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

2016-03-18 03:23周一轩
港口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租赁业承租人港口

周一轩 张 恬

(1.天津港党校天津300061;2.天津港财务公司天津300461)

港口企业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

周一轩1张恬2

(1.天津港党校天津300061;2.天津港财务公司天津300461)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投融资方式,“十三五”期间港口企业应以融资租赁业为重要抓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助力港口由区域性码头运营商向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转型,由传统的装卸、物流等业务向金融等增值业务拓展,完善港口金融体系。

融资租赁;供给侧改革;SPV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业务。近年来,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融资形式,融资租赁的发展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强。2015年《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等四项主要任务和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完善财税政策等政策措施。2016年《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强调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改进完善融资租赁登记服务,从国家层面确定了金融支持供给侧改革的框架。截止2016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5708家,相比2015年底增加1200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68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0%。可见,在陆续出台的政策利好和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推动下,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与业务规模呈现高速增长,是服务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生产要素质量和效益、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推手。

一、港口发展形式与融资租赁业

港口行业与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增长正相关。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形势下,港口业受到较大影响。一是吞吐量增速放缓:2016年1-8月中国沿海规模以上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537946万吨,增速较去年同期下滑1.1%,且上海港、深圳港等部分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出现负增长态势;二是货类结构失衡:受进出口贸易形势严峻影响,2016年1-8月我国规模以上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4345.03万TEU,同比增长3.3%,增速相比2015年同期下降2.1%;受煤炭及钢铁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影响,以煤炭、铁矿石、钢材为主要货种的港口吞吐量下降明显,进而影响其营收和利润;三是产能过剩:受航运联盟化和船舶大型化影响,我国新增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量逐年上升,截至2016年8月我国港口拥有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221个,比2015年年末增长111个,但吞吐能力呈现负增长。综合而言,中国港口高速增长不再,产能严重过剩,直接导致了港口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下降。且2016年公布的《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影响了港口业务的盈利,从长远看营业收入会继续下降。港口需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由区域性码头运营商向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转型,从传统的装卸、仓储、分拨等业务向整条物流供应链上增值业务拓展,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投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后,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需求和对供货人选择,出资购进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人属于出租方,以承租方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方使用权;租赁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方有权按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港口企业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一是可以突破传统银行信贷中依托于港口整体风险和信用的决策限制,基于资产价值和风险进行融资和租赁活动,既可以满足港口经济活动中传统融资覆盖之外的需求,也是变主体融资为项目融资、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的战略保障;二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融资租赁能拉动港口生产环节及设备升级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消化过剩产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现港口过剩产能输出和转移,达到去库存、去产能的目的,同时也能支持“中国制造2025”战略,从发达工业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动港口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达到补短板的要求;三是可以广泛吸收廉价的金融资源配置到港口实体产业中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融结合,达到降成本、去杠杆的需要。可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是港口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丰富融资渠道的有利选择。

二、港口企业发展融资租赁业的环境

1.政策环境研究

国家专项支持政策优势和港口所在区域的产业结构为港口融资租赁业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石。以国内最大的融资租赁集聚区——东疆保税港区为例,从政策角度看,2015年《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天津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针对融资租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灵活资金运营、提升业务便利性等提出了5条12项切实可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和措施;从产业结构看,天津市“一基地三区”的定位决定了滨海新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融资租赁业依靠机械制造、船舶和飞机建造等行业得以开展,已形成以工银、民生、国银、中飞租赁等为代表的大飞机、商务机和通用航空飞机租赁板块;以中海油、建信租赁、远东租赁等为代表的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游艇租赁板块和以北车租赁、南车租赁、中水电租赁等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大型设备和不动产租赁板块。除天津之外,上海、前海、广东、福建等地自贸试验区均将融资租赁作为重点支持行业,政策优惠不断加强。

当前,上港集团、青岛港和天津临港均成立融资租赁公司,2015年初天津港集团也已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及相关融资租赁企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港口自主成立租赁公司具有巨大优势。一是港口租赁公司具有对港口产业和金融业务双重认识的巨大优势,可以结合船舶、港口设备、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等需求,制定专业性强,融资期限灵活的融资租赁服务方案,达到金融工具服务港口实体建设的目的。二是《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领“一带一路”建设,未来计划开工的港口水利项目投资总额将到达1765.92亿元,占“一带一路”计划总投资额的16.95%,为相关设备及基础设施的租赁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港口企业应以融资租赁为抓手,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业务,培养新的盈利增长点。三是可以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如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境外融资,实行限时办结制等地区性优惠政策。四是可利用资产证券化、保理业务等创新型金融工具将部分租赁资产打包出表,以构建退出机制,转移风险。

2.财务环境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提出五点判断标准。根据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总结为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期满时,租赁物残值的大小和风险,由承租人来承担;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残值的大小和风险,由出租人来承担。利用租赁手段融资,相比传统融资手段具有极大优势。

