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排除撤销程序问题研究

2016-03-28 22:59王铜琴长治学院法经系山西长治046011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司法审查

王铜琴(长治学院 法经系,山西 长治 046011)



国际体育仲裁排除撤销程序问题研究

王铜琴
(长治学院法经系,山西长治046011)

摘要:《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允许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约定排除所有的撤销程序,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瑞士判例法则不承认国际体育争议当事方之间形成的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效力.这种协议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是争议当事方之间关系的等级结构影响了他们之间共同同意的形成,并且纪律处罚争议的仲裁裁决几乎不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再缺失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阶段的司法审查,可能会带来不公.体育仲裁中需要司法监督就是要确保仲裁的公正价值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排除撤销程序;司法审查

仲裁中所谓的排除撤销程序问题,主要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约定表示放弃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由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法院可以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方的权利,但是,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实践允许仲裁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全部或部分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审查,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就允许当事人排除所有的审查事项(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地位于瑞士,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实践中也存在当事方协议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的现象.但从瑞士法院判例法中可以看出其并不认可国际体育仲裁中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效力.本文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以下简称CAS)体育仲裁的实践以及瑞士法院判例法为研究平台,探讨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排除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

1 CAS仲裁实践中排除撤销程序的规定

1.1CAS仲裁协议中约定排除撤销程序

在国际体育仲裁协议中,通常会涉及有关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具体条款.运动员签署准入表被视为与有关方达成了仲裁协议.例如,2005年在美国职业网球协会(Association of Tennis Professionals,下文简称ATP)举办的巡回赛中,运动员Canas因为尿检呈阳性而被禁赛.虽然在后来的仲裁过程中,由于查清是Canas误食了给另外一名运动员准备的药物,体育组织最终减轻了对Canas的禁赛处罚.但是,Canas不服裁决,依据特拉华州法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特拉华州法是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此法中没有规定禁赛这种处罚方式,但是仲裁裁决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任何说明.美国职业网球协会认为Canas没有上诉的权利,原因是所有运动员都必须签署一份声明文件表示同意遵守ATP官方的比赛规则手册.在2005年的ATP比赛规则中要求运动员做出这样的声明:“1.我同意遵守并服从2005年ATP官方纪律手册及其修订本的规定,我同意遵守并服从ATP官方纪律手册中关于反兴奋剂内容的规定.2.我同意针对反兴奋剂法庭做出的任何裁定而产生的争议或者任何与反兴奋剂规则有关的争议,在用尽反兴奋剂法庭的程序后将提交CAS专属管辖.CAS的裁决是终局的、不可被复审、不可被上诉并且具有执行力,同时我同意不向任何其他的法庭或仲裁庭提起诉讼.不服反兴奋剂法庭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21日内向CAS上诉.”

上述运动员签署的注册合同或准入表规定的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是终局且具有拘束力的表述,即是用协议的形式来排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适用.这种通过声明放弃上诉权利来排除撤销程序的条款在体育领域随处可见,考虑到这些仲裁条款都是由体育组织单边规定,目的是为了使运动员不要到法院起诉,这些条款的出现并不令人惊奇.

1.2CAS仲裁规则规定排除撤销程序

CAS的仲裁规则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2条的规定极为相似.CAS仲裁规则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CAS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机构且仲裁协议或随后所签之协议,特别是在仲裁开始时签订的协议,已明示排除所有撤销程序时,不得通过撤销之诉对裁决提出异议.”

CAS临时仲裁分院仲裁规则21条:临时仲裁分院的裁决应立即执行并不得上诉.依照瑞士联邦法院的判例法,21条的规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排除撤销程序的有效条款,因为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中几乎每一个案件国际奥委会都会是一方当事人,而国际奥委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这样就排出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2条(1)的适用,第192条中关于允许排除上诉的规定自然也不生效力了.

综上,无论是举办体育赛事的体育组织还是CAS都非常愿意排除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对体育仲裁的司法干预,原因有两个:首先,体育组织希望对体育活动拥有自治权;其次,国家法院介入体育组织与其运动员之间的争议,体育联合会无法掌控法院的法律适用,一旦体育组织败诉,其将承担巨额赔偿金的风险.

