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合同续签

2016-03-16 21:37
现代家长 2016年3期
关键词:本法哺乳期职业病

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我怀孕3个月,合同还有2个月到期。请问,合同到期时,公司可以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吗?

律师说法:根据您的陈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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