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

2016-03-24 14:48马京平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3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特殊教育

马京平(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63)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

马京平
(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法制教育从来都是人类法律实践的一部分,法制教育的实现依赖于法制教育方法的采用,法制教育方法正确可行,法制教育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方法失当,法制教育的目标将会落空。从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含义、依据着手,认为陕甘宁边区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下,确立了激励方法、宣传教育方法、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自我教育方法和党员干部示范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在方法论上为当前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科学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法制教育;陕甘宁边区;激励;宣传教育;特殊教育;一般教育

法制教育从来都是人类法律实践的一部分,只要存在法律,特别是存在着经由国家而产生的法律,就存在法制教育,对不同的人群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陕甘宁边区为了推行新民主主义法律,对广大农民进行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的实现依赖于法制教育方法的采用,只有法制教育方法正确可行,法制教育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方法失当,法制教育的目标将会落空。

一、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含义

在西方哲学中,“方法”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其最初的字面含义是方向或道路。哲学史上,马克思之前的哲学家所指的方法,一般是指思维方法,即为获得知识而采取的研究方法,形而上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实证的方法都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的。如伽达默尔在对方法论解释学进行批判时认为:“方法并不能保证人们获得真理。相反,在精神科学领域内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科学方法妨碍着人们对真理的经验。”[1]可见,伽达默尔正是从思维方式的层面上理解方法含义的。在伽达默尔看来,“方法”仅是为了获得真理的研究目的而采用的思维方法。

马克思提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法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因此马克思对方法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获得真理的认识论层面,而是在解释方法这一概念时,将方法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方法主要是表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概念,是思维方法,更是实践方法。

在厘清了方法概念的基础之上,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含义也就获得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不同时包括思维方法和实践方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仅是站在主体改造客体的视角之上,寻找法制教育实施者对被教育者进行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在含义上不包括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研究方法,即思维方法。因此,所谓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仅指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实践方法,具体是指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的实施者(组织者)对被教育者进行法制教育时,为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即为达到知法、懂法与守法的法制教育的目标以及培养陕甘宁边区农民的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信仰,而采取的具体途径、步骤、方式、手段。

二、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选择的依据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是最终实现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成效的保障,离开了适当方法与途径,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将会成为睡梦中的呓语,不能取得任何实际效果,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也就丧失了实践上的终极意义。在决定与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具体方法(途径)时,必须要先行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是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所形成的具体历史实践,这就决定了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与基本理论为指导来选择法制教育的具体方法。

马克思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实践使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统一起来,又由于实践的需要,完成世界观向方法论的转化。在《实践论》一文中,毛泽东在讨论认识过程的完整性时,针对世界观向方法论转化及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性等问题,精辟地指出:“社会的人们投身于变革在某一发展阶段内的某一客观过程的实践中(不论是关于变革某一自然过程的实践,或变革某一社会过程的实践),由于客观过程的反映和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使得人们的认识,由感性的推移到了理性的,造成了大体上相应于该客观过程的法则性的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然后再应用这种思想、理论、计划或方案于该同一客观过程的实践,如果能够实现预想的目的,即将预想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在该同一过程的实践中变为事实,或者大体上变为事实。那末,对于这一具体过程的认识运动算是完成了。”[3]有学者认为:“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毛泽东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过程中,创立了较为系统、完善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提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和群众路线等一系列方法论原则。”[4]因此,“方法论源于世界观,指导着方法的根本方向和选择”[5]。

所以,在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时,也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包括世界观)为指导。具体而言,就要以唯物辩证法、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作为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理论与思维依据。

第二,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选择,还要从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条件与客观现实出发,不脱离陕甘宁边区的实际,实事求是地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才能取得革命与建设的一个又一个胜利。1930年,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就明确地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们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纠正脱离实际情况的本本主义。”[3]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6]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选择,同样要受上述认识的制约。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固然担负着新民主主义政治教育的诸多理想任务,但这一理想的实现,要通过与其同生相伴的社会条件与环境相适应的方法的促成。如果法制教育方法仅考虑到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目标,而不顾及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那么所采用的方法不但不能完成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理想目标,而且还可能因为脱离实际,使受教育者——陕甘宁边区农民不理解、不认同陕甘宁边区法制,而使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实效大打折扣,从而造成受教育者在思想以及在行动上抵制陕甘宁边区法制教育活动。所以,在选择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于陕甘宁边区实际的法制教育途径与方法,从而发挥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活动的最大效果。

