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科特色的环境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研究

2016-03-18 11:28邓可祝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学科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基于学科特色的环境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研究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环境法学具有其自身的特色,主要体现为产生背景和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一般法学学科的普遍性和本学科的特殊性。由于环境法的课时有限,需要针对不同的特点来进行差异性教学,具体而言,应根据环境法学的特色来改革环境法学的教学,主要包括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完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等。

环境法学; 学科特色; 教学改革

环境法学,一般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下仍简称为“环境法学”),是教育部在2007年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环境法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环境纠纷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环境法学的内容较多,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较紧密,但是课时有限。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将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提高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共同应对环境法律问题,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为了保证环境法学的教学质量,需要分析环境法学的特色,在其基础上,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一、环境法学的学科特色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些特色对环境法学的教学有着直接的影响。整体而言,环境法的特色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环境法学的独特性。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具有非常显著的独特性,不仅体现了其学科特点,而且也有助于学生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应对的理解。环境法的独特性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环境法的起源的独特性。环境法是在传统法律无法应对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传统法律也可以追究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追究具有个案性和事后性,无法有效应对工业化时代出现的大量环境问题,而且追究这些法律责任的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事先预防和责任追究,特别是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要求,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不利于国家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二是环境法在控制与保护环境方式上的独特性。在环境法中,主要是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要求企业承担大量的事先预防义务,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而且环境法具有一些独特的方式,例如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和禁限制度等预防性和补救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主要着眼于事先预防和环境保护的效果。三是环境法面对着大量的利益冲突,需要不断地进行价值衡量。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大量的冲突性利益,例如企业的环境利用权和公民的环境享受权、企业的环境利用权和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公民的环境享受权与国家提供良好环境的义务、政府环境保护行为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国家环境保护权力与公民财政税收义务等等,这些利益存在非常严重的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新的冲突,例如邻避冲突,主要体现为不确定的环境风险和公民的一些非理性要求的冲突。这些需要环境法不断地对这些冲突进行沟通协调,对这些不同的权利义务进行衡量。这种强烈的利益冲突是其他学科中很难出现的。

二是环境法的法学普遍性。环境法,是一门法学基础课程,也是部门法,具有非常强的应用性,具备非常强的法学学科特征。这就需要从法学课程的角度来分析环境法这方面的特征,以达到与普通法学课程的协调。法学课程的特点主要有:设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力)义务、规定不同主体权利(力)义务的行使程序、明确权利(力)义务纠纷解决机制与方式。这些在环境法中也有典型的体现。在环境法中,主要涉及到环境行政法、环境侵权法、环境刑法等方面的内容,与一般法学学科的联系非常密切。以环境行政法为例,环境行政法主要是环境规制,而这方面涉及到行政法一些基本原理,例如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中,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会涉及到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听证程序,需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体现了行政法的要求。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法中的行政处罚,还有一些行政法中的新型行为,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对于环境法也有启示作用。一些行政法中的新型行为,本身就来自于环境法,最典型的是各类行政指导,这些行政指导对于环境机关加强自身的功能,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当然这些行为也要受到行政法一般原则的约束。在民法关系中,环境法中最典型的是环境侵权,虽然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存在差异,但环境侵权是对传统民事侵权制度的发展,因此,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之间有相似之处,是一种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而在刑法领域,与民法领域相似的是,环境犯罪与传统犯罪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别之处。因此,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部门存在着非常多的联系,符合法学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三是环境法的特殊性。环境法的特殊性是指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在具备普遍性基础上的特别之处。如前所述,环境法具有学科上的独特性和普遍性,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在法学学科共性的前提下,环境法有一些与其他传统学科存在差异方面。以环境法中的行政行为为例,环境法中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为大量的环境决策行为,这些决策需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利益衡量过程非常复杂,行政诉讼在这方面的功能是受到限制的。而在环境侵权中,由于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存在一系列的差异。同样,在环境犯罪领域,不仅具有犯罪的一般特征,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教学中就存在对环境法与其他传统法律的比较问题。通过比较,不仅可以加深对环境法学的研究与理解,也可以加深对相应的传统学科的理解。

