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珠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研究
刘海珠 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民法典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应当入编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笔者拟将知识产权与物权进行对比研究,指出虽然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二者有诸多区别,但知识产权和物权一样,属于一种支配性的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应当编入民法典,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物权 关系
探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之前,需要先确定知识产权的性质,关于此问题,目前学界观点不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以可以产业化的符号表达为对象的私人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知识产权私权性的规范来源。知识产权是私权指的是: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交易主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即在知识产权权利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平等。二知识产权是私有的权利,即与公有相对,是为特定人享有的权利。三知识产权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离开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1]
知识产权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带有浓烈的公法色彩,来源于特许制度。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对象自身的特性,无法像物那样由权利人绝对的支配控制,因此需要法律的拟制之力予以保障,并且下文将讨论的知识产权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需要大量公法规范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