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法学研究】
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辨正
刘洋
(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2)
互联网;公益彩票;非法经营罪;国家规定;法益
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以前,我国曾有大量企业和个人从事互联网公益彩票的销售业务,绝大多数销售者并未取得过相关行政部门的授权,实质上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行政违法状态,司法实务中业已出现此类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通过对“国家规定”涵盖范围的分析,同地方彩票销售机构合作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行为并不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其他类型擅自在互联网上销售公益彩票的行为而言,由于并没有严重侵害非法经营罪的法益,亦不宜作犯罪化处理。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彩票中既有合法的公益彩票,也有私彩和境外彩票。销售者借助互联网销售私彩和境外彩票的行为无疑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在此不做重点论述。*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限于篇幅,本文所述“公益彩票”仅指全国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合法公益彩票行为的刑法性质,鉴于其销售手段的新颖性,目前学界很少讨论这一问题,这既不利于司法实务对相关案件裁量,也不利于我国彩票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