二、环境法教学中的困境

环境法学在现代法学教学中无疑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但现在环境法学教学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影响到环境法的教学效果。

一是有限的课时与丰富的教学内容之间存在冲突。如前所述,环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以汪劲的《环境法学》教材为例,该教材有400多页,包括三大部分,即导论、环境法总论和环境法分论三部分,共计11章,包含内容非常多。其他的环境法教材大致如此,有些教材内容更多。这些教材既有环境法独特性方面的内容、还有与其他法学课程联系较紧密的普遍性的内容,也有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特殊性的内容。但由于法学教学总课时的限制,各校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时间一般只有32学时,只有个别学校的课时达到了40学时。在这样有限的学时中如何将环境法不同方面的内容加以展开,并达到相应的教学效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二是学生兴趣不足。环境法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环境意识和法学思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于前者,主要指的是在问题日益严重的现代社会,环境法的教学可以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国家、企业、社会和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关于后者,环境法学是对许多传统法学的深化和发展,了解这些发展的内容,对于法学其他学科的学习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环境侵权与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设定与判断上、在科学证据的使用上,环境法对于其他学科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贡献。再比如,在环境决策程序上的一些方法和要求,对于行政程序的发展也起到了有益作用,特别是风险社会中的环境决策,与一般的行政决策相比,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法学专业的学习具有推动作用。但由于各个学校环境法开设时间是大学三年级,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比重较低,学生对环境法的学习兴趣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环境法的学习效果受到了限制。而且环境法涉及面较广,也依赖于学生对其他学科的掌握,如果学生对相应学科的兴趣较弱,也会影响到环境法的学习兴趣。

三是教师本身的素质有待提高。环境法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教师具备环境法知识,也要求具备其他学科例如行政法学、民法侵权、环境犯罪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但由于历史原因,环境法学师资队伍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各个学校的分布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经过长期培养发展,我国环境法学教师的总人数有了较大增加,但这种增加是非常不平衡的,体现为一些学校为了快速体现专业特色和提高学科的科研水平,大量培养与招收环境法学的教师,形成了一个学校有几个甚至十几个环境法学教师,而其他学校环境法学教师数量较少这一现实。一些学校的环境法学教师是从其他学科中调剂过来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这些教师对环境法学的理解与把握存在一定的专业缺陷。而且由于学生兴趣与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这些教师对于环境法学教学也重视不足,这就导致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受到较大影响。

四是传统教学方法影响教学效果。环境法学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这需要利用多种方法来进行教学活动。但在实践中,如何体现综合性却存在困难。首先是整个法学教育仍以传统教学模式为主导,新的教学模式尚未形成;其次是环境法学的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的结合或者是区分也存在困难;再次,一些新的教学模式,例如在一些地方开展试点的诊所式教学,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中运用存在较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有:一方面环境法学的类似案例较少,另一方面这一类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人数较多,学生无法驾驭,而且也会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具有潜在影响,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如何创新环境法学的教学模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三、针对环境法特色进行教学改革

在面临诸多困境时,需要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根据环境法的特色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

一是提高教师的环境法学素质。教师在教学环节中起到主导作用,提高教师的环境法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高非环境法专业的教师素质。在许多学校,目前还无法保证配备环境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工作,只能从其他传统法学专业教师中挑选。这些教师有自己的学科优势,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来提高相应部分的环境法学的教学质量,如民法学教师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在环境侵权部分有更多的优势;同时,他们还需要提高环境法方面的素质,由于环境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原则、理念与方法,其他学科的教师在这方面存在知识缺陷,要加强这方面知识学习,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环境法素质,在教学中更好地应对环境法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环境法学专业教师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环境法学专业的教师,在环境法方面的知识基本可以满足教学的需要,能将环境法的独特的理念、原则与方法运用到教学中。但环境法包含的知识范围非常广泛,因此,这些教师还需要加强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例如刑法原理、侵权法原理的学习,以实现不同学科的衔接,在教学中更能培养学生多学科意识,提高教学效率。当然,也可以通过在本校教师的教学交流中相互沟通、加强学习,提高学习效率与教学效率。

