正如大卫·里德(David A.Reidy)所言,“在《万民法》中,约翰·罗尔斯将基本的人权置于中心的位置。无论是在自己的国内秩序中,还是在与其他人民的关系中,所有人民必须尊重人权。人权成为任何可以接受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石”(Reidy,2006:169)。人权在国际正义理论中应当处于中心地位,这是毫无异议的,然而,罗尔斯的人权观不同于当代的主流人权理论:一方面,为了使得自由人民与正派的人民能够和平共处,罗尔斯试图建立一种普世主义的人权观,并认为人权所扮演的角色包括政体合法性的标准和免受外部干涉的标准等方面;另一方面,罗尔斯以人权的角色来确定何种权利属于人权,其人权清单仅仅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形式平等的权利等(罗尔斯,2013:107-122)。简言之,罗尔斯对人权清单的列举采取了一种极简主义的方式,《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公约所规定的政治参与、集会自由、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权利并不在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上。可见,罗尔斯赋予了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这就引出了本文所要论及的主要问题:罗尔斯赋予人权的角色是可以接受的吗?即使这种角色是可以接受的,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能够承受罗尔斯赋予人权所要担负的角色吗?本文首先在归纳罗尔斯的人权观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探讨罗尔斯的人权观在万民法中所扮演的过于简单的角色,然后本文在假定罗尔斯对人权角色的设定是可以接受的基础上,分析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能否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这一问题。最后,本文将论及罗尔斯试图赋予一种极简主义人权清单之重要角色的缘由及其背后的实用主义动机。

一、 罗尔斯的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

无论在1993年发表的《万民法》一文中,还是在1999年出版的同名专著中,罗尔斯都着力论述了人权理论,其万民法的第6条原则就主张“人民应当尊重人权”,可以说对人权的论述,贯穿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始终。罗尔斯对人权的论述的着力点主要在于人权清单的内容、人权的基础以及人权在万民法中所要扮演的角色等方面。

罗尔斯认为其人权清单包括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并称之为“基本人权”:“生命权(如获得生存的手段和安全的权利);自由权(免于成为奴隶、农奴和强制劳动的自由权利,以及一定程度上足够的良心自由权,以确保信仰和思想自由);财产(个人财产)权;以及由自然正义规则所表达的形式平等(比如说,相似的情况应相似处理)”(罗尔斯,2013:107)。此外,罗尔斯认为其人权清单还包括某些良心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移民权,“万民法中的人权表达的是至关紧要权利中的一个特殊类别,如免于沦为奴隶或农奴的自由,良心自由(但不是平等的良心自由),少数族群免于被屠杀和种族灭绝的安全保障。对这类权利的侵犯,会受到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的等级人民的共同谴责”(罗尔斯,2013:120)。罗尔斯所说的生命权包括安全和生存的基本权利。就生存权而言,罗尔斯较为认同亨利·舒伊(Henry Shue)和R.J.文森特(R.J.Vincent)的生存权包含着最低程度的经济安全这一观点,其中的原因在于要合理地和理性地运用自由权利或任何类型的权利以及明智地使用财产,都要求某些一般的、通用的经济手段(罗尔斯,2013:107)。就宗教自由而言,罗尔斯认为人民并不享有完全的良心自由,享有的良心自由只要能够确保人民拥有信仰和思想自由即可。从总体上而言,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大体上涵盖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权利。对罗尔斯来说,他的万民法中的人权是一些特别紧迫的权利,无论任何社会,只要侵犯了这些人权,都会受到自由人民和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的共同谴责。

