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探讨

2016-03-27 18:46杨焓妤文山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食品安全导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农产品监管标准

□ 杨焓妤 文山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探讨

□ 杨焓妤文山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但是最近几年来,国内外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政府的和人民的关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的农业贸易逐渐深入各国农产品市场,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根据世贸规则,很多国家都对民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设置了贸易壁垒,对一些外贸产品进行了限制。中国加入了WTO后,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新局面,因质量安全问题,如农(兽)药残留超标,农产品出口遭遇了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导致中国出口农产品及加工品遭遇拒收、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和停止贸易交往等现象十分突出。因此,不断地增加我国农产品的质量能够成为提高竞争的关键因素,有必要充分发挥法的社会规范作用,利用法律这一强制手段来规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从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模式

依据各自国情,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建立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这些体系虽千差万别,但基本模式大体有多部门分工监管、单部门主导监管、专设部门独立监管这三种。

而在我国政府监管大部分使用的是第一种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质量安全跟执法监督有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但是这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并不完善,并没有一些协调两个部门之间的相关机制。因此,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不仅产品的质量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同时,执法监督的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故在采用这种模式时,应适当地加强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使执法效率和产品质量不断地提高。

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食品药品监督局由国务院设立,主要是用来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有效地进行协调,完善原来的机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实处。目前我国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机构有: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州(市)、县三级都相应设置农业、卫生、工商、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网络。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原则”,不同阶段的食品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而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权

作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的部门,承担了从农产品生产、包装、储存到运输环节的重要监管职能。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法可依,针对相应违法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的处罚权,确保了依法监管如下:。

1.检测违法:伪造结果或结果不实

1)认定依据:第35条 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应该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资源及设备,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才可以进行食品质量监测。相应的资质由省级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体的实施颁发则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进行规定。对于农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应当有相关的检测机构检测之后依照相关标准认定其是否合格。

2)处罚依据:第44条

3)执行标准:责令限期的整改,对于不法所得应当给予没收处理,同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在五万元到十万元之间,对于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进行一万到五万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当,吊销其合格证书,对其他人员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损失。

生产记录违法:未建立、未按规定保存、伪造

1)认定依据:第24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被建立,同时应当如实的记载以下两点,分别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以及用法等相关信息;在农产品生长期间所发生的病害以及对于相关病害的防治措施等;同时,还要记载农产品收获的日期等信息。对于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应当记录两年及以上,同时不能够对该信息进行伪造或者编造。国家应当鼓励相关的企业和生产人员对农产品进行生产记录。

2)处罚依据:第47条

3)执行标准:对于违法的,应当使其限期改正,如果不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应当对其进行罚款,罚金应当在两千元以下。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

1)认定依据:第28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添加相应的标识,标识或者包装带上面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相关信息,使用添加剂的,添加剂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同时应当在包装上进行注明。具体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

2)处罚依据:第48条

3)执行标准:对于违法的,应当使其限期改正,如果不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应当对其进行罚款,罚金应当在2000元以下。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

1)第33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对于使用的防腐剂以及添加剂不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不能批准该产品进行销售。

2)处罚依据:第49条

3)执行标准: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停止其对于产品的销售,对于被污染过的产品,应当进行处理以后在排放,对于随意排放污染农产品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1)认定依据:第33条第1、2、3、5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当农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成分时。

(二)当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以及或者有毒物质不能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三)当农产品中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不能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处罚依据:第50条第1款

3)执行标准:应当及时的禁止其销售行为,对于已经销售的产品应当与已追回,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两千到两万元之间。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未抽查检测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或发现不安全农产品未要求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

1)认定依据:第37条第1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处罚依据:第50条第4款。3)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认定依据:第32条对于农产品如果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批准其可以进行销售,同时销售这可以要求使用无公害的标志,当农产品的质量较好,符合优质农产品的相关标准时,可以批准其使用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能够随意使用以上两种标志。

处罚依据:第51条

执行标准:应当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没收不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瓶颈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不断地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地增大,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减少。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前,质量问题的监管工作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隐患仍不少,形势依然严峻。这必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中核心的法律条文,同时,别的法律对该法律中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其中,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属于补充的法律,由这些法律组成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但相比发达国家而言,还存在有很大的差距。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降低食品质量能够给企业或者销售方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利益的趋势之下,很多人不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程进行操作或者生产销售,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比如海南的“毒豇豆”问题;二是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比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问题;三是产品重金属污染和滥用抗生素等问题突出,比如“毒大米”镉超标、“多宝鱼”抗生素和激素超量等问题。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混乱

监管主体间需要相互协调,如果协调不到位,就会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并不能对食品的质量监督问题起到良好的作用。在进行监督是,不同的部门之间由于没有约定好相互监管的时段或者在阶段的交界处,容易产生监督混乱的现象。同时,每个监管部门的监管环节,监管部门的具体分工不明确也会导致部门间的执法混乱,同时出现质量监督问题还会推卸责任。因此,我国应逐步加强权责一致,权威性比较强,执法效率比较高的管理机制。同时,身为农产品质量的主要管理者,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各方职责。

(三)检测体系不完善,手段落后

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是有效的保证农产品质量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几年来随着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不断产生,相关检测机构也逐渐增加。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数量虽然已经达到了1 000多家,但是检测机构的人员以及设备方面质量并不高,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质量检测机构在农村的运行由于经费问题并不能良好的开展下去。由于农产品的数量表较大,并不能对所有的农产品进行监测,所以有些农产品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因此,我们应该逐步的完善质量监督机构所面临的问题,同时,提高相关监测人员的质量水平,对质量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的相对成功,因此,可以结合我国现阶段质量监督的特点,向发达国家学习有效地管理经验。通过不断的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相关机构的职能责任,如何提高农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当农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能够有依据进行责任追究以及进行整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分别详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对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3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7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5条对未取得计量合格证书的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第65条对超出制定业务范围从事产品检测的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3条对出具虚假结论的规定;《刑法》第229条、第397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罪)、渎职罪的规定。

今后应该加大法律的覆盖力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使其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检验过程中严于律己,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流入市场,这样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杨焓妤(1982-),女,云南文山人,本科,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检测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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