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炜,郑勇
(1.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GATS第6条第4款中的必要性检验规则探析
曾炜1,郑勇2
(1.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摘要]GATS第 6 条第 4 款是WTO协定中涉及必要性检验的条款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其中蕴含了必要性检验的要求。与WTO相关协定中涉及必要性检验的其他条款不同,第 6 条第 4 款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实体义务,而是授权工作组来制定关于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多边规则。
[关键词]GATS第6条第4款;国内管制;必要性检验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等非贸易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而必要性检验作为平衡贸易价值与非贸易价值矛盾的有效工具也日益被各国所倚重。[1]94必要性检验(necessity test )虽然在WTO各协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WTO相关协定的许多条款都隐含了必要性检验的要求,基本含义是指为了平衡成员方国内管制主权和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这两个目标,WTO相关协定通过必要性标准来审查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与其追求目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该措施是否符合WTO协定的过程。换言之,必要性检验是以有关措施是否是实现某一政策目标所“必要的”作为标准,来认定一项措施是否符合 WTO法的过程。[1]89-90
GATS第 6 条第 4 款是WTO协定中涉及必要性检验的条款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其中蕴含了必要性检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