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6-04-02 17:02李福恒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借款债权人借贷

文/李福恒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文/李福恒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从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来看,自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据统计,2015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6581件,占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4.96%。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因此应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视程度。结合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对该类纠纷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归纳,从中探求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特点

1.出借人多通过其他形式掩盖高利贷事实。民间借款大多用于商品生产经营领域,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由熟人之间的借贷转向经熟人介绍、陌生人之间借贷,约定高额利息,资金数额大、周期长,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借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难以通过正常手段收取借款。

2.借贷形式、约定等手续不规范。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有的见证人还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对担保条款的约定也极为简略,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无担保方式的约定,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中均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的用房产抵押的,仅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保管。

3.债务人逃避债务情况增多。借款纠纷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在出现偿债困难发生纠纷时,一种是债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大多对借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通过鉴定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甚至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种是债务人或拒不出庭应诉、或恶意处分财产,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影响案件的调解率,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4.借贷形式多样化,法律适用难度大。出现了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借款纠纷,对于是借贷款还是投资款,是非法集资还是传销款,从借条上难以判断,当事人说法不一,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

5.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希望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1.民间融资途径方便。在向银行贷款手续烦琐的情况下,部分企业把目光转向了民间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类矛盾纠纷。

2.社会诚信缺失。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自己的需要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骗取出借人的借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3.追逐高额利润,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

4.法律规范及相应监管机制尚待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民间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在政府监管、社会力量无法解决的时候,便大量涌入法院。

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1.面对高利率的诱惑,人们更应该保持冷静的头脑。要明确风险,考虑借贷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明确借贷的用途,进行有效的监督;个人信息要保密,不要盲目地签署个人姓名,也不要将个人身份证、房产证、行车证等证照随意借给他人,避免被“担保”而承担还款责任;鼓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通过账户给付;最好要求担保措施,防止日后不好执行,提高证据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方第一次催讨之日起就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算两年,期满前可再次催要,延期两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提前扣除利息、比如利滚利的高利贷等,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24%到36%部分已支付的不予返还,但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2.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诚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甚至可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于频繁借款且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以及疑是赌博放高利贷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列表,对这些人员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尽量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启动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由民间组织主持调解,更容易修复损害的邻里关系、家庭关系,且债务人自动履行率高;加强法院调解工作,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通过调解保障经营者短期资金流转,保留其恢复偿还能力的时间,维护困难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4.坚持能动司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恶意逃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案件流转速度和审理效率,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5.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加大对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资金流转监管,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坚决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等经营性机构,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对违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查处,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非法行为坚决不予支持。公检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功能,探索对失信者建立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沟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民间借贷良性发展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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