罗尔斯对人权的基础的论述较有特色,他认为人权并不依赖如下整全性的道德学说或哲学学说: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地位,或者说人具有某些特定的道德能力和理智能力(这些能力使得人有资格拥有人权),也不诉诸关于人之本性的神学的、哲学的,或道德的观念。对罗尔斯来说,要阐明这些整全性学说就需要一种相当深刻的哲学理论,很多等级社会将以它是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或以某种方式带有西方政治传统色彩等为由而抵制它。易言之,人权并不通过任何整全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来证明其正当性,其中的原因在于在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中,这样的尝试将不会有利于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实际上,既然罗尔斯认为其万民法是从自由主义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扩展而来的,罗尔斯并不将其人权观建立在整全性的道德学说或宗教学说的基础之上就是很容易理解的。为了探讨人权的基础,罗尔斯采取了一种不同的路径,认为“我目前所描述的人权特征,已经以两种方式做出了说明。一种方式是将之看作属于一个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性正义观,并且作为宪政民主自由政体里所有自由和平等公民都能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权的一个恰当的子类。另一种形式是将它们看作属于(我所说的)一种联合主义的社会形式,这种形式将人首先看作是群体——联合体的、合作体的,以及社会各阶层的——的成员。作为这样的成员,人们具有各种权利和自由权,使得他们可以去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参与一种正派的社会合作体系。那些被称为人权的东西,被视为任何形式的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这些权利被经常性地侵犯,我们所得到的就只是一种由强力发布命令的奴隶制,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合作”(罗尔斯,2013:110)。可见,罗尔斯认为人权是那些对任何社会合作都必不可少的权利,如果人民的人权被剥夺了,那么人民并不能参与任何意义上的社会合作,只能像奴隶那样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同时,罗尔斯在寻找人权的基础的过程中,并没有诉诸其他学者经常援引的人的平等的道德地位、自然权利、根本利益或普遍特征等观念,而是主要诉诸社会合作。

虽然社会合作理念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处于重要地位,但是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并没有深入论述社会合作理念,而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曾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社会合作理念。依罗尔斯之见,社会合作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社会合作与诸如根据某种权威发布的命令而进行的协同活动不同,社会合作受到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的引导;二是社会合作包括公平合作项目的理念,该理念将一种相互性理念具体化了,每一个参与社会合作并按规则和程序履行职责的人都将从中受益;三是社会合作要求一种参与者都能合理地获得利益的理念(罗尔斯,2000:16-17)。与在论述人权时诉诸社会合作不同的是,罗尔斯在论述人的基本自由时,主要诉诸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拥有的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罗尔斯,2000:19-20)。为什么罗尔斯在论述人的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权时诉诸不同的观念?这是有待罗尔斯及其捍卫者回答的一个重要疑问。

罗尔斯除了论述人权清单的内容和基础外,还着重论述了人权在万民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对罗尔斯来说,自二战以来,国际法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限制了国家的对外权,比如限定了国家的战争权的适用范围。在二战以前,很多国家往往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但是二战后,战争已不再被允许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只有在自卫和为集体安全而战时才是正当的。二是限制了国家的对内权,比如二战后国际法可以限制国家对内的统治权。罗尔斯认为人权角色的变化主要与第二种变化相关,人权设定了一种外部边界,如果一个社会要想成为一个正义的万民社会里遵规尽责的成员,那么它的内部制度必须不能越出此边界。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人权扮演了如下三种重要的角色:“1.它们是一个政体的合法性、法律秩序的正派性的必要条件。2.如果一类人民满足了尊重人权的要求,这就足以排除了其他类人民可以对它进行有辩护的强力干涉,如外交、经济制裁,或更严重的军事干涉。3.人权为各人民之间的多元性设置了限度”(罗尔斯,2013:122)。可见,在罗尔斯的万民法中,人权的角色主要在于正派的政治制度的最低标准以及证明外部干预和干涉的合法性,易言之,一个政权只要尊重罗尔斯所给定的人权清单,那么该政权就具有合法性,就可以免受外部的干涉,就拥有自卫权。

二、 人权在万民法中的角色过于狭窄

在罗尔斯那里,人权主要扮演合法性的角色,界定了何时国际干涉和强制是被允许的,人权可以限制政治主权和战争中的行为,侵犯人权是能够证成外交制裁、经济制裁乃至军事干涉的原因之一。那些不尊重人权的国家(比如法外国家)的自卫权也受到了限制,无论任何人民,只有其域内制度侵犯了生活在其中的人的人权,他们都不能抗议国际社会对它的谴责甚至军事干预,他们本身拥有的自卫权和独立权并不是其免于外部干涉和制裁的护身符。同时,通过论述罗尔斯对人权的角色的看法我们也可以看出,罗尔斯在国际事务中较为认同多元主义,即使一个社会没有建立自由民主的制度,只要该社会保护了人权,那么该社会也可以足以免受外部的干涉。

