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创意,重塑文化

2016-03-20 10:56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重塑文化产业

数字创意,重塑文化

2016年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数字创意,重塑文化”(Digital Creativity: Culture Reimagined),足以见得进入数字化时代后,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与革新,传统文化产业的各个环节均日趋改变,崭新的生产、发行及消费模式已渗透进文化领域,数字创意没有边界。

创意通过数字技术的包装,将文化产品和服务以一种多元化的状态呈现于消费者面前,各类文化产品转型至网络平台,加快并拓宽了传播速度和维度,数字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极大地鼓励并促进了文化经济的发展。我们在享受数字创意带来的利好的同时,必须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通过数字技术,传统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动画、电影等作品均可以转换成数字编码进行表达,这些数字作品在传播过程中极易被他人复制或剽窃,各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其保护方式,网络版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极为复杂且隐蔽。网站、文档分享平台、云存储、应用软件等的侵权模式均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利益链条,这些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更加影响到专有版权媒体的利益,给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带来了负面影响。《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2,118件网络版权相关案件,同比增长28.3%,国家版权局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来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及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侵权盗版,加强网络视频版权的重点监管。

近年来网络版权领域呈现出三个很明显的现象:侵权者缺乏法律观念、权利人缺乏维权意识、消费者缺乏付费观念,比如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每天都在转载大量未获授权的作品,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新型网络侵权手段不断衍生,权利人无法预测。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明显偏低,司法成本偏高,使得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弥补。涉及到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无论在学界或业界均极具争议,因此在进行学理探讨的同时,国家仍需探索实施惩罚性的赔偿机制以及完善权利人的维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使得貌似“野蛮生长”的数字文化产业在有序的状态下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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