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2016-03-23 20:39伟,张
关键词:人权惩罚

韩 伟,张 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韩伟,张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近些年,尽管化学阉割制度饱受人权争议,但将化学阉割制度进行立法的国家却越来越多。如今,为了完善我国的刑罚种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性犯罪现象的上升趋势,我国也有必要引进化学阉割制度。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刑罚,其首要功能是惩罚性犯罪者,因而不能过分强调它是一种治疗手段。我国在将化学阉割进行立法时应当制定严格的程序,坚持以自愿化学阉割为主、强制化学阉割为辅的原则;同时完善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后的配套措施,以此来减少性犯罪者再次犯案。

[关键词]化学阉割;性犯罪者;惩罚;人权

据台湾“中央社”2015年10月21日报道,为了加重处罚恋童癖者,印尼将允许对性侵儿童犯实行化学阉割,目前,该法案已经经过该国内阁表决通过。提到“阉割”一词,公众总会联想到血淋淋的场面,但化学阉割与手术阉割等物理性阉割是有明显区别的,化学阉割是一种药物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虽然会产生一些副作用,但一般不会发生不可逆转的结果。从化学阉割开始使用到如今,采用化学阉割制度的国家越来越多,其中韩国、俄罗斯、波兰、摩尔多瓦以及爱沙尼亚规定的是强制化学阉割,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丹麦以及挪威等规定的是在自愿的原则上,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美国的部分州既有强制阉割的规定又有自愿阉割的规定,捷克是至今在法律中唯一保留手术阉割的国家,但德国、美国在现实中也存在手术阉割性犯罪者的情形。化学阉割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是因为其在预防性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皮艺军教授介绍,美国曾开展的实证研究表明,600名性犯罪者的跟踪调查显示,一般再犯率在30%~50%,而化学阉割后的再犯率只有8%。[1]韩国相关部门也曾估计,化学阉割法案生效后每年将有上百人接受化学阉割治疗,但是法案生效后的第一年只有一人接受治疗。正因为化学阉割这种立竿见影的效果和公众朴素的报应观念掩盖过了反对使用化学阉割的声音,所以为一些国家所认可。

一、各国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背景及争议

(一)各国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背景

法国相关部门从2004年就开始关于对性犯罪者实施药物治疗的研究,但真正推动法国进行化学阉割立法的是2009年的一起奸杀案,①2009年9月28日,受害者奥多在巴黎公园跑步时遭到绑架并被勒死。经警方追捕查证,凶手是有强奸罪前科的47岁男子克吕。早在2002年,他就因绑架强奸一名13岁女童获刑11年,后因狱中表现良好,2007年被提前获释。然而两年不到,克吕就重操旧业,又干下伤天害理之事。该案震惊法国,民众纷纷将矛头指向政府,指责政府对假释犯监管不力,为了平息众怒,时任总统萨科齐亲往慰问受害者家属,并表示政府将严惩性犯罪者。无独有偶,韩国将化学阉割的对象扩大到所有实施性暴力的已满19岁的罪犯也是因为两起性侵女童案,①2012年7月16日,韩国庆尚南道男子金某于当天上午将年仅10岁的小学女生A某拉到自己家中试图强暴,遭到韩某反抗后,将其杀害掩埋。2012年8月31日韩国全罗南道罗州市一名7岁女童B某在睡梦中被人用被子卷走并受到性侵,该女童在离自己的家130米处的河边道路上被发现,当时赤裸身体、只盖着被子,经查B某大肠破裂,身体主要部位有5厘米的撕裂伤,连续发生的性侵女童案件,震惊韩国社会。就该事件时任韩国总统李明博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了慰问,并向韩国国民道歉。同样,各国将化学阉割进行立法都是因为本国频繁发生强奸案件或性侵儿童案件,新西兰和印度为了遏制本国频发的性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正在研究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正如新西兰司法部长菲尔·戈夫在2004年时曾说:“在实施化学阉割疗法前,还有很多研究工作需要做。但是,我的立场是必须保护社会最脆弱成员—孩子们的权利。”[2]

近些年来,我国媒体也频繁曝出公务员、教师及农村老人等性侵女童案件,但是事件经过激烈的批判之后,便很快被公众淡忘了,他们把目光又投入了下一个热点的讨论中,并没有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修善。例如歌手红豆性侵男童案,当时我国刑法对性侵男童案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但是之后并没有修改强奸罪的对象,红豆出狱后再次犯案,还是无法以强奸罪予以严惩,现在男性成为性侵害对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刑法并没有积极作出回应。

(二)关于采取化学阉割制度的争议

支持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人倾向于首先保障公共利益,而反对者则是从罪犯个人权利的角度来考虑,例如有些人权组织认为使用化学阉割侵犯罪犯的人权,特别是生育权。性犯罪者在接受化学阉割的过程中,如果注射或服用的剂量过量是有可能使其一辈子丧失性能力的,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并未发生这类事情,在信息化社会中,如果发生这类情形是无法隐瞒的;而且如果发生这类事件,人权组织也会紧抓这类事件进行宣传,为号召民众抵制化学阉割制度提供实证依据。王世洲教授认为,如果将化学阉割限定在由于自己很难克服的生理性、病理性原因而实施强奸的犯罪人的适用范围之内,在西方国家没有遭到侵犯人权的攻击和批评。但如果超出了这个特定的范围,对所有的强奸犯使用阉割,那当然就是严重的侵犯人权。[1]但笔者认为,性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放弃了他的部分人权,如自由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力等,所以其享有的是限制性的人权,例如迁徙自由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但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性犯罪者出狱后对其进行限制居住,美国公众并未认为该法案因违反宪法而无效,反而支持者众多。