罗尔斯对人权在万民法中的角色的设定是可以接受的吗?实际上,在国际政治中,人权除了扮演罗尔斯所提到的角色以外,还应该扮演如下角色:首先,对人权的尊重,是建立一个自由的、正义的与和平的世界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曾明确提到人权的这一角色,它对人权的角色的理解,比罗尔斯的理解更为宽泛,并不像罗尔斯那样仅仅将人权作为合法性的标准以及限制政治主权等。《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写道:“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有关《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的9个公约的具体内容,全部参见张伟主编:《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件汇编》,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年。下同。可见,《世界人权宣言》认为人权在国际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权是建立一个自由、正义与和平的世界的基础;二是人权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的成就的普遍标准。罗尔斯确实比较强调人权对世界和平的重要性,法外国家之所以遭受外交上的谴责乃至在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中会遭到军事制裁,其中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不尊重人权和万民法,对国际秩序的和平与稳定会带来一种根本的威胁:“法外国家具有侵略性和危险性;如果法外国家转变或被迫转变它们的行事方式,那么所有人民都将会更加安全。否则,它们将对权力和暴力的国际气候产生深远的影响”(罗尔斯,2013:123)。然而,罗尔斯忽视了人权对建立一个自由的与正义的世界的重要性,如果世界上有很多国家不尊重其公民的人权,比如不尊重其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政治参与的权利等等,那么建立一个自由的与正义的世界,无异于天方夜谭。

其次,对人权的尊重,是政治改革、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主要目标,人权的这一角色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所宣称的“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是较为一致的。无论国家在进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抑或在进行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其公民的人权作为主要的目标之一。如果国家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背离了这些目标,其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者以侵害其公民的人权为代价,那么这样的改革并不是惠及大多数民众的改革,只是为少数权贵人士谋利益的改革,并不是真正的改革。

再次,人权是限制政府的其他行为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的标准,并不仅仅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仅仅是限制政治主权和战争中的行为、证成外交、经济制裁乃至军事干涉正当性的标准。查尔斯·贝兹(Charles R.Beitz)对此曾有论述,他对人权角色的理解有别于罗尔斯的理解,认为在国际政治中,人权不仅是政府行为的标准,而且还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的标准,“作为个人反对政府的基础,或者那些构成国际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的政治行动的基础”(Beitz,2000:684)。对贝兹来说,人权不但可以限制政府的行为,而且还可以限制国际公民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国际公民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也不能侵犯人权,也应以保障人权为目标,如果罗尔斯对人权的角色进行更少限制的话,那么罗尔斯的人权清单的范围会更加广泛,而不会像现在那样那么狭窄。

最后,人权在当今世界的一些主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等)中所扮演的角色,要远远大于罗尔斯提到的人权所扮演的角色。詹姆斯·W.尼克尔(James W.Nickel)曾提到了人权在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所扮演的14种角色,比如有:好政府的标准;在国家层面上引导制定人权清单的合适内容;引导国内的愿望、改革和批评;当对政府的反抗被许可时为反抗提供指导;当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在国内侵犯人权被揭发时提供指导;国家的公民以及其他国家中的人民、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批评政府所采用的标准;为评估针对国家的财政援助的合适性提供标准;政府和国际组织所采取的国际干涉和批评的标准;国际组织进行的经济制裁的标准;国际组织或政府进行的军事干预的标准(Nickel,2006:270)。对尼克尔来说,罗尔斯所提到的人权角色仅仅包括最后三个,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可见,无论当代有关人权的主要国际文件对人权角色的设定,还是其他学者对人权角色的理解,往往比罗尔斯的理解更为宽泛。人权之所以在国际政治中应该扮演一种更加宽泛的角色,与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密切相关,正如乔恩·曼德尔(Jon Mandle)所言,“基本人权为社会带来了一种很强的道德义务,这些权利对其他权利具有优先性。德沃金抓住了权利对其他考量的优先性,认为权利应该被视为‘王牌’”(Mandle,2006:45)。罗尔斯认为人权主要扮演合法性的角色,实际上,罗尔斯忽视了一个主要的问题:合法的制度和世界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制度和世界,当今世界及其制度仅仅具有合法性是不够的。譬如,莱夫·韦纳(Leif Wenar)认为罗尔斯的“合法性理论界定了可接受的强制性政治权力的最低标准。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宽泛的标准:某种制度也许是合法的,但是从整体上而言,并不一定是正义的,世界上的很多制度毫无疑问都是这样的”(Wenar,2006:100)。某种制度也许具有合法性,但是并不一定是正义的,因为某些制度所合乎的法律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法律,不是一种良法。

