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子淇
计划生育政策的宪法学审视
文/汪子淇
导 读
计划生育政策在1982年被写入我国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作为公民需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其本身具有正当性。2015年年末,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调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回溯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历史,对其从宪法学视角进行审视,有利于为我国未来人口政策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人口政策,简单来说,计划生育政策是有计划地生育,“计划生育”是由Family Planning一词翻译而来,通常译为“家庭生育计划”,其定义是: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和有计划的按其意愿和利益,调节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家庭生育计划原本只是一项群众运动,20世纪初,现代意义上的家庭生育计划开始在西方国家广泛传播。在二战结束后的20世纪中叶,一些之前卷入战争的国家出现了婴儿出生潮。以日本为例,为了防止人口增多带来社会危机,日本开始抑制人口增长,并制定了“家庭计划”。“家庭计划”规定每个家庭的怀孕,分娩都要计划,强调了生育的计划性,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相似性。
“有计划的生育”的观点在1949年前就已经传入中国,1949年到1953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地理环境、社会建设需要、战乱后补偿性生育、盲目效仿苏联、调查实践困难等现实性因素的影响,加之人口迅速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后果具有滞后效应,中国人口问题此时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