第三,以分层、分类教育理论作为确定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具体方法的重要依据。现代教育学将分层、分类教育理论作为选择教育方式方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作为教育活动之具体一种,也应从分层、分类教育理论中汲取营养成分来确立自己的具体方式方法,以保证所选择教育方式方法的科学性与正确性。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陕甘宁边区社会教育工作的经验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在甚么环境里作社教工作,就一定要了解那个环境的具体情况:我们的工作对象是谁,就应该知道这对象的具体特点和洞悉他正想解决的是甚么问题,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更不宜把他当成教条。情况不同,对象不同,我们工作(教育)方法也应该不一样。”[7]对此,有学者提出:“适应群众的风俗,不是为了要把好的习惯丢了而去低下的和他们一致,而是为了要改造他们,提高他们,正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必先与之一致。”[8]所以,陕甘宁边区在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时,已经注意到了社会分层的事实,并有意识地采用分层、分类教育理论作为确立依据。

具体地讲,分层、分类教育理论要求在确定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时,应充分注意到人的因素和人的素质,这又是实事求是原则对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选择的客观要求。

例如,寡妇改嫁是符合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精神的,但寡妇一旦改嫁,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寡妇要将丈夫遗留的财产带走。受宗法观念的影响,陕甘宁边区部分群众,特别是男性群众认可的是宗祧继承,如果实行财产继承,则不能将死者遗留的财产保留在宗族和家族之中,所以男系宗族普遍反对财产继承。1943年6月14日,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乔松山向高等法院提出《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庭高等法院分庭呈——(事由)请示寡妇招夫事件由》,对寡妇招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道:“查寡妇招夫一事,过去各依当地情况处理,而实际竟有因招夫引起纠纷者。推其致事之因,有左列数种:(一)亲族人等,希冀寡妇再嫁,占有其不能带走之财产。故籍口招夫为紊乱血统之事,百端阻止。(二)亲族人等,因争嗣,图产不顾寡妇招夫,另有嗣续。所以有守节立嗣主张或维持宗风之主张。(三)寡妇本人因家族不和睦,立嗣有嫌隙之子,既非所愿,老弱无依,劳动无人,生活上精神上尤感痛苦,社会关系上动辄得咎,益与宗族人等形成对立。(四)寡妇固有之累,独行改嫁,则对事俯,畜之责,横梗于胸,全数带归后夫,则又势不可能。在此种情况下,寡妇又坚决主张招夫以活全家者。(五)寡妇之本夫,原系以近族晚辈,过嗣于近族,尊长,旋以尊长逝世,本人死亡,或只本夫死亡,事实演变,如有上列各项情形而肇起纠纷者。”

为了使农民法制教育不与陕甘宁边区实际相脱离,并在陕甘宁边区为战争与革命赢得稳定的社会秩序,陕甘宁边区对农民法制教育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调整与改变,更多考虑了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中人的因素和素质。

三、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具体方法

推进法制,必须要使人民了解法律,才能为在生活中贯彻与落实法律,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中国共产党与陕甘宁边区政府非常重视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具体方法的研究,实事求是地依据陕甘宁边区的实际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激励方法。激励方法在中外法制教育中普遍得到了深刻关注,成为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法。例如,认为赔礼道歉这一法律责任形式违宪的英国和美国,一般不赋予受害人请求道歉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加害人自动道歉,法院对损害赔偿金额判决时,必须予以减免。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减免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金可使加害人应负的损失减少,其实质是一种获利。因此,从法制教育的视角来看,这一规定实为激励方法在法制教育中的适用。

激励方法的主要形式有以下3种:目标激励法、奖励激励法与竞争激励法。目标激励法和奖励激励法这两种方法是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过程中实际存在的方式,而竞争激励法不适合作为法制教育的具体方法。本文认为,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激励方法主要包括目标激励和奖励激励法,而这两种方法在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中各有不同的表现与内容。

