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璟贤
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文/王璟贤
导 读
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有更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有着重要的司法价值。我国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为了发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我国今后要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机制,实现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司法活动并非案件事实与法律简单对接,而是通过庭审诉讼程序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案件的裁判是一件极其精细的“艺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经验、良知等自由裁量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就案办案、片面机械执法虽恪守法律但远离了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目的。正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理清自由裁量权界限,规范行使自由裁量,对审判实践有着深远的意义。
司法自由裁量权最早源于英国衡平法时期,自由裁量权对英美法系乃至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根据公平正义裁决的权力。”“‘衡平’就是对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对法官拥有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承认。”依《布莱克法律辞典》的界定,自由裁量权也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定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