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0)
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
——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0)
摘要:《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只是承担民、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伪造人,除了其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用类推适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方法使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令其承担由伪造行为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这对于实现法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防止票据伪造,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还可以实现与《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规定的接轨。
关键词:票据伪造人;被伪造人;票据上责任;票据外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票据是有价证券,更是信用证券。票据还具有支付、货币替代等多项经济功能,但其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流通。票据的流通性,则体现了其本质特征。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政策以后,票据的各项经济功能日益得到重视,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重用。但是,由于我国整体的社会信用程度不高、信用市场不发达,加上普通大众的信用观念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缝隙。他们利用这些漏洞,通过伪造票据的签名或者伪造其他记载从事票据欺诈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