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晨昱
G-SIFIs监管主要是为应对欧美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的不足而出台,中国经济体制的发展阶段、金融体系的成熟水平和银行经营的结构模式与欧美存在显著差异,将G-SIFIs监管全套照搬实施,可能会存在“西方生病,东方吃药”的问题
后危机时代,为了有效应对和防范“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国际监管业界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简称G-SIFIs)的监管理念,一系列加强资本充足、信息披露和恢复与处置计划(简称RRP)的监管法案相继出台。2015年11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BS)公布了最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 SIFIs))名单,共有30家银行入选。与上年名单相比,中国建设银行最新入选,这也标志着中国四家大型银行首次聚齐该名单。中行、工行以及农行已先后于2011年、2013年和2014年进入该名单。
G-SIFIs监管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实践和管理思路。2011年11月,FSB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该制度便是目前为人们所熟知的“生前遗嘱”。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全球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及附加的损失吸收要求》,正式确立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框架。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更新该框架。为引导大型银行降低风险偏好和道德风险,该监管框架对G- SIFIs施加了追加监管要求。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了细分,根据评估结果分为五组,系统重要性每提升一个组别,追加0.5%的核心一级资本要求。
随着中国金融业国际化、多元化程度日益提升,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步伐提速,国内大型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