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芬莲 向波
非独立创作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法律问题分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中“法人作品”的修改建议
文/李芬莲向波
创作作品所需的资源可以区分为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内部要素与创作者不可分离,而外部要素与创作者可以发生分离;从创作要素投入的不同情形来看,自然人可以在独立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关于作品创作的相关细节,也可能在受到一定干涉的情形下从事作品的创作行为,由此可有独立创作作品与非独立创作作品之分;按照创作人与投资者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把非独立创作作品划分为劳动雇佣关系下的“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下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法律标准比较模糊,相关著作权归属规则过分干涉私人自治空间;应简化非独立创作作品的类型划分,将非独立创作作品区分为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删除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并根据劳动雇佣关系和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创作人与投资者有所差异的利益关系设置不同的著作权的归属规则。
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1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第三稿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均将此款规定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样更符合民法规则的表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