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准则》、《条例》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2016-03-25 09:42焦江才
审计与理财 2016年2期
关键词:党纪党章违纪

■焦江才



深入贯彻《准则》、《条例》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焦江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党内法规建设的伟大变革,《准则》为全体党员确立了自律的“高线”,《条例》则为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全体党员必须尊崇和捍卫的金规铁律。

一、《准则》和《条例》是遵循党章的最严法纪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的纪律规范和原则要求具体化,是“史上党内最严的法纪”。一是遵循党章大法。《准则》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党章管全党的根本真谛。《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落实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二是唤醒党章意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从而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三是维护党章权威。对8 700多万党员来说,关键是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样言出纪随,用“史上最严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国审计机关2008年以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共256起,教训十分深刻,也说明审计机关并非一片净土,审计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因此,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准则》和《条例》是德规并重的精典范式

新修订的《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新修订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要求和纪律要求,使我们党对治理腐败模式达到新高度、新境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以前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是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解决了这一弊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创新经验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二是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和规治相得益彰;三是正面倡导立德与负面清单立规相结合,呈现出反腐败标本兼治的清晰路径。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带头,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着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准则》和《条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标线戒尺

新修订的《准则》强调“四个必须”,提出“八条规范”,确立了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则划出了党员行为底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一是纪在法前,对法纪提出明确界定。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原《条例》将适用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此次《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二是“严”字当头,对违纪惩处提出了更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责罚的“板子”将打得更重,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三是扎紧笼子,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宜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进行了细化,使文明行为有了遵循,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的基础上,还必须按照《审计纪律八不准》要求,严格约束自己。

四、《准则》和《条例》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法规保障

一是《准则》和《条例》为“四种形态”指明了方向。“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这既是“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准则》和《条例》的根本举措。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持了政策尺度和量纪幅度。同时,《准则》和《条例》让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明白纪律和规矩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咒”,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二是《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都体现了从严治党精神。《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只是抓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和轻微违纪的处理;“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监管。三是“四种形态”阐释了落实《准则》和《条例》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通过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新常态。对“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与《条例》明确规定的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一脉相承,这就要求我们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守住纪律规矩底线,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近年来,审计人员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己。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生活小节和平常小事上守规矩、作表率。

五、《准则》和《条例》是防范审计风险的警示牌

审计风险的防范事关审计事业的发展。审计事业的发展,要由科学的审计理念来指导,而科学的审计理念的创新,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灵魂和指南。当前,切实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是审计事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本人以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或由于审计人员作出错误的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从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由此,风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财务、财政报表本身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审计后认定财政、财务报表并不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是客观的存在和主观的努力的结合。

如何规避和防范审计风险,如何使审计风险降到最低,审计机关和全体审计干部都要切实增强防范审计风险的意识,充分认识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紧紧抓住审计质量这条生命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审计风险。如不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就会廉政意识淡薄,纪律观念松弛,就不能规避审计风险,如会出现在审计中发现问题不报、瞒报、漏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现象,审计执法也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准则》和《条例》及“审计纪律八不准”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出了警示:一要坚持依法审计。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审计监督行为是行政行为,只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审计程序,才能确保审计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否则,审计监督行为就不合法,就会带来要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是确保审计监督合法、有效的基本要求,任何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不能在程序方面出问题。二要加强质量控制。对审计工作来讲,加强对审计过程的有效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只有强化审计过程的控制力度,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节和控制措施,才能尽可能地保证存在的问题能够查得出来,查出的问题报得上去。三要建立“跟踪机制”。审计监督的目的,概括起来就是“查错纠弊、促进规范、加强管理”,核心就是加强审计整改,使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得到有效纠正,这是审计机关落实审计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四要规范审计操作。审计证据必须是与事实相关联,不能与所需证明的事项相割裂,无关的审计证据起不到支持审计结论的作用;审计证据必须完整、到位,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条,能够全面反映审计事项的全貌,不能因为有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认可,而不做深入的检查取证;审计证据的取得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违法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要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案件线索,确保问题查深查透,要切实规范审计操作,慎重对待审计结论和处理,使审计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五要健全审计复核、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复核是审计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质量内部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审计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审计复核应该成为审计项目的必经程序,任何审计项目都不能有例外,要健全审计复核、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进贤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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