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微商执行审计的必要性

2016-03-15 11:22刘冬梅
关键词:微商交易社交

刘冬梅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合肥 233030)

浅谈对微商执行审计的必要性

刘冬梅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合肥 233030)

近两年来,微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它以星星之火尚可燎原的姿态推进了消费由线下转为线上的进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改变也具有双面性,本文就微商的发展及弊端以及对其实施审计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讨论。

微商;审计;必要性

伴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以微信、微博、手机QQ、QQ空间、陌陌等为载体渠道的微商应运而生并迅速席卷大江南北。微商是由微盟CEO孙涛勇提出的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主要分为两种:基于公众号的微商成为B2C微商,基于自媒体开店的成为C2C微商。然而微商作为涌入市场的一种新兴血液,在为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必然会引发一定的排斥反应,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需要在社会的引导和监督下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一、微商的发展及现状

微商在2013年最开始被人们所熟知是以在微信、微博、QQ空间上简单晒图并配一些文字信息的形式,如此随意的宣传方式却让从事微商的人轻易的挖到了第一桶金。接着微商依托于移动互联网,以社交和互动为特性飞速成长,在2014年爆发出不容小觑的力量。不可置否的是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发展和完善为微商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腾讯2014年财报显示于2014年末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同比增长41%至5亿,由于公司丰富了支付场景并推出如微信红包的活动培养了用户意识及习惯,绑定银行帐户的微信支付和QQ钱包帐户超过1亿。阿里巴巴做到2000亿交易额需要八年,但是微商2014年一年的销售大约是1500亿。如此可观的收入、低门槛的特点让更多的人加入了微商大军,让更多的人分得了一杯羹,这直接导致了我们的社交网络里充斥着化妆品、营养品、减肥产品、奢侈品等各种微商产品的刷屏,从客观上说确实一定程度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让我们的社交网络变得拥挤不堪。2015年微商依旧势头不减,腾讯2015年Q3年报显示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6.5亿,比去年同期增长39%。数据显示,去年第三季度,微信和WeChat的月活跃用户为4.68亿。另外,截至2015年9月,微信支付和QQ钱包累计绑卡用户数已超过2亿。2015年微信在量变得同时也踏上了质变的征程,开启了微商2.0时代。

二、微商的“危商”

虽然部分微商已逐渐迈入微商2.0时代,但是微商1.0的弊端并未消失,依旧充斥在微商领域,将微商推向了“危商”。

(一)暴力刷屏

如今微商日渐庞大但是其宣传模式却停滞不前,依旧是最原始的刷屏模式,像牛皮癣一样的广告图层出不穷,那些大额的交易截图也大多是使用晒单软件造假的,不同的商品图片却以同一种方式侵占着我们的社交网络,长此以往必然引发被动接受者的厌烦情绪。

(二)直销模式

微商的直销模式其实在部分程度上类似传销,具体表现在:(1)商家没有合法直销牌照;(2)直销产品局限在五大类,《直销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直销产品范围为化妆品、保健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五类,很多微商所售商品并不在直销范围内;(3)投资了却没有马上得到物有所值的产品。传销之所以是骗人的,就是投资者并没有马上得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和服务,而是期待只有拉来下线才能回本甚至赚钱,而部分微商则是上线不断发展下线,然后一层一层抬高价格从中牟利,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下线微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

(三)难以判断产品的质量

微商所售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文字和卖家不一定客观的描述了解,看不到实物,难以判断商品的质量。此外,微商利用人性趋利的弱点通过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在小利面前对于质量的把握则更加欠缺。同时,微商产品多为化妆品、服装、鞋包、玉石首饰这类价格弹性大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往往很难判断其实际价值。2015年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网络零售交易额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4年达到2.8万亿元。但是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四)产品的各种售后问题

微商交易在货物发出后消费者无法查看到物流信息,卖家是否发货或者货物是否丢失,消费者都无从得知,而且微商交易是社交平台直接支付,卖家直接收钱,没有第三方平台过渡,在收款之后主动权在卖家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买家想要退货退款则不易实现。对于C2C形式的微商,是个体经营,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如果商家赚钱之后跑路则产品的售后问题可能出现找不到卖家的情况;对于B2C形式的微商,因为与线下企业绑定,所以售后可能相对健全和完善,但是与实体店相比,线上交易的售后问题解决方法则较为繁琐。

