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腐败模式的演变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2016-03-15 11:22李俊俊
关键词:腐败权力制度

李俊俊,熊 英

(桂林理工大学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我国腐败模式的演变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李俊俊,熊英

(桂林理工大学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我国的腐败模式从以社会关系为核心到以权力地位为核心再到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的稳定型腐败模式的演变,且每一模式的表现和特点存在差异性。腐败模式的演变,使得反腐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若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就需从腐败动机和机会两方面着手,且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对此要着力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电子信息政务制度和国际反腐合作制度。

公权力;腐败;腐败模式;制度

腐败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腐蚀性。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正如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所言,十八大之后,中央最高层对腐败形势达到了“认识的清醒前所未有,重视的程度前所未有,直面问题的勇气前所未有,釆取的行动前所未有的”。[1]面对新形势如何防治腐败,事关党群关系、事关执政党形象、事关执政之基,这将无疑成为今后党的建设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战略任务。[2]

一、我国腐败模式的演变

腐败产生的前提是剩余财产,其根源在于权力的异化和失衡;同时腐败存在于不同意识形态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且在不同阶段存在差异性。我国政府为实现现代化,振兴中华民族,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和创新,历经从“先增长再分配”、到“再分配与增长并重”、再到“包容性增长”拓展演进的经济发展战略理念。[3]经过30多年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改革创新,我国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个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4]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个别党员干部思想蜕变以及受到利益的诱惑,在反腐制度缺失和监督不足的情况下,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甚至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政治利益集团。腐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还会对党构成巨大的危险,甚至会亡党亡国。可见腐败对经济发展的腐蚀性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破坏性。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我国腐败模式的演变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以社会关系为核心形成的随机组合型腐败模式、以权力地位为核心形成的权力体系型腐败模式和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形成的稳定型腐败模式。[4]

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其主要以血缘、地缘、友缘等社会关系为纽带,初步形成了以“人托人”、“拉关系”、“打招呼”等形式的非正式随机组合型腐败模式。[4]这种腐败模式是通过熟人社会关系,将国家工作人员与需要其人脉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个人或组织连接在一起。[4]这种腐败模式是一种随机组合的,其成员与成员之间交往疏浅,且随意性较大,就像市场上的买卖一样,结束后就解散了。这也就决定了以社会关系为核心形成的随机组合型腐败模式的组织比较松散,成员彼此关系不紧密,正如“拔出萝卜带出泥”的“串案”就是这一腐败模式的反馈。这种腐败模式深受旧社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朽权力观影响,也与“权大于法”旧思维密切相关。这也说明了制度改革和民主建设如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就会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以及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开始转型,体制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处于深刻的变化中,况且存在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不同步,出现了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盲区,如工程建设、土地流转等,甚至出现权力操作人事制度的现象,如人事任免、岗位调整、职位升迁等。[4]这时以权力地位为核心的权力体系型腐败模式超越了以社会关系为核心的随机组合型腐败模式。这种腐败模式具有相对的组织性高、严密性强、结构稳定等特点,其不仅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行业、地区、单位等的腐化,如整个行业体系、地区、单位等的“窝案”。[4]其典型案例就是2013年至2014年,山西政界发生“矿难”,2011年产生的13位常委已有7人调任或下马,省委书记袁纯清、组织部长汤涛调任。金道铭、令政策、杜善学,分属山西省委、政协、政府“三套班子”,他们的落马可谓“一窝腐败”。[5]

当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时,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性叠加,并集中喷发。这也使得我国的反腐败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其中社会中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形成了以社会关系和权力地位为核心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性腐败模式。这种共同利益体以身家性命和个人发展前途相连结,其彼此依存度高和制约性强。[4]这种复杂的腐败模式具有成员联系紧密、组织程度更高、稳定性更强等特点,特别是近年省部级以上超大老虎落马的“案中案”就是其真实写照。这种腐败模式隐蔽性更强、排他性更高、潜伏期更长,并深深的影响着党的形象、党群关系以及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可以说这种腐败模式的危险是最具毁灭性,甚至亡党亡国。