(1)改善财务比率

对承租人而言,经营租赁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是一种表外融资。与债务融资相比,经营租赁一是不需计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不需计提折旧,所支付租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而融资租赁将设备折旧和利息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处理,采用工作量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通常前高后低,所以利用经营租赁可在前几个会计期间内提高企业利润,进而提高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使固定资产减少,货币资金增加,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改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资产负债率。且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师可以利用差值进行盈余管理;三是承租人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设备长期使用权,在总资产和负债均不增加的情况下,净利润得到提高,因而资产回报率(ROA)得到提高。可见,港口企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利用经营租赁可改善财务比率,调整资本结构,从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变,可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高估值。

融资租赁由于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对港口企业而言,一是面临国资委对于港口资产总额的考核,将租赁资产在财报中确认可以增加资产总量;二是可以增加企业的货币资金,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三是按照《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使租赁设备加速折旧,使企业延迟缴纳所得税;四是企业还款方式灵活,可以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租金的支付金额,以与现金流的变动或经营的季节特点相匹配,既能合理冲减企业的利润以减轻税负,也能保证企业始终拥有现金流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资金周转困难;五是通过港口租赁公司融资,可以保持港口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保证资金来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2)营改增对港口融资租赁业影响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后,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将“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对港口企业进军融资租赁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一,36号文实施租赁分类征税,一是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对于港口租赁公司而言,解决了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可以创新性的开展以堆场、防波堤等港口基础设施为标的物的业务,将盘活存量资产的范围扩展到不动产,有利于港口企业港口地产业的发展和繁荣。二是对融资租赁中的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进行定性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非回租型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规定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承租人而言,融资性售后回租和银行信贷等贷款服务手段失去了税收抵扣成本优势,实务中应调整融资模式,更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结构融资以降低成本,减少税负。

第二,36号文进一步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等纳入经营租赁服务的范围,征收增值税,扩展了可开展经营租赁的标的物范围。港口企业当前资产负债率偏高,可以在政策支持下开展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以实现部分资产出表,改善财务比率。

第三,36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对可享受差额纳税的、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资本限制调整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执行差额纳税,未达到1.7亿元的试点纳税人不得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服务和差额纳税。这就提高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门槛,防止了良莠不齐和分化现象。港口租赁公司普遍依托母公司而存在,受资本限制影响较小。且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港口企业应在政策指引下建立规模较大、注册资本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在业务发展和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

3.法律环境研究

法律是融资租赁业四大支柱之一,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本文对融资租赁中常见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根据《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可见,融资租赁合同既是诺成、要式合同,又是双务、有偿合同。港口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交易行为,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如借贷关系、合作关系、买卖关系等,防止对于合同关系的认定不当和对法条的错误理解造成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实务中尚有部分问题需要港口租赁公司加以注意。一是租赁物登记制度和取回权制度不足,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并未明确出租人取回权利及行使模式,且若承租人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出租人也无法得知。则港口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将注册地选取在自贸区的海关监管区域内,以利用政策优势,通过公开租赁平台,明确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的过程,预防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可能的经济损失。二是当出现供货商瑕疵履行买卖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除非三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关于转让索赔权的约定,否则承租人就不能直接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港口租赁公司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索赔权的转让,防止出租人不作为造成承租人权利受损。

(2)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国内融资租赁机构可以分为三大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租赁物是各类动产,包括交通工具、设备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由此可见,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为防止法律纠纷,港口应建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防止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进行融资租赁时,合同关系认定不当。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及其精神,以及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不动产租赁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租赁物可以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需求;二是租赁物可以实现对租金债权的担保;三是出租人能够取得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港口进行不动产融资租赁时,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选择适合的标的物,如堆场、厂房、商业地产和住宅地产等,如天津空客厂房融资租赁。对于无法取得权属登记的租赁物,可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为标的物进行融资租赁。二要设置风险防范条款,港口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应与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若租赁合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降低租赁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4.监管环境研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经营管理不规范、监管分割和相关交易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租赁业健康发展,存在大量问题。一是租赁物范围不同,三类公司适用不同的租赁物标准。二是准入门槛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一次性实缴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一次性实缴1.7亿元。三是经营范围差异,三类公司融资渠道不同。四是监管程度不同,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只受风险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限制,而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对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等风险监管指标进行考核。港口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应针对现有问题,建立合理的租赁公司与风控机制,服务于港口物流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金融机构、设备制造商等;另一方面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随后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对此,港口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律,管控风险。

三、结论

融资租赁是以资产为基础、以现金流为核心、以贴近实体经济为要旨的金融产品,既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于“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战略保障,也是发挥港口企业产融结合的优势、改善资本结构和财务比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新型融资方式。“十三五”期间,港口企业应以融资租赁业为重要抓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助力港口由区域性码头运营商向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转型,拓展金融服务增值业务,完善港口金融体系。

责任编辑:张明

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十三五”规划发布

今年10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租赁业(含金融租赁公司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突破1.4万亿元,租赁资产突破1.2万亿元。“十三五”时期,全市租赁公司总资产和租赁资产年均增速保持15%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力争达到15家;总资产超100亿元的租赁公司超过25家。

规划还提出“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多元租赁机构体系,增强集中集聚效应;推动管理经营创新,优化行业发展模式;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融资租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支持行业创新发展;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配套服务水平;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5年底,天津市金融租赁公司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8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672家。租赁公司境内外总资产超过76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境内总资产4846亿元,占全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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