一是目标激励法。目标激励在现代一般是指“通过设置和树立理想和目标,激发人们为实现理想和目标而奋斗”[9]。现代教育学对理想和目标的界定主要是指共产主义目标。但是对边区农民主要是靠利益引导机制,通过利益保护来激发陕甘宁边区农民对法律产生兴趣,并进而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主体自觉、自愿运用法律的行为来保护其利益,以此来推进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所以,目标激励法作为法制教育的方法也可称为利益保护法。正是边区采用了目标激励法,法制教育才能在农民心中真正生根发芽,边区法制也才能真正被广大边区农民认同,才能得以保证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

1942年中共中央在陕甘宁边区全面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法律规定。但是到1943年时,减租减息政策在陕甘宁边区却遇到了一些困难,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假典假卖或收回土地;其二,农民由于害怕而不敢减。这说明,要真正彻底地贯彻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政策并推行相关法令,必须要切实保护农民的佃权,只要保护了农民的佃权,才能使得农民相信陕甘宁边区政府,相信陕甘宁边区法律,从而为农民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正如1943年12月28日《解放日报》社论中所提出的:“认为保障佃权和贯彻减租减息政策是密切联系的,倘若佃权没有保障,则减租减息政策就不能够贯彻到底。”

二是奖励方法。奖励方法是对遵守法律的人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的一种利益引导形式,奖励方法一般不作为现代法制教育的方法。但在陕甘宁边区,由于陕甘宁边区法制与传统法制差异过大,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制定或推行新型法制的过程中,采用了奖励的办法。对遵守陕甘宁边区法律的行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一般采用了3种方法。第一种是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了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的条款。如1939年8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第9条规定:“凡各级政府人员,对此工作认真办理,确有成绩者,得由各县市长呈请民政厅审核分别以精神或物质之奖励。”[10]第二种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在立法技术上,创造性地以“奖励”作为法律名称中的关键词,专门制定有关奖励的法律。如1939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以“战字第4号命令”的形式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和《督导民众生产运动奖励条例》。1940 年1月27日,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查获违禁物品奖惩规则》。第三种是运用税制等手段对实施了法定行为的人减免其应负税收或其他战时义务,即鼓励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例如,为加强边区的经济力量,鼓励移民难民自力开垦或雇人开垦公荒,《陕甘宁边区优待移民难民垦荒条例》第4条规定:“其土地所有权概归移民或难民,并由县政府发给登记证,此项开垦之公荒三年免征公粮。”[10]

第二,宣传教育方法。宣传教育方法是中国共产党组织与动员人民群众参加革命的一种重要教育方法。宣传教育方法对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极为重要。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并公布法律,是想通过法律重新塑造陕甘宁边区农民的生活方式与边区的社会秩序,而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是陕甘宁边区农民要了解陕甘宁边区法律的内容,并以陕甘宁边区法律提供的行为模式安排自己的行为。但陕甘宁边区面临的实际状况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农民文化水平落后,识字率极低。加之经济落后,广大农民绝大部分时间被生产劳动占据,参加文化学习的时间不足[7]。文化知识水平低,识字率低,使得农民缺乏通过阅读了解法律的能力,所以主动采取措施向陕甘宁边区农民宣传法律制度,成为陕甘宁边区农民了解法律制度的重要手段与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陕甘宁边区从农民文盲与半文盲占有绝大多数比例这一客观实际出发,将以识字为中心的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在教育农民识字的同时,将法律的内容作为政治理论课程的内容向农民进行宣传。具体而言,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法制教育中所运用的宣传教育方法有以下具体形式。

一是组织识字组(班),通过识字组(班)宣传陕甘宁边区法制。识字组的课程内容多以“识字、政治”为主。例如鄜县茶坊妇女王金贞第一天所认的字是“女人是人”。因此,识字教育不仅是消灭文盲的文化教育,也向受教育者宣传新民主主义的新观念,又是法制教育的有效宣传。

二是民教馆。民教馆的全称为民众教育馆。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教育厅通过《民众教育馆简则》,其中第3条规定民教馆的任务有:“经常对民众实施抗战文化教育工作,培养民众抗战知识;宣传政府法令之号召,推进各种抗战动员工作。”

三是借助民间艺术与文艺活动宣传边区法制。陇东的庆阳农民组织社火,通过自己编写新社火剧本,宣传边区法制。他们在剧本中描写了“减租斗争,防奸斗争,识字运动,合作社文化等事物,生动地反映了老百姓新政权下的现实生活,正确地宣传了政府各项重要政策。”