二是完善环境法学的教学设计。环境法学的教学课时有限,这就需要改进教学内容的设计,避免重复和不恰当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率。如前所述,环境法有其独特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在教学中应针对这些特点来安排教学内容。对于独特性之处,应注意讲透,因为这体现了环境法最主要的特色。环境法是在其他传统法律无法应对环境问题的情况下产生的,其在理念、原则与方法上都有其独特之处,这就需要将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阐述,只有这样才能理解环境法的产生背景与学科优势,并且通过环境法产生原因的阐述,使学生产生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具有学科普遍性的地方,主要讲清楚与其他法学的联系之处。环境法学还有许多与其他学科特别是行政法学相通的地方,例如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听证等等,这些方面的学习主要用联系的方法,通过回忆相关知识来进行,一方面可以复习原有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环境法学的教学效果。对于特殊性的地方,主要是讲清楚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之处。最典型的是环境侵权与环境犯罪的处理上,在环境侵权中,主要是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以及证明问题,通过这样的学习,可以深化原有知识的学习。

三是改进环境法学的教学方法。首先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在环境法学的教学方法上,应注意运用新的事件与案件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选择社会的热点事件来引发兴趣,例如在讲环境问题以及其产生的原因时,运用雾霾的影响及其治理作例子来引起学生的关注,同时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例如对柴静在《穹顶之下》中提出的雾霾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同时注意案例的作用,案例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王泽鉴先生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1]为了提高环境法学教学的效果,应重视案例的选择。注意环境法案例符合规范法学的要求,即如何利用法释义学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方法来加以分析,提高学生规范法学的运用能力。例如在学习环境权问题时,应引导学生认识到环境权的权利性质,特别是分析广义环境权与狭义环境权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功能,从而发现广义环境权存在的问题,进而认识到狭义环境权理论更加合理与科学。并从狭义环境权的权能来分析其请求权基础,特别是从起诉石家庄市政府雾霾治理不作为案中,[2]从环境权的角度来分析其权利功能。这样,通过典型案例来提高运用传统法学知识来解决环境法律问题能力,从而更好地起到联系过去知识并深化对其理解与应用。其次是结合总论教学与分论教学提高学习效率。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中,应注意总论与分论前后观照,彼此呼应。例如,讲授分论中水污染防治的三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的原则,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时,要与总论规定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串联起来;讲授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环境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时,要明确该制度是对总论规定的环境责任原则的具体落实,从而使学生充分理解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1]这样可以加深对环境法的理解,提高学习效率。

四是注意多学科的交融。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中应注意多学科交融,因为环境法本身具有交融性。通过不同学科教师知识的交融,可以体现环境法学的交叉性与融合性。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课时少但任务重,需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沟通,通过不同学科的沟通来提高本学科的学习效果。在教学中,可以由不同学科的教师参与到环境法的教学工作中,实现不同学科的交流和共同提高。

总之,在环境法教学中,既要体现其独特性,又要注意其普遍性,还要重视其特殊性,只有将这几个方面全面考虑,才能更好地完成环境法学的教学任务。

[1]汪维才.浅谈环境法教学中的四个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3(4):97-98.

[2]申玲敏.雾霾连扰石家庄市民起诉政府维权[EB/OL].[2014-02-25].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2-25/5882088.shtml.

(责任编辑 文双全)

Research in Teaching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Law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bject

DENG Ke-zhu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 AHUT, Ma’anshan 243002, Anhui, China)

Environmental law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which embodies in the uniqueness of its background and regulation method, universality of law subject and its own specificity. Due to its limited teaching periods, teachers should teach the course according to its difference, specifically speaking, reform the teaching of the course according to its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promoting teachers' quality, perfect teaching contents and reform teaching methods, etc.

environmental law; subject characteristics; teaching reform

2016-05-30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创新研究(2015jy16);安徽工业大学2014年校级质量工程:法学特色专业建设

邓可祝(1966-),男,安徽当涂人,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

G642.0

A

1671-9247(2016)04-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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