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 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限制创作条款的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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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亲历影视文化领域合同中出现了限制创作的条款,条款内容有如:“自作品著作财产权转让后,原作者不得就作品的同一题材自行或授权他人创作相同或类似作品名称、故事情节、人物角色、人物名称等的作品”。
关于能否限制创作的另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近期发生的《鬼吹灯》网剧版权打架事件,据报道,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下称原著作者)创作了由8个故事组成的系列小说作品《鬼吹灯》,并发布于阅文集团旗下起点中文网,由阅文集团将该8本小说的影视改编权分别授予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梦想者影业,后又由原著作者衍生出现了《新鬼吹灯之摸金符》、《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品,前8本小说影视改编权持有者声称后出现的衍生作品存有侵权嫌疑,为此原著作者主张“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里有个人身权,著作权里的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第三方买卖是不存在的”,并由律师发表严正声明,详细内容为“本人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1-8册)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并已经着手准备相应修改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否则将侵害本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本人后续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其著作权完全归属本人所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任何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将要委托律师诉诸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