陕甘宁边区的广大艺术家与文艺工作者,也经常以陕甘宁边区发生的案件为代表,编写新的戏剧曲目,宣传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例如,马锡五所审理的华池县农民封芝琴追求婚姻自由案件,被陕甘宁边区的艺术家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告状》,于1948年搬上舞台,由艺术家们到陕甘宁边区各地进行巡回演出,有力地揭露了封建宗法与旧婚姻制度对女性的摧残,宣传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法对保护妇女、破除封建婚姻的意义与作用,在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被广大男女青年视为榜样,掀起了打破旧礼教追求新型婚姻方式的热潮。

第三,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法制教育方法。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是法制教育的特有方法,这一教育方法主要依靠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来进行。通过对具体事项或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对符合法律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反法律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或不予以保护,从而达到教育案件当事人的目的,又使与具体事项或具体案件有关的人或周围的人受到教育,使受教育者明了何种行为被法律所允许与赞同,何种行为被法律所反对与禁止。即直观地感知到法律希望什么、反对什么。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法制教育方法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

一种途径是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适用法律进行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法制教育。陕甘宁边区政府适用法律的行为带有主动性的特点,即依职权主动地适用法律,以达到法律预先设定的目的,从而实现重塑社会的目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判案的活动进行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法制教育。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同于陕甘宁边区政府适用法律,后者是依职权的主动执行行为,前者是在有告诉的情况下,才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是被动适用法律的行为。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保护,可使案件的当事人和其周围的人明白陕甘宁边区法律允许什么、支持什么、禁止什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这一方式对陕甘宁边区农民进行直观的法制教育。

因此,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行为,本身也是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方法。但是,这一方式由于主要依靠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所以带有强烈的外在强制性。可以认为,这种方式依靠的是司法强制力与法律强制,迫使受教育者接受边区法律。

第四,自我教育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是指陕甘宁边区农民按照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或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的引导下,主动提高自我思想认识和法律知识以及自觉改正自己错误的法律认识和言行的方法。自我教育方法作为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这一方法主要是通过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创立与发展起来的。

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时,切实从群众路线出发,吸收其他群众参与案件的处理,形成了以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为主导、人民群众参与的民主的司法审判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并通过群众教育案件当事人,以便案件当事人改正错误认识,服从边区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同时也教育了自己,达到了自我教育的目的。

这种法制方法最早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审理黄克功一案的过程中采用的,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后,这一方式被大量采用。马锡五在办理封芝琴与张柏儿婚姻案时,邀请人民群众一起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婚,既伤风化,有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还认为不能拆散一对没有问题的少年夫妇。于是陕甘宁边区法院判决:张柏儿与封棒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警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张柏儿、封棒儿)更是皆大欢喜[11]。

第五,党员干部示范方法。党员干部示范方法是指通过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的示范作用,引导边区农民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接受法律,从而使被教育者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养成守法、遵法意识。

任何国家的国民均要接受其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个时代的国民思维方式不仅反映该时代的特点,也带有该国家传统文化的印记,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中国传统文化崇尚“义理”,中国人的人格一般也是一种道德人格。冯友兰认为:“中国哲学家,多讲所谓‘内圣外王’之道,‘内圣’即立德,‘外王’即立功。”[12]内圣是自省、自觉与自修,孔子也强调“一日而三省”,但是,在封建文化中,居于正统与指导地位的儒学主张的是礼治,承认统治者教化民众,用道德引导民众。所以,内圣是等级制度之下的内圣,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内圣,内圣为统治者所垄断。既然内圣为统治者所垄断,因此,当鲁哀公向孔子求教如何治理百姓使百姓服从治理时,孔子回答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孔子后来进一步阐述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正心、修身、齐家、治国”为一体,“修身”“齐家”为“治国”的前提。由于家国一理,治家与治国原则相同,“齐家”为“治国”的前提,而“修身在其正心”。既然中国人的人格是道德人格,就应从“礼”的角度,从等级的角度来认识。但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这种道德人格是外加的,道德人格的这一来源使得普通老百姓习惯于“以吏为师”,即以吏为道德模范。这种状况形成了中国社会演变的一种规则,即在贤明政治之下民风多淳朴,而在暴政失德之下民风多桀。

