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琳,张 淇
(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刑事职业禁止令适用问题研究
张 琳,张 淇
(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刑事禁止令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根据刑事职业禁止令的特点,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应当属于保安处分。刑事职业禁止令适用条件缺乏客观操作标准,适用无救济方式,适用程序不完善。针对刑事职业禁止令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职业禁止令的性质,细化刑事职业禁止令适用客观标准,明确被告人对刑事禁止令的上诉权利,完善刑事禁止令适用程序。
刑事职业禁止令;保安处分;刑罚;《刑法修正案(九)》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刑事职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于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从条文结构设置上看,刑法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故它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只有认清了这项措施的性质,刑事职业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当的适用。根据刑事职业禁止令的特点,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应当属于保安处分。
(一)刑事职业禁止令的特点
1.法定性
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最基本的要求。刑事职业禁止令作为刑事制度的一部分,也必须恪守这一基本要求。刑事职业禁止令适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法律的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