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蕊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自首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
王蕊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摘 要:依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研究现状,主要论述自首制度中几种特殊自首的认定,包括单位自首制度、共犯自首制度、余罪自首制度和亲告罪自首。通过分析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成员自首的认定;共犯自首的供述标准及与立功的区别;余罪自首主体和其他罪行的认定;亲告罪自首的渊源与认定等在学界争论的焦点以及现实处理中的问题,以达到使自首制度更加完善的目的,进而使自首制度更好的适应社会的进步,更符合立法者的目的。最终实现自首制度鼓励罪犯主动投案,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减少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自首认定 单位自首 共犯自首 余罪自首 亲告罪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自首不仅有助于犯罪分子的主动归案,减少社会危害性;有助于被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更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司法资源。正因为自首的重要性,法学界也涌现了大量的关于自首制度的论文,但仍有许多自首制度中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