罗尔斯为何将人权的角色设定得如此狭窄?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正如本文开篇曾提到的那样,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一个和平的世界如何可能。为了解决该问题,罗尔斯主张自由人民要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这样有利于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在罗尔斯那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与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都尊重人权,都属于组织有序的人民的范畴,自由人民必须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其中的原因在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尊重人权,并奉行一种非侵略性的政策,“如果所有社会都被要求变成是自由主义的,那么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将无法表达出对按照其他可接受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如果有这样的社会的话,而我假定会有)的应有尊重”(罗尔斯,2013:101)。对罗尔斯来说,自由人民只有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才能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罗尔斯的人权的首要角色并不是用于保障人权,而是为了实现世界和平,他主要从和平与稳定的角度而不是从创造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什么是国际正义。可见,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对和平的考量优先于对正义的考量,然而,罗尔斯可能忽视了,一个不以正义为根基的和平也许是一种根基不稳的和平。

三、 罗尔斯的人权清单难以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

正如上述分析所显示的那样,罗尔斯对人权的角色的设定过于狭窄。如果我们采取一种较为同情的态度来理解罗尔斯的人权观,假定罗尔斯对人权角色的理解是可以接受的,那么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能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吗?

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对比一下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与《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文件有关人权内容之间的差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此后为了进一步保护人权,联合国大会又相继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文件所涉及的人权内容非常广泛,也获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尼克尔将其中所提到的权利归纳为七大类:“(1)安全权利,即保护人民免遭杀戮、大屠杀、折磨和强奸等的权利;(2)拥有法定诉讼程序的权利,即免遭未经审问就被监禁、秘密审判和过度惩罚的权利;(3)自由权利,即个人在信仰、表达、结社、集会和迁徙等方面的自由受到保护;(4)政治权利,即人民通过投票、担任公职、交流与和平的集会等活动而拥有定期和真实的选举的权利;(5)平等的权利,即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到歧视的权利;(6)经济和社会权利,即向所有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避免出现严重的贫困和饥饿的权利;在这里也应该提到另一种权利,即第(7)种权利:少数民族和群体的权利。”*引文中黑体字为原文所有。参见James W.Nickel,“Are Human Rights Mainly Implemented by Intervention?” in Rex Martin & David A.Reidy(eds.).Rawls’s Law of Peoples:A Realistic Utopia? New York: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6,pp.264-265.

虽然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上的权利大体上也可归类于上述几种权利,比如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也包括安全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形式平等的权利大体上类似于法定诉讼程序的权利。但是,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只是大体上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权利,漠视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对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平等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就自由权利而言,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上的自由权利包括“免于成为奴隶、农奴和强制劳动的自由权利,以及一定程度上足够的良心自由权,以确保信仰和思想自由”,以及包括某些良心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和移民权,《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文件除了包括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权,还包括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平等的良心自由;第二,就政治权利而言,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不认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1条所宣称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第三,就平等权利而言,罗尔斯并不主张宗教自由的平等:“必须承认一定程度充分足够的良心自由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即使这些自由在该正派社会里并不像在自由社会里那样,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足够广泛及平等的。尽管国教可能拥有各种各样的特权,……但由于宗教自由的不平等性,一个等级社会必须允许移民的权利”(罗尔斯,2013:116)。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对此也有论述,认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没有包括免受宗教歧视的权利,而是包括不受宗教迫害的权利;……它也没有包括不受其他形式的歧视的权利——基于种族、性别、民族或性别定位的权利。除了援助的权利和一个总体上并没有加以界定的财产权之外,任何类型的福利权也并没有处于人权清单之上”(Buchanan,2006:151)。第四,就经济和社会权利而言,《世界人权宣言》列举了很多经济及社会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可《世界人权宣言》上所列举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比如带薪休假的权利和工作权,这些权利能否实现与个人所属国家的情况有很大的关联性。,比如享有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和医疗在内的社会服务的权利以及在遭到失业、疾病、残障、守寡和丧失谋生能力时有获得保障的权利,这些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在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上。