三、微商审计执行的必要性

(一)促进行业规范化

微商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新秀,目前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简单快捷的注册方式和较低的经营风险吸引了大批待业在家的宝妈、想要创业信心爆棚的大学生、增加收入的兼职人群、发展线上市场的企业等,数量大、成员复杂的微商群体导致了微商平台出现流动性大、安全性低、不规范等特点。所以有必要对微商进行定期审计,促进微商行业规范化。对于C2C的个体微商可以抱团组织化,比如宝妈团、大学生团、兼职团等,以团体形式接受审计,。

(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

微商所呈现给消费者的其实就是一个头像和各种商品图片,其各种其他的有必要被消费者和其他第三方了解的数据并未呈现,即使晒单中呈现的大额交易及好评也具有造假的嫌疑。但是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交易商家的真实情况包括其是否有资格销售相关商品和服务以及其财务状况,作为是否购买其商品的一个依据。执行审计可以提高信息的披露程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三)推进微商税收的进程

商家纳税本来就是其正常的义务,微商却似乎没有这个意识。虽然微商大多是B2C和C2C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国家对其确实有税收优惠,2013年7月13日发布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规定对于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即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偷税、漏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大商家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对于没有到起征点的微商其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税务也应自觉缴纳。通过执行审计可以监督微商纳税,也强化了税收的公平性。

四、微商审计过程中的拦路虎

(一)交易数据不透明

微商的交易大多通过社交平台直接进行收支行为,由于社交网络的虚拟性,交易数据具有隐蔽性,而且易被更改。此外微商并不像传统的经营者具有完善的账务系统可以方便审计的进行,例如由于在社交平台上直接收支就不具有银行账单这一原始凭证。

(二)审计意识未形成

由于微商低门槛的特点,其从业者的受教育水平良莠不齐,并没有形成审计意识甚至不知道审计是什么。这对于微商审计的施行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毕竟审计是需要被审计方配合的,被审计方有义务为审计工作者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数据。

(三)被审计主体不明确

微商是以B2C和C2C的模式进行:在B2C形式下,由于社交平台背后是企业,所以表面上来看被审计主体比较明确,但是网络销售只是企业经营业务的一部分,真正的被审计主体是不明确的;在C2C形式下,社交平台的背后是个体经营户,如何进行有效的审计对于微商和审计工作者都是一个挑战。

五、微商审计施行的清障法

(一)查明微商的交易数据

由于在社交平台上收支难以区分是个人转账还是因为交易进行的,推行并监督微商开具网络发票可以便于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网络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协助微信运行平台安装专供微商交易支付的插件并鼓励消费者支付时使用单独的微商交易支付系统,既有助于税务监管,又有助于审计时获取财务数据。

(二)加强微商的审计意识

微商作为一个日渐壮大起来的群体,已经在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网购方式,他们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各级政府应该关注这一群体并了解其管辖范围内微商的从业人数和受教育情况。由于微商从业者的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和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参差不齐,当地政府可以按期举办与建立健全账务系统、自觉纳税、接受审计等相关知识讲座和培训,既鼓励创业又有助于审计的施行。

(三)明确微商的审计主体

对于微商的B2C商家,鼓励其背后的企业明确划分线下和线上交易,对于账目可以分别设置再汇总,坚决杜绝借助网络交易进行避税漏水的行为;对于微商的C2C商家,可以鼓励其组织化,这在前文已经提到,抱团之后以团体的方式接受审计,如果C2C商家发展壮大则可以考虑对其单独进行审计。此外,现在个人理财的理念在中国也已逐渐成形,已有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出现,由于微商职业的特殊性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可以对微商从业者个人进行简单的审计并披露相关信息。

六、结论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已经以一种强劲的的势头不断地对传统的经营模式发起挑战,也以盗铃不及掩耳之势地融入我们的生活。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要在社会的监督和不断探索中完善,而对微商进行审计则是微商前进道路上的必要之举,促进微商从量变转为质变,推进微商健康有序化的进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刘桂良,瞿友喜.现代审计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美]特班,等,著.电子商务管理视角(原书第5版)[M].严建援,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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