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策略

2016-03-16 07:42□文/施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互助社社员资金

□文/施 笑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南京)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入社农户为主体,秉持“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原则,为互助社成员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周转服务的经济组织,具有合作、互助等特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主设立人一般是本地区的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龙头企业等,并由与主设立人处于同一乡镇或街道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自然人自愿入股设立。与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组建的农村资金互组社不同,它没有被纳入银监会监管框架,而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管,在商业银行逐渐背离农村的背景下,顺应农民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补充形式,它拓宽了农民的借贷渠道、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改善了农村信贷环境;同时,它能有效地规范和加强互助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生产和经济联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在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的同时使其更具生命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在农村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现状

截至2014年,仅江苏省乡镇一级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已经达到400多家,这其中大多数又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苏中和苏南地区数量比较少。根据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监督办法上的不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特色产业内生型。这一类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往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互助社内的社员往往种植或养殖相同或相近的农产品,且品种相对固定并形成自身的特色产业优势,这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在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员之间的生产关联度较大,经济联系牢固,社员之间彼此熟悉了解,运营风险较小;第二种,市场推动外生型。这一类型的资金互助社在产生之初就缺乏生产合作的基础或是生产合作关系不显著,它是在市场供需的影响下,由民间个人或企业等外力推动而形成的,社员之间没有稳定的经济关联,彼此之间也缺少应有的了解,运营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大部分新形成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属于这一类型,外力介入是其兴起的主要原因;第三种,公益助贫型。这一类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由社会公益组织倡导、发起,其本质也是由外因推动而产生的,没有生产经营作为合作纽带,它的管理形式比较松散且规模较小,大多分布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具有扶贫、助农的特性,所以江苏省这一类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比较少。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风险分析

当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着经营风险、融资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有着潜在的影响。

(一)经营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至今,一直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认可和支持,没有一部可以保障其权益的法律或规章,极大掣肘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正常活动的开展。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获得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而,江苏省内的各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都不在银监会金融试点范围内,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并且是在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明显不同于经银监会审批、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一来,在很多方面就不能享受国家优惠和补贴政策。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无法获得央行支农再贷款流动性融资支持,也无法获得财政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的按贷款余额2%计算的补贴等;并且在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条件下,许多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即使有能力开展,也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不到法律保障。最后,根据章程,社员加入或退出互助社相对自由简单,在缺失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社员可能会降低对互助社的信任,甚至产生质疑,从而抽回资金,将增加资金互助组织正常经营和运转的风险。

(二)融资风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属于经济互助组织而非金融机构,根据“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互助组织只能通过吸收社员互助金来获得融资,资金规模极为有限,主要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民收入水平本就较低,难以有多余款项存入互助社;二是互助社目前的公信力较弱,社会认可度较低,社员即使有闲置资金也更愿意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农信社;三是社员入社、退社相对自由简单,在缺失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社员可能因缺乏信任从而抽回资金。除融资渠道狭窄、资金规模有限以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面临着几乎没有同业银行愿意授信的尴尬局面,这些因素都使得农民资金互助社在筹资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难以健康地发展、成长。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不难发现,为吸引村民将闲余资金存入社内,不少资金互助合作社愿意支付高于银行同期的利息,并且还给予一定额度的分红和盈余再分配,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助社的资金存量,但是过大的利息和分红支出压缩了正常的利息收益,可能会给互助组织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同时,受社员入社准则和有关部门指导文件对存款利率严格规定的影响,在互助社资金管理活动中呈现出贷款需求量远大于存款保有量的情况,供求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状态,而无款可取、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况将使得社员进一步减弱对互助社的信任感,融资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系统的不完善性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失误,或由于外部关联性事件对互助组织造成损失的风险,它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只能降低而无法彻底根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方治理结构,但是其并没有发挥预想的良好作用,制度、章程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甚至沦落为一纸空文,人治思想较为浓重,控制权依然由少数管理者掌握,监事、理事难以行使自身的内部监管职能,使资金互助社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第二,人员方面。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学历较低、专业素质较弱的问题,管理者可能对农村事务和农业生产活动较为熟悉,但经营管理经验相对缺乏,对资金业务风险的认识和整体掌控能力相对较弱,影响了互助社整体的发展;而社内一般的工作人员大多为当地村民,金融和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严重缺乏,并且风险意识极为单薄,他们往往习惯于依据领导指示和过去经验办事,对可能形成的风险缺乏分析能力。此外,由于人员较少,不少互助社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的情况,在规范性标准上存在较大缺陷,对风险防控提出更高要求;第三,外部监管方面。就江苏地区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而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其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并且指定了专门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能,但是这一合作组织具有边缘交叉性,对金融和农业方面的知识要求都较高,具体的监管者可能会存在知识盲点,从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并且互助社存在的问题可能存在交叉性,不同的部门间也可能会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影响监管的效能。

