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行政行为理论之慎思

2016-03-19 14:18:55王灵波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王灵波(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重构行政行为理论之慎思

王灵波(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摘要:行政行为是19世纪行政法理论的创造。自引入我国之后,行政行为理论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行政行为研究,是一次系统阐释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努力。宪政精神与行政行为理论有着应然上理念的契合,然而如何将宪政精神引入实然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构建之中,引入真实世界里纷繁复杂的行政法运行实践之中,确属难题。再者,行政行为理论的重构应放在全球化时代的公共行政改革的社会大背景下进行考量,方能在意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之下选择恰当的行政行为调整模式,也方能在“两分法”与“三分法”之争中理性确定行政行为理论的分类方法。

关键词:行政行为;宪政精神;公共行政改革;司法能动主义

行政行为是19世纪行政法理论的创造。然而,从产生之初,行政行为就犹如一匹脱缰野马,在整个行政法广阔的领域纵横驰骋,既为行政法学初始阶段的迅猛发展开疆拓土,也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叠床架屋,但同时也为行政法学纵深发展带来了种种束缚。随着社会变迁及公共行政改革的进展,不同时代的行政法学人都希冀驾驭行政行为理论这匹脱缰野马,重构行政法体系。概念法学﹑社会法学和自由法学相继“粉墨登场”,①关于法学思潮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参见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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