其中以上三种腐败模式对经济社会和执政党的影响和危害依次递增,但是不管是那种模式的腐败,其核心就是“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目前我国腐败现象中,以上三种形式都存在,但是在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中腐败模式主要以成员联系紧密、组织程度更高、稳定性更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型腐败模式为主。这种腐败模式在政治上拉帮结派,在经济上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内部成员依存度高,且具有强有力的利益相关性和内聚力。

二、防治腐败的对策

腐败存在的根源是权力异化和权力失衡,它的发生是人、权力和利益合力的结果,其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的人是关键。抑制腐败动机和减少腐败机会是预防腐败的核心要素,这就需要内在的道德约束和外在的制度制约,其中外在的制度约束是保障。同时国际反腐经验证明,制度反腐具有普适性和根本性。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面对新形势,我国的反腐败的核心就是要形成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制度集合。对此我国要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电子信息政务制度和国际反腐合作制度。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反腐败的重要环节,其既可以抑制腐败动机,又可以减少腐败机会,还可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提升民主化程度奠定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在百姓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及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同时它还可以优化党自身的队伍结构和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文化。

(一)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腐败是权力者的游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官员是实际权力的操作者和行驶者,这种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的模式,使得其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就大,且社会嫌疑也大。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重要环节,其缺失或是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和社会成本,还使得其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会刺激其腐败的动机,最可怕的是使得更多官员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倾向增大,形成一种“有权力就谋取私利的权力文化”。官员作为特殊的公民,不同一般老百姓,所以其隐私权不同一般老百姓的隐私权。[8]官员财产申报是其与职务活动密切相关且重叠的部分,应不属于隐私内容和保护范围,都应该纳入申报范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阳光制度,这种阳光运行的权力会杀死滋生腐败的土壤,它让腐败资金无处藏身,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员的腐败动机,也减少了其腐败机会。它具有很强的引导和榜样作用,促使社会形成“两袖清风”的廉洁从政文化。同时它也是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保障

(二)构建电子信息政务制度

我国腐败发生的很大原因之一是政府信息垄断与市场信息公开需求之间的不平衡造成的。受历史原因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人为的设置制度屏障,导致一些收益群体长期通过操纵政务信息从中获益。而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有利位置,造成市场信息需求的不对称,并运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腐败特性之一就是隐蔽性,政府信息公开增强了公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它正是借用阳光透明性杀死产生腐败的阴暗病菌。同时它使得社会中的个人或是群体对信息的需求处于同一平台,减少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还抑制了其腐败动机,因为国家公职人员会衡量腐败行为结果和腐败行为收益。现实生活中,信息的不公开或是公开程度不足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在社会结构中掌握信息的不对称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同时这也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另外国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建设,尤其是电子政务信息。这种融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的电子政务建设的最初目的虽不是用于反腐败,但是实践中它却无形实现了公权力的阳光运行,使得处于该系统中的人员获取自身需求信息地位平等和机会均等,从而降低了腐败产生的机率,实质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和民主的发展。对此,政府要最大限度的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将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项目收费等信息公布于众。政府信息公开本身就具有反腐倡廉建设的作用,况且不仅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构建国际反腐合作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目前出现国内腐败分子和境外个人或是集团相勾结的腐败现象,甚至出现妻儿在国外销赃,腐败者在国内的空巢现象。一旦国内有风吹草动,境内腐败者便立刻躲到其他国家。况且这种腐败案件一般都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并将销赃地点或是藏匿地设在与我国司法、外交等领域合作不是很紧密的他国,特别是我国发布的百人红色通缉令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如此。如今的腐败已跨越国界和肤色,呈现跨境国际化的特点。这需要不同的地区与国家之间建立强有力的反腐合作制度,特别是要在腐败犯罪的认定、定罪、量刑、惩罚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甚至有必要建立有关腐败分子互相引渡的快捷法律援助制度。国际反腐合作制度不仅可以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还可以降低腐败动机,彻底打消其贪污腐败的念头。

[1]李永忠.网络反腐回到正轨上来[N].人民日报,2013-4-25,(5).

[2]李俊俊.科技反腐的瓶颈与突破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4):57-63.

[3]李俊俊.浅析“包容性增长”[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13-14.

[4]李俊俊,黄道坤.新形势下的腐败特点及防治对策[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9):4-6.

[5]塌方式腐败[EB/OL].http://baike.haosou.com/doc/9154221-9487388. html.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102.

[8]李俊俊.网络反腐制度化路径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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