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两岸专利侵权赔偿种类及计算方法存在相似和差异,两岸都规定了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费的赔偿种类,但对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不同。在计算权利人损失方面,大陆以专利产品或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为基准,台湾以专利权人的损害或专利被侵权前后获利的差额作为赔偿额。在计算专利侵权人的获利方面,大陆以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为基准,台湾以侵权人获得利益作为赔偿额。大陆以已有的许可费为基准,台湾以收取的合理权利金为基础计算赔偿额。台湾至今未规定法定赔偿,大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但实际效果值得追问。
关 键 词:侵权人;专利权人;惩罚性赔偿;赔偿种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121-09
收稿日期:2015-12-25
作者简介:李军(1972—),男,江苏徐州人,江苏泰州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专利侵权赔偿问题历来是学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技术创新、产业进步的需要,我国海峡两岸不约而同地进行了专利法的修改。大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5年12月3日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专利法修订草案》),台湾则于2013年实施了专利法修正案,2014年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两者的共同特点之一是均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范进行了修订。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岸专利侵权赔偿的种类及计算方法的相似和差异,评析相关条款的优势和不足,并对大陆专利法增设惩罚性赔偿提出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