2 瑞士法律关于排除撤销程序的立法分析

2.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92条的立法理由

CAS是一个机构性的仲裁组织,其总部坐落于瑞士洛桑.《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2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在瑞士均无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机构的,他们可通过仲裁协议中的一项明示声明或事后的一个书面协议,完全放弃撤销裁决的请求权;他们亦可将请求撤销裁决的理由限制在第190条第2款中规定一项或数项之内.2.当事人完全放弃撤销裁决请求权且裁决需在瑞士强制执行的,类推适用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瑞士的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192条,主要基于以下两项考虑:

第一、为了降低联邦法院的工作负担.瑞士法院认为,除了仲裁地位于瑞士,其他方面与瑞士没有任何联系点的仲裁裁决,当事方可以意思自治约定排除瑞士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这样就减轻了联邦法院的工作负担.

第二,为了提升瑞士国际仲裁的吸引力和效率.申请撤销是不服仲裁裁决当事方进行的追诉.瑞士法律允许当事方直接排除法院对仲裁程序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干预,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并且瑞士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地法院能完全控制裁决的公正性.

2.2瑞士联邦法院判例法对192条的解释

瑞士联邦法院在2005年以前一直采用严格的方式解释这种排除协议在形式上的要求,事实上,早在一开始的裁决中,瑞士联邦法院就主张基于弃权带来的深远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放弃的意愿应该通过参考法律救济和当事人放弃它的事实清楚明白的表达出来.例如有学者通过总结瑞士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后认为这样的排除协议在形式上才是有效的,即对《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或者192条进行非常明确的引用和说明的协议.

根据瑞士判例法的发展,瑞士联邦法院对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限制在逐步放宽.但仍然要求弃权必须是由当事人明白表述的,这样就排除了默示的同意、当事方以行为表明的同意、或者通过服从于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表示的同意.瑞士判例法仅仅允许有限制的弃权表述,并且认为间接的弃权是不充分的,例如,并非直接来源于仲裁协议或事后书面协议,而是被包含在一个之前已经存在的并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文件中的弃权.机构仲裁规则中放弃上诉权的规定并不足以排除掉司法审查,因为任何对司法审查的放弃都必须是明确的.

3 CAS仲裁排除撤销程序有效性分析

3.1形式有效性分析

瑞士法院在Canas案中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争议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一项有效的放弃向法院上诉的权利的协议呢?考虑到运动员与其所在的体育组织之间的垂直的结构关系,在纪律处罚争议中,只有运动员这一方存在向瑞士联邦法院上诉的权利(体育组织是处罚决定的做出者,体育组织不会对自己的决定向法院上诉).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的放弃协议中运动员表示的放弃是其同意的,放弃协议就满足双方共同同意这一要件,运动员在比赛前所签署的包含放弃上诉内容的文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时,《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及其判例法都要求“明示的”排除.在Canas案中依据瑞士法院的新判例法,网球运动员Canas所作出的放弃上诉的表示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运动员这种意愿的表达体现在运动员自己签署的一个文件中,这相当于运动员这一方直接明确的放弃可能的救济.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8条和第192条在仲裁协议与放弃撤销程序协议的形式要件要求上是不同的,192条要求“在仲裁协议中或在以后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明”.在CANAS案中,法院表明“国际仲裁领域仲裁协议形式灵活性的特点也反映在用来处理仲裁条款的方式上,但是当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包含允许放弃所有撤销程序时,法律的要求是严格的,法律不允许非直接的放弃,并且作为原则,法律不允许针对运动员的放弃撤销程序协议.”也就是说,排除上诉权的表示在形式上虽然是有效的,但是这个理由不能用来对抗运动员,这就涉及到排除撤销程序协议的实质有效性问题.

3.2实质有效性分析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及其判例法对192条的解释,CAS仲裁实践中排除撤销程序的协议需要符合这些条件才是有效的.放弃向法院上诉的条件包括:

(1)相称性要求.放弃向法院上诉不能只是一方的意思,它必须由争议双方明白无误的表示出来,192条有明确的要求“where none of the parties …they may…exclude”.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之间是否能达成一项有效的放弃向法院上诉的权利的协议呢?要看运动员与其所属的体育联合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相称.运动员与各种体育组织之间是一种垂直关系结构,运动员只能遵守联合会的参赛规则,服从体育联合会的管理.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悬殊导致签订的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性”的意味,存在于仲裁协议中的放弃上诉的内容自然不能代表双方共同的意愿.

