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对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解读

2016-03-21 14:52:21徐海燕
卷宗 2016年1期

摘 要:2015年12月14日,山东省高院证实,经最高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3月15日。自2014年12月聂树斌案复查启动,这已是山东高院第三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三个月,理由一直是案情重大、复杂,工作涉及面广。此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发文评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 不要舆论审判

关键词:舆论;舆论监督;舆论审判

201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文:“2015年12月14日,山东高院第三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一些‘拿正义说事的评论,预设了聂树斌案是冤案的前提,要求法院早日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典型的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微博解读了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我国六大监督体系是:(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中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新闻舆论监督。

所谓舆论,即公众的言论。当分散的、个别的言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就会形成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代表着公众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监督,即察看并督促。察看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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