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波
投资仲裁在自贸区法律中的制度构建和评估
文/叶波
投资仲裁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非政治化的解决投资争议,并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而成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制度。随着形势变迁,投资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投资者挑战东道国监管权力的手段。可以通过建立上诉机制、投资法院等方式改革投资仲裁机制。对于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来说,可以仿照国际主流仲裁机构从事投资仲裁的实践开展制度创新。
投资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可以到特定的国际组织起诉东道国政府的措施,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权益不受东道国政策措施的侵犯,也就是给予国际法层面的保护。对于我国来说,我国可以尝试借鉴世界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成熟实践,在自贸区范围内推进该制度的制度创新。
投资仲裁制度多规定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中,该条款允许投资者直接对东道国政府起诉,一般来说,争端是由独立于东道国司法机构的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在实践中,经济体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普遍采取上述做法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于是就对外国投资者规定了相较于本国投资者更多的程序和实体权利。该制度最早体现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然后成了美国签订自贸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的标准条款。随着纳入该条款的协定越来越多,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