(2)无属地联系.192条要求当事人与瑞士没有领土上的关联,即当事方都是非瑞士本国国民,那么这种弃权才有可能实现.目前,奥林匹克范围内的单项联合会总共有35个,其中有将近一半总部都在瑞士,国际体育争议仲裁中,这些联合会几乎都会成为一方当事人,这就使得《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192条不能适用于很大一部分国际体育仲裁的案件.

(3)弃权的时间要求.在作出弃权时必须满足192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在缔结仲裁协议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瑞士,但是后来移居国外,作出弃权的表示是有效的;反过来说,如果在作出弃权的表示时,当事各方在瑞士没有住所或居所,即使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移居瑞士或在瑞士设立分支机构,那么他所作的弃权仍然有效.

4 国际体育仲裁需要司法监督

瑞士立法机关制定192条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而国际体育仲裁具有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两大特点:首先,裁决几乎不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遵守192条意味着被不公平对待的原告(经常是被联合会禁赛或处罚的运动员)无法再次获得救济,因为原告无法利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来救济自身的利益.在CANAS案中,法院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纪律处罚不需要执行程序,这与商事仲裁裁决要求执行不同,体育联合会或民间的体育组织只需要禁止没有资格的运动员参赛,如果放弃了裁决作出地国的司法审查,有可能带来不公.其次,国际体育仲裁尤其是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以及赛场裁判的争议,要求快速处理,在仲裁最求效率的同时,正需要可能的复审来实现裁决的公正.因此,国际体育仲裁需要相应的司法监督来维护竞技体育的基本公平、公正价值.

4.1解决体育争议要求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

国际奥委会与大多数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位于瑞士,瑞士的立法机关在制定192条时很可能并没有考虑到体育仲裁的特殊性,因此对于位于瑞士境外的体育联合会确实存在对于瑞士籍运动员与非瑞士籍运动员的不同待遇.来自同一个国家的运动员,但是参与不同的比赛项目,而这些不同项目的体育联合会有的位于瑞士,有的不在瑞士,运动员的待遇也会不同.瑞士有两套仲裁法体系,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这样在反兴奋剂案件中,因为运动员在瑞士有无住所就会导致不同的审判标准,对于位于瑞士境内的国际体育组织国内仲裁法会首先适用,而与案件相关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适用却居于第二位了.

用仲裁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确保平等对待不同国家的运动员.事实上,赞成体育争议由仲裁解决主要是基于体育活动机会均等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这一原则要求违反同一规则就应被给予相同的制裁.在国际体育领域,这种效果只能通过仲裁才能达到.在纪律处罚争议特别是反兴奋剂案件中一致性尤其重要,大多数的纪律处罚纠纷案件是由CAS处理的,依赖其严格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反兴奋剂案件中的运动员,无论其国籍和住所,必须被给予相同严厉的处罚.

4.2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利

在Canas案中,法院对要求改变场所的仲裁协议没有问题,但是使放弃撤销程序的协议无效.很明显,这种待遇的细微差异是由于“放弃”剥夺了运动员对违反基本原则提起上诉的权利,是由于剥夺了运动员的正当程序保障,这种程序适用于仲裁庭审理案件时.换句话说,体育组织结构上的特点不会导致运动员在仲裁协议上受到过多限制,仲裁庭表现出充分的独立与公正.相反,考虑到体育领域的组织结构,放弃上诉权的协议被认为是过分的.

因此,法院应该参照瑞士民法典27条2款的规定:“没有人会放弃他的权利或将他的自由限制到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境地.”确实,这里的问题是运动员是否已经放弃或被以不正当的方式限制行动自由,当仲裁裁决违反了基本原则以及正当程序时,除了撤销裁决再无其他选择来救济自身的权利了.

参考文献:

〔1〕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44-250.

〔2〕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5):376.

收稿日期:2015年9月17日

中图分类号:G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1-0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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