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加入研究
——以最高院裁判规则为基础
李曼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并不多见,寥寥几条与债务加入间接相关的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规范之中。在现行法缺失债务加入系统规定的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展示争议焦点、捋顺理论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的方式,对于债务加入进行系统论述,以此为法律实务中债务加入的运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纠纷的审理提供有效指导。
关键词:债务加入 认定标准 责任形式 追偿权 裁判规则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目前学界对于指代这一现象的法律用语尚无定论,还存在“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等概念指代同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使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其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发审委【2005】16号,下称“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亦采用了“债务加入”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