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检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的对策

2016-03-16 16:05王谦刘彦
人民周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救济理由管理系统

王谦++刘彦

建立统一信访案件登记制度和信访信息网上管理系统。凡是检察机关受理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登记备查档案材料,将案由、上访理由、复查结论登记在卷,对于已经登记备案而无新的上访理由重复上访的,应不予受理。将所有信访案件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坚持依法规范办案干警、信访工作人员的接待行为,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接待。凡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案施策,组织专题研究,重点解剖,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使其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加强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听证制度。

规范信访终结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检信访案件,可以终结:1. 信访人所涉案件处理正确,且无实际需要解决的生活困难,信访人坚持信访的。2. 信访人所涉案件处理正确,但有实际生活困难需要解决,经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形成了多方认可的化解方案,信访人仍坚持过高的利益诉求、拒不接受的。3. 信访人诉求合理解决,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并书面承诺不再信访,但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4. 信访人诉求的合理部分已经依照规定得以解决,经疏导教育,仍持不合理部分诉求继续信访的。5. 其他确应终结的信访案件。

信访回归权利救济功能。用这一制度终结目前的信访怪圈,使信访回归权利救济的功能,用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平性解决我国现存在的大量社会矛盾,无限制扩大信访职能只能使群众都拥挤在上访的道路上,社会代价极大。应该由法院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由检察院纠正司法错误偏差,由纪检监察处理干部问题,由信访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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