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杰 华东政法大学徐清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论占有侵夺与瑕疵继受、占有本权的法律关系
何超杰 华东政法大学
徐清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占有是一种客观上对物的支配力,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一旦遭到侵夺,占有人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保护占有。但占有侵夺的具体形式、侵夺后占有继受人的出现及与占有本权的关系等,均影响原占有人是否能恢复占有及如何选择恢复途径。本文意图通过分析,结合比较法内容,以厘清占有侵夺保护法律关系,为被侵夺占有的权利人寻求救济时提供些许思路。
关键词:事实支配力 占有侵夺 继受 本权
A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B后,出国留学,行踪不定。后B将该自行车转租给C,租期为2个星期,但2个星期后C拒不返还车辆,反而将该车租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D。现B向D请求返还车辆,因而发生争议。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立法上规定了占有恢复请求权,但本案最大的争议即D之现实对于B而言是否属于侵占,无论从条文本身还是配套的物权法释义均无法得出准确结论,因而有必要对侵占即“占有侵夺”进行解释说明。
占有的概念,通常理解为占有人的占有物的事实支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