可见,罗尔斯对人权清单的列举采取了极简主义的方式,认为人权不同于政治自由主义所要求的自由民主权利。他不但忽视了一些重要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利:言论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职业自由、平等的政治参与权(比如普选权)、完全的和平等的良心自由,而且也忽视了很多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接受罗尔斯的那份经过压缩的人权清单会碰到一个主要障碍,尤其是,如果我们就像罗尔斯那样希望得到一份有现实的机会得到采纳的清单,我们就会碰到这个障碍,那就是:国际社会绝不会接受那份清单。联合国人权清单已经很根深蒂固,因此很难被大幅度地改动”(格里芬,2015:174)。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肯定会主张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并不是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所认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属于其国际正义理论所认可的基本人权。

罗尔斯所持有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性的正义原则为其提出一种范围更加宽泛的人权清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为什么罗尔斯以极简主义的方式来列举人权清单,并大大删减《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公约所罗列的人权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罗尔斯以人权的角色来界定人权的范围有关:“基本人权表达了所有人民的组织有序的政治制度的最低标准,这些人民都属于一个正义的万民政治社会的遵规尽责的成员。对这些权利的任何系统性侵犯都是严重事件,并扰乱了作为一个整体的万民社会(包括自由与等级社会)。既然这些权利表达的是一种最低度的标准,那么此要求所产生的这些权利是比较薄的”(罗尔斯,2013:31)。罗尔斯首先设定了人权在万民法中所要扮演的角色,然后才规定人权清单的内容,罗尔斯赋予人权的角色较为特殊,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其人权清单没有包括人的所有道德权利。贝兹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之所以较为简单,其原因在于罗尔斯对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的理解较为狭窄(Beitz,2000:687)。

即使我们认同罗尔斯对人权的角色的设定,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也难以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一方面,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所忽视的一些权利,恰恰可以将自由民主社会同非自由民主社会区分开来,比如一些重要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利。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容忍一些压迫和其他侵犯人权的现象的存在,如果一个国家中压迫和侵犯人权的现象长期存在并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该国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侵蚀,久而久之就会引起民众的抵抗乃至强烈的反抗;另一方面,虽然罗尔斯的极简主义人权清单致力于创造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但是一个没有涵盖经济与社会权利的人权清单并不能确保人的生命权得到保障,人的生命权往往是以人所享有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为前提条件的,这样的多元主义社会并不是可欲的。作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主要辩护者,塞缪尔·弗里曼(Samuel Freeman)也曾为罗尔斯的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进行辩护,他认为罗尔斯人权清单上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其他人权对社会合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对民主社会来说是关键的,对社会合作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将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视为同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样重要,并不是可行的和合理的(Freeman,2007:267)。弗里曼的辩护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罗尔斯人权清单上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是人们所拥有的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的基础,但是政治参与权是人们所拥有的生命权等权利的保障,人们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政治参与权,关注公共权力的运作及其不被滥用,个人的生命权等权利才能有保障。否则,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将形同虚设,缺乏坚实的基础。

因此,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过于简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最低限度的人权理论的代表人物A.J.M.米尔恩(A.J.M.Milne)认同的权利也比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上的权利要多。在米尔恩看来,人权在道德上是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人无论做了什么,都不能丧失自己的如下人权:“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米尔恩,1995:171)。因此,为增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说服力,罗尔斯不能过于删节《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公约上的人权内容。

