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涛(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 贵州 贵阳 550005)
治安主体多元化趋向与建构向度探析
刘锦涛(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贵州贵阳550005)
摘要: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化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因而建构一种新的开放性的多元治安主体模式,是有效回应社会治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在这种“一主多元”的治安主体结构中,党委和政府是领导主体,公安机关是核心主体,保安服务公司与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是重要主体,社会民众是基本主体。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建构好“一主多元”式的治安主体结构的向度,以凝练价值共识取向、构建协同型的责任主体与创建多维合作机制。
关键词:治安主体;一主多元;治安主体结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安全与发展始终是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所在,古往今来,无不如此。“作为人类行为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秩序“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1]可以说,无论社会进化到何种程度,人类都不能没有治安秩序。日本警学专家松井茂先生指出:“虑患防危,以期秩序安宁,乃人类生活中不可少之事”。[2]然而,这样的秩序安宁环境究竟应由什么样的治理主体来创建与维系呢?其结构应如何方能回应社会治理多元趋向。切实捍卫和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试就此论之。
社会治安治理是国家治理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回眸人类社会治理史,不难发现,社会治理结构的历史路向大致是由统治型结构——授权型结构——管理型结构——共治型结构递进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