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洋
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不作为犯解释
胡洋*
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过失犯;实行行为;不作为犯;行为无价值
过失犯实行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犯,还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都可以?前者可以称为不作为说,后者可以称为作为或不作为说。旧过失论批评新过失论,把过失犯当作对基准行为的命令义务的不作为犯理解,混淆了过失犯和不作为犯的关系*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可是,行为无价值论者很少明确主张过失犯的不作为犯构造。我国通说认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限于不作为*赵秉志、刘志伟:《犯罪过失理论若干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在日本,大塚仁教授说:“所谓结果回避义务,实际上是不得实施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义务……不外乎是……一定的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其实,结果回避义务,不是指不得实施过失犯实行行为的义务,而是指必须实施救助危险法益行为的义务,是一种命令义务,而不是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