四、 罗尔斯的人权观背后的实用主义考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试图赋予一种极简主义人权清单以非常重要的角色,罗尔斯这样做的缘由以及背后的动机何在呢?实际上,其中的缘由主要在于罗尔斯主张自由人民要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即使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只是部分地认同公民的自由权与平等权也应如此。对罗尔斯来说,虽然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不是自由的人民,但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因具有如下特征,从而应该获得宽容:“一个正派的人民必须要尊崇和平的法则,其法律体系必须能够是一个尊重人权的,以及能把政治责任和义务施加到其辖域内的每一个人身上的法律体系”(罗尔斯,2013:109)。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宽容,意味着不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进行军事的、经济的或外交的制裁,不去改变其发展路径,不要求其变成自由主义的,“如果自由人民要求所有的社会都变成自由主义的,并且对那些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施以政治制裁,那自由人民就否认了正派但非自由的社会——如果有这样的人民的话——应得一定程度的尊重。这种尊重的缺乏,将会损害正派但非自由人民他们作为人民的自尊,以及伤害他们的个体成员,并且带来痛苦和怨恨”(罗尔斯,2013:102-103)。依罗尔斯之见,如果自由人民不尊重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那么将会伤害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自尊并激起其怨恨,这样并不有利于一个和平世界的建构。

为了使得自由人民能够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罗尔斯试图建立一种普世主义的人权观,并力图避免人权仅仅源于西方传统、仅仅属于自由社会的成员的权利等地域主义(parochialism)的指控。对罗尔斯来说,由于地域主义没有尊重自由主义对宽容的承诺,因此是一种严重的缺陷。罗尔斯认为其基本人权属于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有别于宪法权利、民主的公民权利或其他各种属于某类型政治制度(个人主义的或联合主义的)的权利。它们是普适权利的一个特殊类别,且在其一般意图上根本不存在什么争议。它们是合理万民法的一个部分,对各人民的内部制度设定了限制,这是万民法要求所有人民必须做到的”(罗尔斯,2013:33)。易言之,在罗尔斯那里,人权并不是宪法性的权利和民主的公民权利,并不仅限于西方传统,而是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权利。罗尔斯还认为人权具有超越文化和经济界限的普遍性,可以超越民族国家等共同体的边界,同时约束包括法外国家在内的所有人民和社会,无须获得这些人民和社会的认同,“自由人民和正派等级制政体都尊重的那个人权清单,应该被理解为如下意义上的普遍权利:它们对万民法而言是本质性的,并且无论是否得到地方性政治当局的支持,它们都具有政治(道德)影响力。也就是说,它们的政治(道德)力量扩展到所有社会,并且它们约束所有的人民和社会,包括法外国家。一个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外国家将会受到谴责,并且在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里,可能会招致强制制裁甚至是干涉”(罗尔斯,2013:122)。同时,为了获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认同,罗尔斯还刻意改变了人权的基础,“万民法并没有说人是道德的人,并且在上帝眼中具有相同的价值;或者他们具有某些道德和理智能力使他们有资格享受这些权利。如果以这些方式去论证人权,就会涉及一些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而这些学说可能被许多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拒绝,因为他们觉得它们是属于自由主义的或民主的,或者以某种方式凸显了西方政治传统而对其他的文化怀有偏见”(罗尔斯,2013:110)。

可见,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一种折中主义的方案,背后的实用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在阿利斯泰尔·M.麦克劳德(Alistair M.Macleod)看来,罗尔斯之所以打算设定一种比其自身的自由民主原则允诺的更简略的人权清单,其中的原因在于他认为自由民主原则在可预见的将来在国际共同体中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例如,这些原则不可能被那些拥有不同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社会——这些社会的道德和宗教传统既不完全民主也不完全自由——所接受。罗尔斯试图展示万民法中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被自由民主的人民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分享的原则,如果完全的良心自由——自由民主社会中的一种关键价值——是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不能认可的东西,那么万民法肯定会削弱自身的要求。如果正派社会中的等级制的政府要求与自由民主的要求不一致,那么万民法中的政治参与要求一定受到节制,以符合这种事实(Macleod,2006:136)。罗尔斯为了使其人权清单能够获得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认同并试图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不仅用一种极简主义的方式列举人权清单的内容,而且还改变了人权的基础,这使得罗尔斯的人权观在当代人权理论中处于特立独行的地位。鉴于罗尔斯试图避免其人权观所面临的地域主义指控,他删减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文件的大部分自由、平等或民主的人权内容,尊重言论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平等的政治参与权等权利并不是正派社会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罗尔斯力图使得人权理论一定不依赖任何整全性的道德观念、宗教学说与哲学学说,他并没有像当代的主流人权理论那样通过诉诸人的自然权利、根本利益或普遍特征(比如道德能力与理智能力)而为自己的人权理论寻找基础,而是诉诸社会合作。