还有人认为,化学阉割的方法只强调性犯罪生物学的一面,只考虑了雄性激素过高带来的性冲动,但是预防性犯罪不能忽视其产生的社会学原因……治标不治本,无法保证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犯罪心理,消除他们的犯罪意念,保证以后不再重犯。[3]笔者认为,除了死刑立即执行之外,任何刑罚种类都不能根绝个人犯罪的再次发生,任何刑罚手段首先是惩处犯罪人,预防犯罪只是刑罚的一种功能,但绝不是主要功能。化学阉割是主要针对生理性、病理性的性犯罪者,但性犯罪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他们遭受着药物治疗产生的副作用所带来的痛苦,也在影响着他们的犯罪心理,逐渐缓解性犯罪者的犯罪意念。

同时为了避免人权组织的过分批判,各国也在立法中采用不同的法律术语来代称化学阉割,例如韩国将化学阉割称为性冲动药物治疗,捷克将化学阉割称为保安治疗,俄罗斯将化学阉割称为医疗强制措施,美国加州将化学阉割称为MPA治疗或者是与其相当的治疗等等。

二、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意义

(一)引进化学阉割制度表明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前瞻性

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男性比女性多3400万左右,出生男女性别比是115.88:100,据一些社会机构估计,到2020年我国处于适婚年龄的男性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而中国社科院在综合考虑婚姻挤压、外籍新娘、跨国婚姻及扩大婚龄差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其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指出,到2020年中国处于适婚年龄的男性人数比女性多出2400万左右。而无论这一数字具体是多少,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在2020年以后未婚男性将会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产生重大影响,例如2010年的郑民生案,就是因为案发前其多次恋爱失败,再加上失去工作,看不到生活的希望才有了报复社会的意念。这些娶不到配偶的男性到最后往往挤压在外来务农人员、生活在中西部偏远地区的人员等这些社会底层的主体上,当男性的身体发育到性功能成熟以后,会不自觉地产生强烈的性冲动,而这些人员长期生活在性压抑的状态下,要么一直忍受下去,可能会累积成一些变态的性心理障碍;要么实施强奸行为或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来寻求性释放。所以,引进化学阉割制度可以针对以后很有可能频发的性犯罪案件,惩罚和治疗性犯罪者。

(二)引进化学阉割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种类

《日本刑法》97条规定的保安处分有两种,即治疗处分和禁绝处分。[4]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为了避免人权组织的指责,纷纷强调化学阉割是一种治疗手段,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而很少强调其惩罚的一面。我国刑法并没有保安处分的规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禁止令,随后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对于它的定性学界还存在争论,但禁止令具有德、日刑法中保安处分的性质在学界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前对其进行化学阉割,可以贯彻刑罚的延续性,降低性犯罪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刑罚打击犯罪的效果。同时,实施化学阉割也弥补了死刑威慑效果的不足,在坚持少杀、慎杀死刑原则的今天,对性犯罪者适用死刑的案件并不是很多,所以实施化学阉割可以提高生刑的预防效果,辅助生刑威慑效果的不足,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种类。

(三)引进化学阉割制度可遏制我国当前严重的性犯罪的上升趋势

广东省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调研报告》①《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调研报告》由广东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调研完成,2012年4月23日向社会发布指出,在2008年到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院受理不满18周岁女性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在其中不满14周岁的性侵案件占到49.28%,2267件案件中将近有一半是性侵幼女案件,这一比例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由于家庭监护的缺失和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留守女童和流动女童是性侵害的高危群体,近些年媒体报道的大多数都集中在这两个主体上,例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海南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安徽灵璧县与潜山县性侵女童案、湖北竹山小学校长猥亵女童案、浙江上虞少女遭继父强奸案以及云南大关官员奸淫女童案等等,但这些只是冰山一角,没有报道出来的或者没有案发的案件还有许多。这些案件中大多数的犯罪者并不像武汉性奴案和洛阳性奴案的犯罪者那样被判处死刑,社会公众往往认为其中一些案件处罚偏轻,便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疑虑。例如云南大关官员奸淫女童案一审判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有期徒刑8年,但公众还是认为判轻了,性犯罪者对女童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可能会在她们以后的成长中产生深深的阴影,有时甚至毁了一个花季少女的一生,几年徒刑无法与犯罪人的罪责相适应。而引进化学阉割制度可以对有犯意的人起到一定的威慑和恐吓作用,也可以预防性犯罪者出狱后重新犯罪。

