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光污染须补足立法短板

2016-04-02 17:02张智全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违法者现行短板

文/张智全

防治光污染须补足立法短板

文/张智全

背景:夜幕降临,摩天大楼灯火璀璨,街边店铺霓虹广告流光溢彩。“不夜”的明亮城市诉说着繁荣的同时,也暗藏隐忧:灯光之下,无法再看见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户外广告牌带来的光辐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小的危害。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光污染问题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8月15日《经济参考报》)

光污染是继大气、水、噪音等污染之后的又一新环境污染,其危害性绝不亚于其他环境污染。有研究表明,人体长时间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非自然光还会紊乱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激素的产生,导致内分泌失衡。正是因为光污染对人体存在的巨大健康危害,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其予以防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光污染也呈现出日益加速的发展趋势,而法律对光污染的防治却存在明显短板。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不仅没有专门法,而且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新环保法第42条 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但究竟该怎么防治,防治光污染的执法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些碎片化规定,因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具体标准的不明确,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尴尬,难以有效遏制光污染的不法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足立法短板,将光污染的防治纳入规范的法治轨道,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首先,立法防治光污染,符合国际惯例。如捷克制定了专门针对光污染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新墨西哥州颁行《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防治光污染,并应对违法者处以罚款。通过立法,不少国家都取得了防治光污染的主动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立法防治光污染的生动实践,为我们完善防治光污染立法提供了样本,无疑值得借鉴和复制。

其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厘清监管职责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将防治光污染的监管职权赋予工商、环保、城建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看似为光污染的防治织密了防护之网,但其实质上仍没跳出“九龙治水”的思维桎梏,不但难以形成合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相互扯皮推诿,以致监管形同虚设。在光污染防治任重道远的现实语境下,通过立法厘清监管职责,不但完全有必要,而且也势在必行。

最后,立法防治光污染,是提高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光污染防治效果不彰,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违法成本的低廉。综观现行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地方法规,鲜有对违法者给予“切肤之痛”的严惩重罚。违法成本的低廉,势必助长光污染制造者侥幸心态的蔓延,最终导致法律缺乏应有的必要威慑。故此,只有通过立法系统地规定违法的责任,加大惩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确保法律长出“钢牙利齿”,从而有效遏制光污染的泛滥和蔓延。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现行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要“防治光污染”而难以具体实施的情况下,面对光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加快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步伐,实属客观现实所需。尽管在现实语境下还不可能对光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法,但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防治光污染的法律之网更加严密,应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课。唯有如此,才能以法律的强力威慑,确保光污染防治的有序进行,进而实现标本兼治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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