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治潭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海南 定安 571200)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对策
黎治潭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海南 定安 571200)
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仍然存在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介入监督、检察监督缺乏刚性效力和行政检察队伍较为薄弱等困境,这就需要我们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操作性规则、确保检察监督效力和责任落实以及加强行政检察队伍建设。
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检察;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不仅是中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明确的工作部署和改革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足宪法职能定位的职责担当和依法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界定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理论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有学者从检察监督的方式对其进行定义,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将特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加以裁判,从而达到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目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