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思伟
国家是人权保障主体
文/王思伟
导 读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是人们为保护其自然权利而让渡部分或全部权利构建的,是人权保护的手段和工具。人权的产生不依赖于和先于国家,但人权的实际享有却有赖于国家的保障。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体,公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对人权的实际享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权是人所固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最先由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其思想涵养于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并伴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进步,逐步变成国际性话语体系。学术泰斗路易斯・亨金有过精彩论述:“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每一个人都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表明,“人仅仅因为是人就享有和应当享有人权”的结论在今天已经被普遍接受和认可。
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人类,代表着人类的尊严,体现了人类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是全体人类仅凭人的身份这一客观事实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应然不等于实然,尽管当下“人权”概念被普遍认可和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必然能实际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因为它有可能受其他个人和组织尤其是国家的侵害,国家也即政府承担着保障人权的义务,其理由如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