(四)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正的价值与标准的认识

据《尚书·大传》记载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另在《周礼·秋官·司刑》中郑玄注:“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因此,我国古代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就有了对男性使用了阉割刑(宫刑)的记载,而我国古代所使用的阉割是血淋淋的手术阉割,是要切除男性生殖器的,受刑者死亡率较高。后来宫刑适用对象便发生了变化,与淫事无关了,在奴隶制五刑中的地位仅次于大辟(死刑),这是因为古代民众认为生殖器官的价值仅次于头颅。所以,与血淋淋的宫刑相比,化学阉割是比较人道的,并不会对受刑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的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社会公众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例如河南李新功案,尽管他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还是高呼将其阉割之后再执行死刑,可见民怨之鼎沸。同时,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符合我国民众的报应心理,也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正的价值与标准的认识。

三、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其他配套措施

(一)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法律规制

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大多数是以单行刑法的形式来确定该制度,鉴于我国在引进禁止令时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规制,因此在将化学阉割立法时用刑法修正案来规定,并制定严格的程序:第一,化学阉割的对象。德国规定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阉割,韩国规定的是年满19岁的性犯罪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我国应将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男性作为化学阉割的对象。第二,坚持以自愿化学阉割为主、强制化学阉割为辅的原则。对于实施强奸行为的初犯实行自愿化学阉割,并且告知他们如果自愿化学阉割可以换取减刑、假释或缓刑,并且一旦同意了化学阉割就不能反悔;对于实施强奸行为的惯犯、累犯、性侵未满14周岁幼童的罪犯,因为这些罪犯主观恶性较大、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应当实行强制阉割。第三,在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体检,查问是否存在药物过敏或是否身患疾病的情况,告知性犯罪者长期服用或注射药物所带来的副作用并听取医学专家建议,执行化学阉割的过程应当由专业的医生负责。第四,开始化学阉割时间应当在刑满出狱前的一段时间,自愿化学阉割的治疗时间应规定在5年以内,强制化学阉割的治疗时间应规定在15年以内,具体的治疗时间由法官根据医生建议判定。在接受化学阉割治疗的期间,接受治疗者不得服用抵抗化学阉割药效的药物,否则对自愿阉割的罪犯撤销假释与缓刑,并加重刑期重新收监执行,对强制阉割的罪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或处以巨额罚金,增加其犯罪的成本。

(二)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后的配套措施

对于实施化学阉割后的配套措施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梅根法案》的立法经验,来对有性侵案底的人进行管控:

公安机关应当为每一个实施过强奸行为或性侵儿童的人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数据库,里面应当记载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指纹、DNA、家庭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在以后的性犯罪案件中如果采集到嫌犯的指纹或精液而又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将其与数据库里的信息进行对比,为案件的侦办提供线索。各地公安机关也应针对本区域的性犯罪者建立一个数据库,方便区域内的民众查阅身边的性犯罪者,提前进行一些必要的防范。

2.规定性犯罪者佩戴电子手环追踪器。为了避免社会公众以“有色眼睛”来对待有性侵案底的人,也为了这些人能更好的回归社会,笔者建议将电子手环追踪器设计成手表的形状,这样就不易于被公众识别;对自愿阉割的性犯罪者规定佩戴电子

追踪器的时间为15年以内,具体时间由法官决定,对强制阉割或不愿进行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规定终生佩戴电子追踪器。

3.对自愿进行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公安机关将其信息登记在案,不主动将他们的信息通报给其所居住的基层组织,但要允许区域内的公众查询这些信息;对于强制化学阉割或不愿进行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公安机关应当将其信息通报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提醒公众留意防范,公安机关也应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询,如果发现他们的体貌特征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改,同时也可对一些恋童癖者禁止其在学校、公园、游乐场以及游泳场等区域范围内工作或活动。

4.借鉴瑞典的经验对国民进行分阶段的性教育,借此来提高女性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小学时应当将性教育的内容集中在生理与身体机能的知识,教育儿童哪些是不能被别人触摸的部位以及被别人触摸后要及时的告诉家长;在中学时应当传授妊娠与生育的知识,让青少年认知自己的身体;到大学应当将性教育的重点放在恋爱、避孕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上。

加罗法洛曾说:“如果刑法惩罚的目的消失,只具有教育、改造或者是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得不怀疑:如果罪犯不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受到免费教育是唯一后果时,刑罚是否还有存在性的必要。”[5]笔者认为,虽然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都强调其是一种治疗措施,但是作为一种刑罚种类,惩罚性才是其主要的功能,性犯罪者在治疗的过程中所遭受的痛苦便是明证。任何一种刑罚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恶,化学阉割也不例外,只要它能够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性犯罪所带来的恶害,并且化学阉割本身的恶害没有超出性犯罪带来的恶害,便是对社会是有益的,是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所认可的。

参考文献:

[1]王春霞.化学阉割,离中国还有多远?[N].中国妇女报,2013-01-16(A03).

[2]李贤华.化学阉割的实施与争议[J].人民公安,2008 (22):58.

[3]徐小飞.化学阉割不能根绝性犯罪[N].人民法院报,20130-5-29(002).

[4]日本刑法典[M].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2.

[5]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6.

[作者简介]韩伟(1990-),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外国刑法学。张晶(1961-),男,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高等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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