(四)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受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互助合作组织偿还贷款及利息,形成违约,从而引发损失的一种风险。对于互助组织而言,由于其无法与人民银行联网,在信贷管理及信用记录等方面,无法查到贷款者个人的过往信息,与商业银行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除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外,就内生型的互助组织而言,还款期限与种植、养殖的周期存在一定的关联,如若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疫情,客观事件的影响就可能使其无法按时还款,又或是收入低于预期,不能按额还款;而对于外生型的互助组织来说,由于其主要是由民间个人或企业推动产生,社员分布相对分散且彼此陌生,即使互助社采用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信用摸底,也可能因此无法得到相关的信息,在贷款开始时就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在这一类型互助组织的贷款流向上,更多的是用于购房、装修、微型创业等无法产生稳定经济流入的方面,且贷款额度大,为将来款项的收回带来不小困难,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建议

针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风险,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不少应对方法,要求各地建立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审批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并推行“谁审批谁负责”的举措。当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不充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如何在当前环境中谨慎前行,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健全法律法规,出台扶持政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尤其是短期贷款方面,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从根本上改善其运营、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如果有关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出台、不细化,就可能形成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进一步扰乱本就脆弱的农民互助行业,致使其发展方向与预定轨道存在偏差,影响资金互助社平稳化推进,也影响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其具体的监督者、管理者,明确其具体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明确其违规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措施等。针对各个省市发展的不同情况,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灵活调整,只有大范围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得以明确,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才能形成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内外监管,强化双向反馈。在内部治理方面,互助社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自身的监督管理,以保持廉洁性与健康性。社内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公示并加以说明,以保障全体社员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社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应充分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监督职能,对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并敦促,使其更有效率且更加规范地完成。在外部监管方面,根据江苏省最新的指导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农经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管,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对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管理查处。指导意见给出了较为具体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互助组织具有农村和金融的多重属性,有些部门难免会因为缺乏专业性知识与技能,而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无奈之感,如农办作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审批、管理部门,在业务指导上可能会因为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这就需要各方加强联合,职能互补,以减少“非专业”所引发的推诿、质疑。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全查与抽查,如反馈情况较差,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甚至责令暂停、吊销资格等,以保证整体的良性发展。

(三)发展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行业协会是由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互助社自发组建成立的中介组织,代表着本行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将在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资金调剂、风险互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类标准,协调本区域内各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之间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内容和方式进行严格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由于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通过社员存贷的利息差获得营业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贷款需求旺盛,经常会发生无款可贷或无款可取的状况,在此情形下,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互助社的实际情况,将资金充裕的互助社的资金暂时借调给其使用,缓解暂时性的困难,以防止进一步恶化,产生挤兑事件,从而引发多骨诺米牌效应,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此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行业协会还可以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通过组织互助社从业人员参与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操作风险,而展览、会议等,可以促进本地区农民互助合作行业的融合,对其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创新互助形式,拓展周边服务。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显著,“互联网+”正以惊人速度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凭借快速、便捷的存贷款策略,逐渐打开市场,也给农村地区传统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资金互助社需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纵向的联系,维持与农民储户横向关系,创新融资模式,如尝试发展“银行+资金互助社+农户”等模式。在主营业务受到压缩的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体现其农业特色服务功能,如将互联网与特色农业相融合,推出“e村e品”服务,帮助并拓宽社员的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增加社员收入。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依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因此还要制定高标准日常运营规范和要求,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给予适度的补助、支持与奖励,还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促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的规范化、体系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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