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种内在诉求也影响着农民的思维方式。对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法律,如果中国共产党员与陕甘宁边区政府干部能带头遵守,势必会影响到普通农民对陕甘宁边区法律的态度。有学者认为:“用一个好的党风、政风来影响和带动民风和整个社会风气,是边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大特点。”[13]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讲话时,也强调指出:“政府在党领导下所颁行的法令,所公布的布告,所提出的号召,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首先应服从那些法令,遵照那些布告,响应那些号召,成为群众中爱护政府的模范。”[14]

四、启示

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教育方法对当代农民法制教育,乃至于对整个当代法制教育的启示,主要在于方法论的意义上,而不是直接将陕甘宁边区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直接照搬于当代农民法制教育。当代农民法制教育应加强法制教育科学方法的创新,注重法制教育方法体系的建立,以促进当前法制教育的实效,丰富当前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

当代农民法制教育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条件下进行的。经过多年的建设,社会主义各个法律部门已经形成了相对科学、各个部门法类别完整的法律体系,司法机关的建设也已经成熟,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正在稳妥进行。在法制教育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教育实施方案与计划,并由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法制教育工作。应该说,法制教育方法科学化和体系化的社会条件已经充分具备。

但是,当前农民法制教育却面临着教育方法单一、创新不足的局面,教育方法单一难以使当前农民法制教育的方法体系化。而陕甘宁边区在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时,已经注重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方法的采用,从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方法体系,这对当前农民法制教育方法尤其具有启示意义。当前农民法制教育方法单一、创新不足的原因,在认识论上主要源于将法制教育方法仅仅局限于国家普法规划中所确定的宣传教育方式。有研究者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15]吴爱英在“五五普法”规划出台后,曾专门指导落实普法规划工作,她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16]

仅仅将国家普法规划中所确定的宣传教育方式作为法制教育方法,其本质是将一般思想教育方法与法制教育方法混淆在一起的结果。一般思想教育方法与法制教育方法是一般与特殊、理一与殊多的关系。一般思想教育方法对法制教育方法的选择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法制教育方法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而使法制教育方法在形式上不同于一般思想教育方法。这是因为,法律是以强制性为最后的保障,在法的强制性发挥之前,法律当然也希望社会成员能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为此,法律也会等待,因此,一般思想教育的方法当然会对法制教育产生客观有效性。但是,还应看到,法律在社会成员不能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时,法律会强迫服从,这就决定了法制教育方法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适用对社会成员进行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从而使法律适用的主体——司法机关和政府成为了法制教育的教育实施者,而且成为最为重要的教育实施者。但是,如果仅仅将国家普法规划中所确定的宣传教育方式作为法制教育方法,则忽视了法律适用主体的教育主体性,这使得目前中国的法制教育实施主体单一,单一的教育实施者必然使法制教育方法单一化,难以形成由多维度、多层次的法制教育方法形成的法制教育方法体系。

五、结语

陕甘宁边区政府极为重视农民法制教育方法的正确与科学。面对陕甘宁边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陕甘宁边区政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陕甘宁边区的实际,正确采用了激励方法、宣传教育方法、特殊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自我教育方法和党员干部示范方法等多样化的法制教育方法,有效地培养了陕甘宁边区农民的新民主主义法制意识,这一经验必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当代农民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方法的科学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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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ducation methods of farmers of the Shaanxi-Gansu-Ningxia Border Area

MA Jing-ping
(School of Marxism Education and Investigation,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Xi’an 710063,Shaanxi,China)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has always been a part of human legal practice.The realiz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depends on the adoption of its methods.If the methods of legal education are correct and feasible,prospective outcome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could be reached;otherwise,aim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would not be fulfilled.From the legal meaning and gist of the farmer education methods,based on the Marxism methodology and empirical principals,the Shaanxi-Gansu-Ningxia Border Area establishes incentives,propaganda,combinations of general educations and special educations,self educations and the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demonstration methods to educate farmers.These methods of legal education provides an useful historical inspiration for the current methods of the legal education to farmers.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Shaanxi-Gansu-Ningxia Border Area;incentive;propaganda edu-cation;special education;general education

作者简介:马京平(1971-),男,陕西泾阳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1YJC710038);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F07)

收稿日期:2015-10-21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1-01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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