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循法而治走向法治自觉

2016-04-02 17:02张纵华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收容浙江法治

文/张纵华

从循法而治走向法治自觉

文/张纵华

导 读

法治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实践程度,将影响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和进展,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高度和深度。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把法治作为地方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建设法治浙江的过程中,从依法而治走向信仰法治。

法律具有国家性,这种属性决定和派生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法律权威性的高低,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内在的影响力。法律本身对人们价值需求的反映程度,决定着社会主体对法律是否产生或者有多少认同感光靠严厉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近年来收容教育在实践中运行时问题不少,收容教育的执行随意性强,执法标准不统一。从全国范围看,除了北京等地对卖淫嫖娼人员予以收容教育之外,也有江西等省市只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而不收容教育,这就人为地造成了不同地区卖淫嫖娼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法律不平等的情况,似难有公平正义可言。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对社情民意的积极回应

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让民意得到应有的尊重,让立法最大限度和依归感,是否能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发主体自觉服从法律的热情。而这反过来又决定了法律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发挥多大的效能。

良性的法治进程,要求法治的运行能够适应法治的需求。浙江作为市场经地吸纳和展现民意,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常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上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响彻公共空间。每当有媒体曝光相关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法律法规的声音就此起彼伏。这与其说是公众对被收容人员表现出的某种程度的“同情”,倒不如说是对收容教育制度的“逆反”心理作祟。尽管国家决策层应当理性甄别民意,要对公共舆情作出科学判断,不能忽视现实中沉默的大多数,但对于反映真情实意的民意、反映法治文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民意,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回应也是民主政治、重视民意的体现,有利于济发展的先行区,在1978年人均GDP还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6年已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经济发展迅速的浙江省,资源的利用效率与纠纷的种类和数量成正比例出现,比起其他地区,民众法治需求的内涵复杂、外延宽实现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的不断发展进步,笔者坚信,收容教育制度一定会走向终结。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重在将权力运作纳入法治轨道,为保障公民人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支点,仍需健全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矫治机制,尤其要做好“后收容教育时代”的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从而为公共治理和公序良俗筑立屏障,实现公共治理与公民自由的双赢,这才是对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好揖别”。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泛。当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他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只有不断推进人民民主,提高法治化水平,才能确保发展健康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浙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适应东部沿海由于其经济因素而呈现出的区域特征,根据主体地位要求平等、市场竞争要求公平、市场交换要求自由、市场运行要求有序的现实需求,开始了经济法治化带动下的法治浙江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主体权利自由、实现社会正义三者高度协调推进,有效地提供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方法治条件。

法治的实现以具体的经济社会条件为基础,地方法治建设也要有大局视野。在1996年,也就是浙江提出依法治省前后,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乃至依法治乡(镇)等口号在各地纷纷出现,这一阶段,法律更多的是被作为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或工具,法律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和重视。到2006年“法治浙江”提出,五条原则和三十七条要求意味着“口号”在地方已经开始上升为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纲领性文件,把国家治理包括依法治国提到了改革总目标的高度。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必将以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各地的探索路径可能千差万别,作为法治中国的先行者,浙江要继续走在前列,法治浙江建设要把法治中国概念在地方具体化,表现为在浙江积极落实法治国家的抽象理念、在浙江有效探索实现法治国家的核心目标、在浙江尽快形成法治国家的理政模式、让浙江尽早适应法治国家的生活方式。

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如何,将影响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和进展。“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王安石说的“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侧重于说顺应时势立法。徒法不足以自行,韩非子讲“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对国家强弱决定意义的根基就是在“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也即在管用有效、已定必行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能实现民众信法的收效,从而循法而治。近年来,浙江省三级法院在参与“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大力推动司法为民,不回避问题、敢触动利益,积极探索审判权、执行权的规范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以有效地行动表现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决心与勇气。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但法律是以静为常态,法治以动为常态,法治发展在社会机体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遇到障碍,相应地,法治前景并不是在社会机体运转的任何一个环节中都能得到全面和准确地展现。所以,法治中国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国家或地方对人民的诉求尽快予以回应。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地方到民众对法治进程的艰巨性有恰当的认知。就如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这里的信念便包含在我们整个社会需要树立的法治信仰里。

十年的法治探索,浙江在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规范性与司法的公正性上稳步推进,相对进展较慢的是对法治信仰的培育,尽管这确实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见成效,但它不仅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证。浙江素有“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的观念,求真务实、主体自觉的理性,兼容并蓄、创业创新的胸襟,人我共生、天人合一的情怀,讲义守信、义利并举的品行,刚健正直、坚贞不屈的气节和卧薪尝胆、发愤图强的志向”,这种来自民众的道德素养和行为方式需要用法治的精神引导,继而用法律的方式固定和强化,通过法治建设推进并形成浙江先行的法治精神,反过来再助推法治浙江的建设,进而实现多个因素之间的良性循环。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目标已经确定。充分考虑现有条件,浙江有继续走在前列的责任和担当:围绕科学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规规章上走在前列;围绕严格执法,在建设法治政府上走在前列;围绕公正司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上走在前列;围绕全民守法,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上走在前列;围绕法治人才保障,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上走在前列。为此,一方面,要从国情省情出发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的前提下,大胆学习、认真汲取国外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在完善体制机制的同时兼顾与国际习惯接轨,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占据主动。另一方面,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实践不断推进,要有坚持不懈、开拓创新的长期准备。

“中国现代法治……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我们还要继续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实干讲求实效,坚持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从群众最需要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既循序渐进也突出重点,继续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浙江建设的成果,让法治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信仰,让法治逐渐成为民众的自觉,让人民群众成为推动法治浙江迅速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相信,浙江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继续走在前列的目标,将会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中实现。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室调研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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