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普世主义的吗?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吗?实际上,罗尔斯的人权清单的内容并不能获得普遍认同,他的人权观并不是推导出来的,恰恰自由社会和正派的等级制社会是以认同人权为前提的。在罗尔斯所设定的国际原初状态中,自由人民的代表与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国际原初状态并在一起选择万民法的原则,而是自由人民的代表首先进行选择万民法的8条原则,然后“将万民法扩展到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从合乎情理意义上讲是正义的自由和正派等级制人民都会接受这个相同的万民法”(罗尔斯,2013:127)。罗尔斯的万民法的第6条只是说人民要尊重人权,但是并没有说明何种权利被视为人权。罗尔斯的这种论证思路不但导致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有可能不会认同自由人民的代表所认同的万民法,而且还会导致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选择的人权清单有可能不同于自由人民的代表所选择的人权清单。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仅仅包括自由人民的代表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法外国家的代表并没有资格参与国际原初状态,这使得罗尔斯没有为其人权清单的正当性提供一种独立的证明。如果我们假设自由人民的代表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代表在人权清单的内容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当自由人民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政府从事侵犯人权的活动时,对其进行干涉能够获得证成。然而,当法外国家的政府从事侵犯人权的活动时,根据自由人民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所认同的人权清单对其进行干涉,就难以获得证成,因为法外国家在国际原初状态中并没有代表,并没有机会对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发表自己的意见。可见,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不像罗尔斯及其辩护者所认为的那么具有普遍性,易言之,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不是一种普世主义的人权观。

五、 结论

为了建构一种和平的世界秩序,罗尔斯在其国际正义理论中着重论述了其人权观,分析了人权的角色以及人权清单的内容。罗尔斯的人权观在国际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证明政体的合法性以及外部干预和干涉的合法性的角色,罗尔斯对人权的角色的设定过于狭窄。即使我们认同罗尔斯对人权角色的设定,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也难以扮演其在万民法中的角色,因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一种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他不但忽视了一些重要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也忽视了很多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等重要的权利。罗尔斯为什么赋予一种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如此重要的角色?其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罗尔斯主张宽容正派的等级制人民,并力图以其万民法为基础,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可以说其中的实用主义动机是非常明显的。这不但使得罗尔斯删减了《世界人权宣言》及其附属人权条约等人权文件的大部分内容,仅仅诉诸社会合作来证成其人权观,而且也使得罗尔斯建构的普世主义人权观存在很多有待克服的困境。虽然如此,罗尔斯的人权观在当代人权理论和国际正义理论中仍然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罗尔斯将人权置于国际正义理论的中心位置,是否尊重人权是判断国际秩序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他的人权观尤其是其对基本人权的论述,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人权理论的认识,为建构一个和平的世界秩序做出了尝试;另一方面,罗尔斯的人权观中的不足之处也激发了人们进一步探讨人权理论的兴趣,比如在当代有关全球正义理论的讨论中,以人权为中心的分析路径与全球正义的功利主义分析路径、全球正义的契约主义分析路径一道,成为全球正义理论的重要分析路径。因此,罗尔斯的人权观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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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址: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 300387。Email:gaojingzhu@126.com。

■责任编辑:叶娟丽

Human Rights,Legitimacy and the Pragmatic Motive:On John Rawls’s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nTheLawofPeoples

GaoJingzhu(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John Rawls’s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theory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Justice.The role of John Rawls’s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s the standard of political legitimacy,and if some countries respect human rights,they are not subject to external interference.The roles of John Rawls’s theory of human rights are too narrow,and even if we accept them,the list of John Rawls’s human rights couldn’t play their roles in the law of peoples.Because the list of John Rawls’s human rights is minimalism,and it neglect many important rights.The main motivation is a pragmatic consideration.

Key words: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justice; legitimacy; the law of peoples; John Rawls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ZZ004);天津市“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DOI:10.14086/j.cnki.wujss.2016.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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