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若干问题探讨

2016-03-15 13:15:49周红梅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泉州362000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6年3期

周红梅(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泉州362000)



网络诽谤若干问题探讨

周红梅
(黎明职业大学,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民言论的规制也成为问题,网络诽谤损害了公民人格名誉,妨碍了网络秩序,又因行为的复杂性而难以把握。从网络诽谤的客观方面着手,分析了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网络环境的公然性、网络诽谤的对象及其在公诉与自诉上的困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期望立法能有所改进。

关键词:网络诽谤;言论自由;公诉与自诉

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我国网民数量激增,网络俨然成为第二社会,而网络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的开放性、隐蔽性以及网络监管的缺失,使得一些公民一方面享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却造谣传谣,以言论中伤诽谤他人,妨害网络社会的健康秩序。网络诽谤已然成为当今信息社会的一大毒瘤。对于诽谤罪,我国刑法典将其与侮辱罪规定在同一款中,即《刑法》第246条所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诽谤罪,其保护的法益为公民的人格名誉权利,要求情节严重,且一般情况下不告不理,对于诽谤他人者,刑罚较之其他犯罪也相对要轻。诽谤罪的犯罪成本低,入罪要求较高。当然,就传统的诽谤行为而言,其传播和影响的范围有限,造成的后果也相对容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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