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垦区在推动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于中国人保财险甘蔗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分析

2016-03-18 15:24汤先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关键词:糖业保险合同投保人

汤先(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广东垦区在推动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于中国人保财险甘蔗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分析

汤先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农业保险作为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的手段,必须加以规范。针对中国人保财险甘蔗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分析,指出存在保险合同主体错误,保单无效的法律后果。提出了加强法律意识,健全管理体制,强化保险监管等相关建议,规范农业保险行为,实现惠农目的。

农业保险;保险单;保险主体;委托行为

一、研究背景

蔗糖业是广东农垦主导产业之一;湛江市是全国四大糖料生产基地之一,也是广东省甘蔗种植主产区。但湛江市自然灾害多发,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危害较大,加上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甘蔗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为脆弱。因此,购买甘蔗种植保险不可或缺。它能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升农业防灾抗灾和综合生产能力,在为蔗农生产生活提供强有力保障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广东农垦糖业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3年3月1日,我国《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年4月,中国人保财险与广东农垦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积极开展多方面合作。中国人保财险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服务经验、网络覆盖等优势,同广东农垦开展各类保险业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中国人保财险保障广东农垦系统辖内橡胶树和甘蔗的稳定生产,持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率,为广东农垦农业产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1]

二、农业保险的定位

(一)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条例》第二条,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甘蔗种植保险,其保险标的是甘蔗。由此可见,农业保险是针对保险标的(农作物、林木、牲畜、水产品等财产)在生产中由于约定的保险事由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经济活动,属于财产保险的性质。

(二)农业保险兼具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特点

1.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点

《条例》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及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规定,使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点:政府补贴。

2.农业保险也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

《条例》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法》是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这是其一;其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自愿性原则也使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

三、中国人保财险甘蔗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简易形式。其具备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甘蔗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缮制的保险单(粤4400****225023),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组织者,投保人均为广东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业集团);被保险人为广东省**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种植地点为**农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24户)农户为35%的保险费交付人(另中央财政补贴65%)。

(二)保险合同主体剖析

1.糖业集团的身份质疑

(1)兼投保组织者和投保人于一身是自相矛盾的

《条例》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从保险单填写内容看,投保组织者和投保人均为糖业公司。如果糖业公司作为投保人,其投保身份只能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投保方式为自行投保,故不存在投保组织者一说;如果其为投保组织者,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组织农民(户)投保,则投保人为农民(户)。显然,身兼两职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2)其不具备投保组织者或投保人资格

糖业集团作为广东垦区主导产业集团之一(旗下企业17家,其中糖厂12家),其定位于经营管理中心、利润中心,而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构建垦区主导产业链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农场改革成为产业集团配套的生产基地;一些有条件、主业规模较大、优势突出的农场,也直接改制为公司,发展优势产业,而组织生产经营是国有农场的主要职责,糖业集团不具备这一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从保险单可见,保费的支出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65%;剩余35%的保险费由农户(24户)交付。因此,糖业集团也不符合投保人条件。

因此,糖业集团无论是作为投保组织者,还是投保人,其合法身份均值得推敲。

2.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是错误的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同时,法律进一步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公司不从事甘蔗种植或管理

甘蔗种植保险条款,明确了甘蔗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在种植或管理甘蔗中,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疫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公司虽是一家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国家大二型现代化糖业企业,也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但由于其不直接从事甘蔗种植或管理,因而不具备被保险人资格。

(2)公司对甘蔗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单显示甘蔗种植地是农业分公司,但由于土地承包给了农户,故承包地上的甘蔗所有权属于农户,而非公司或分公司。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如台风发生时,损失也是农户承担的。公司对此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当然也没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是错误的。

综上,由于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无效,国家保险惠农的目的也无法实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公司对甘蔗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据此拒绝其索赔要求。

3.适格的合同主体

财产保险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前面的分析得出,糖业集团不是投保人,公司也不是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真正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是24户自负35%保费的农户,不仅是因为他们支付了保费,而且他们对保险标的甘蔗享有法律上予以承认的所有权。

(三)委托合同关系剖析

根据授权委托书的约定,本保单发生保险事故时,由承保公司将保险赔付金转入糖业集团名下账号,再由其转付给被保险人。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赔付金属于谁,谁才有权处分这笔资金,其中委托是其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之一。根据前面的分析,农户(24户)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即有保险金请求权并最终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因此推断委托合同应是农户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但从实际情况分析,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也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而事实上,保险单中被保险人是公司。委托合同是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和代理人保险公司之间自愿签订的协议。但作为独立法人,公司委托保险公司通过糖业集团转付保险赔款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保险关系、委托关系的错乱,注定会影响到真正的被保险人即农户最终是否足额及时得到赔付。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法律意识,理顺合同关系

从微观层面看,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理解有误;但实质则是对农业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农户等相关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权责认识模糊。

据调查,目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干部动员,另一重要原因是国家提供保费补贴。因此,糖业集团或公司越俎代庖的作法,其行政效率很高,但不利于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与接受程度,不利于提高其主动购买保险的意识。农业灾害发生后,59.2%的种植户灾后补偿或救助来自保险公司;但农险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五成,超半数农户认为保额低。[2]及时足额的赔付对恢复生产,开展自救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由于合同的无效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索赔,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意识,理顺合同关系。

(二)健全管理体制,理顺管理关系

糖业集团、公司、分公司、农户之间构成产业集团-加工子公司-基地农场-家庭农场(承包户)的组织架构。[3]事实上,糖业集团、公司仅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并非母子关系,而是依靠国有企业的行政手段捆绑在一起。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母子公司,毕竟都是独立法人,都有各自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母公司不能通过直接下达相关指标或类似行政管理的办法,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权进行干预。虽然农垦有其特殊性,但形式上实行公司治理,骨子里依旧是国有企业上下级关系的现状还有待逐步改善。因此,健全管理体制,理顺管理关系虽然任重道远,但亟待解决。

(三)完善保险条款,强化农保监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专业机构,即使业务不精,也不可能对基本的保险合同关系理解偏颇,使保险单这一重要单证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因此,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化的监管,确保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相关信息的公布尤为必要。同时,应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4],加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

[1]方坚锐,王梅丽.中国人保财险与广东农垦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N/OL].南方网讯.http://finance.southcn.com/bxzx/content/2013-04/26/content_67860509.htm.

[2]中国保险学会.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2014年)[N].人民日报,2014-09-18.

[3]陈少平.创新管理体制推动农场建设[J].中国农垦,2010(3):53.

[4]冷翠华.农险案件多为窝案串案[N].证券日报,2014-09-11.

(责任编辑:郭丽冰)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in Guangdong Reclamation Area——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hinese PICC Sugarcane Insurance Clause

TANG Xian
(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Guangzhou 510507,China)

Agricultural insurance,a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pread agricultural risks and compensate agricultural losses,must be standardized.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insurance clauses in certain sugarcane planting insurance policy of PICC,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subject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erroneous and therefore the contract is invalid.It is proposed that we shall enhance our legal awareness,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insurance supervision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actice and making it actually preferential to farmers。

agricultural insurance;insurance policy;interest;act of commission

F842.6

A

1009-931X(2016)03—0011-03

2016-05-18

汤先(1970-),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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