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与税收信用建设

2016-04-02 17:02王文婷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税务

文/王文婷

国家治理与税收信用建设

文/王文婷

税收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法治、民主和文明程度, 影响国家和政府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当前对税收信用的完善将成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突破口。税收信用的缺失在理论上源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对于税收诚信的认识和需求出现了错位。对应于税收信用涉及政府、纳税人、社会三方主体,其构建的重点领域应体现在:政府应着力构建相关制度并起到示范作用,纳税人应努力培养诚信纳税的精神,社会应形成对税收信用肯定的氛围。

税收信用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仅仅是数字

2015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11.0604万亿元,比2014年增长6.6%。而同年,据全省国税系统稽查部门统计,共检查纳税户60897户,查出有问题户14456户,查补税款32417万元。另一方面,个别税务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自律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公信度和税务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另外,有的税务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的信用度。以上现象都是税收失信的表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提出依法治国总目标,充分说明财税体制在理财、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石性和制度性作用。税收作为链接着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契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税收产生的契约学说, 可以将征纳关系理解成一种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特殊契约,纳税人承诺依法纳税, 政府(征税人、用税人)承诺依法征税、依法理财。建立与发展税收信用, 既有利于提升这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平等性, 又有利于它较好地兑现和履诺。由此可见,税收信用需要的构建有助于整个社会契约精神的形成。因此,税收信用的完善将成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突破口。

税收信用失范建设的重要理论问题:产生与内涵

1.税收失信产生的原因

客观地讲,在税收领域中, 征税人、纳税人、用税人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在缴纳多少税款上, 纳税人对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要比征税人清楚;在税收政策及管理上, 征税人掌握的信息要比纳税人多;在税款的使用上, 用税人对税款的分配要比纳税人熟知。这为税收行为中任何一方隐藏信息埋下了伏笔。

以此为前提,纳税人的内部需求与外部环境是产生纳税信用缺失行为的源泉。所谓内部需求主要是指纳税人的占有欲或私欲,主要表现为获取财富。而外部条件,则是指个体所处环境中的各种激发因素,这些外部条件构成了税收信用缺失行为的诱因。其中,社会对税收信用的态度是很重要的外部条件。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缺失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会有一定的负罪感和内疚心理。然而,目前中国对纳税人偷逃税的失信行为谴责有限,而且还会认为这种失信行为体现了一种“社会能力”和“社会关系”,则这时偷逃税的社会心理成本为负。

社会原因需要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中寻找答案。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全国统一的经济信用体系尚未形成, 因此税收失信行为频繁。另一方面, 由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转变进程中,社会对税收信用的要求日益高起来。

2.税收信用包括的丰富内涵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法和私法领域出现了双向互动渗透的趋势。诚实信用原则被越来越多地引入至公法领域,并得到广泛适用。税收诚信在这股力量的推动下,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

税收信用涵盖了经济信用和政治信用:对纳税人而言, 其纳税信用是一种经济信用, 它不仅标志着企业在纳税方面的信用度, 还影响到市场交易的经济信用度;对人大、税务、法院、财政等部门而言, 其立法、执法、司法信用和用税信用则是一种国家(政府)信用。

当前中国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进路

1.相关主体合力共建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

在税收信用的建构中涉及多方主体,其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是需构建的重点。另外几方主体力争合理培育税收信用的制度及社会环境。政府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不仅是用税信用的主体,还是契约规则、信用制度的制定者,同是还充当税收信用的总监管人,在税收信用治理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公众是税收信用的舆论监督者,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结构中,其对税收信用的监督作用必不可少,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功能。

税收信用构建的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及社会间合力形成对税收信用的监督与制约。具体而言: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舆论监督;纳税人通过预算监督政府的用税信用;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对纳税人进行税收信用监管,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信用;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专业性鉴证与审查监督,纳税人可以检举税务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形成有效监督。

2.政府用税信用:构建税收信用的基石

政府信用是现代信用社会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干预者,充当着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守护人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与干预者,也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信用关系。很显然,政府的用税信用是衡量政府信用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在用税信用方面上,最起码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要增强税款使用的公开和监督。应将各级政各级政府的公共支出预算及其使用情况纳入全程监督体系,确保公共支出预算的监督无盲区。其二,大力惩处各种腐败行为,保证公共支出资金的安全性。政府信用对其他主体起着明显的示范效应和导向作用。所以,政府的用税信用是税收信用缺失的源头,只有建立诚信政府,构建政府的用税信用,才能够带动社会各界对税收信用的遵从和维护。

就制度建设而言。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个公告,为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5年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即个人“税号”。个人“税号”,表面只是一个小小的号码,其背后是捆绑在上面的纳税信息,再背后其实就是社会征信体系。要建立征信体系,就需要保证这个号必须是个人唯一的识别号,这样,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信息才能反映一个人完整的信用情况。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要建立激励机制,使遵从的纳税人受益,不遵从的纳税人受损。这个机制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为核心, 其目标是使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规章, 诚实守信履行税收义务。

治理税收信用缺失问题,必须创造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同时还要强化税收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形成较为严厉的税收惩罚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扩大纳税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广到生产、流通、金融、工程建设、招投标、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等领域,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的作用与反作用。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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