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是一种怎样的处理方式?

2016-03-21 19:31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3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党纪中央纪委

任红禧

1月29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一则非常引人注目的信息——“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做出重大职务调整”。

所谓“中管干部”,就是由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绝大多数为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也包括个别特殊岗位的正厅级干部。

在中央纪委发布的这份“批量”重处理的名单中,职务降幅最大的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从副省级直降为科员;职务降幅最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志勇——由副省级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此外,还有二人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一人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三人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名央企负责人按部门副职以下(不含副职)安排工作。对这种重大职务调整,媒体普遍称之为“断崖式降级”。

1月3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所谓“断崖式降级”,其实是媒体对曾身居高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被“非正常”去职、大幅度降级现象的一种比喻。用“纪言纪语”来讲,是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情形),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可见,职务调整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以因为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坚为例,“开除党籍”属于党纪处分,“行政撤职”属于行政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则属于组织处理。

另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第十条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更具体地说,从副省级干部降为厅级、处级乃至科级干部,属于职务调整中的“降职”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应当匹配,工作职务升降,级别也会升降。根据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虽然相关党纪党规对降职处理早有明确规定,但在党的十八大之前,降职处理的情况并不多见。最初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始于中央纪委2014年7月16日通报的两名副省级官员的组织处理结果: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和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分别被降为科员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从2014年之前的“极为罕见”,到2015年的“频繁出现”,再到2016年刚过去三个月就有多名省部级干部受到降职处理,这一处理方式的常态化趋势已经不言而喻。而在各地纪检部门的执纪实践中,对违纪党员干部的降职处理也越来越常见。例如,2015年,云南省昆明市共给予217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015年,海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重处分和做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多达664人。

对于这种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并行的处理方式,《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评价:“处理结果公布后,社会效果好、警示作用大,这也是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一种有效方式,今后要注意探索运用。”

“2016年,这种处理方式将会成为新的反腐形势下最主要的抓手。”反腐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也将是以后处理存在不作为、懒作为、严重违纪等行为干部的一种常态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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