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新加坡廉政建设比较研究

2016-04-05 00:14
中文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反贪调查局监督机制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前言

古今中外都有腐败现象,廉政建设关乎着国家的命运、民族的未来,所以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把廉政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但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国情、民族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都不相同,所以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任何国家的廉政建设经验。文章对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的廉政建设进行对比,从中汲取一些适用于中国国情的经验和启发。

一、中—新廉政建设预防机制比较

1.新加坡廉政建设预防机制

新加坡这个国家中华人很多,占据了全国总人口的大约百分之七十还要强。相对于西方国家,新加坡同中国的相关性要更强。这也是笔者选取新加坡这个国家的廉政建设同中国的廉政建设相比较的原因之一。为了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加坡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一、严格公务员选拔和录用。新加坡政府深刻的认识到要保证廉洁政府的建立,必须从选用公务员这个根本上抓起。新加坡负责选取公务员的人士不是来自政府部门,而是让民间比较有威望的人群中选择一些高素质的人来担任公务员考官。这样,新加坡公务员的选用工作才能保证最大化的公开、公正、公平。此外,在录用公务员的时候,相关人员不仅仅关心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更关心应聘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应聘者通过了考试和体检,有关部门还会对这些应聘者的背景、家庭以及社会交往情况进行详尽的排查。具有犯罪前科,或者社会背景复杂的人员是不可能成为新加坡公务员的。二、新加坡廉政建设预防机制的优点还体现在其为公务员制定的周密的廉政义务规范方面,为公务员打造了一柄检查自身廉洁性的明镜。三,新加坡廉政建设预防机制的优点还体现在政务公开方面。政务透明化才能不给人暗箱操作的机会。

2.中国廉政建设预防机制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将廉政建设预防机制作为重点来抓。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我国出台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将廉政建设推向正规化。同新加坡一样,我国公务员录取制度对应聘者的要求和审查比较严格。除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纪律和规范要求以外,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还制定了一系列廉政规范以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二零零九年以来,国家出台和完善了多部同廉政建设和腐败预防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使得我国的预防机制更加的完善,加强反腐倡廉力度,国家成立了预防腐败局。预防腐败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腐败预防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业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一、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对公务员录取过程要求的比较严格,这说明在严把公务员质量关上两国有着相同的认识。二、两个国家都比较重视公务员规章制度的建立。虽然在大的预防腐败的机制上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的差别很小,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我国同新加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新加坡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细小到公职人员的私人宴会方面,对公务员的廉政要求几近苛刻。中国的廉政制度虽然有很多条,但是没有新加坡的廉政体系完备。

二、中—新廉政建设监督机制比较

1.新加坡廉政建设监督机制

新加坡担负起反贪重任的是内阁廉政署和贪污调查局。新加坡政府赋予这两个机构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了这两个机构能够正常的开展反贪工作。虽然这两个机构都为新加坡的反腐工作作贡献,但是其着重点是不一样的。内阁廉政署监督的是公务员的财产申报,通过对公务员财产整张幅度和公务员的工资关系进行监督,内阁廉政署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哪些公务员具有不正当收入,使得公务员的财产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内阁廉政署独立于新加坡政府的其它部门,直接对总理负责,这些举措都保证了新加坡廉政建设监督机制的高效和独立。贪污调查局的成员具有非常强的调查贪污腐败的专业技能。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官员进行廉政监督,负责侦查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为了确保贪污调查局在进行反贪调查的过程中畅通无阻,新加坡政府赋予了反贪调查局的成员其它政府部门所没有的权力,比如:武力搜查权、获取财产情报权等等。另外,新加坡政府规定,贪污调查局人员必须具有正规大学以上的学历和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除此之外,调查局人员还应当精通法律和经济。总之,新加坡反贪队伍的素质和高效令人叹为观止。

新加坡政府深切的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在反贪工作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只要在不反对政府的情况下,媒体具有相当的言论自由。所以新加坡媒体常常敢于对政府的一些腐败问题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报道,强大的舆论压力进一步的加强了政府反贪的决心,加强了政府对贪污腐败的出击力度。

2.中国廉政建设监督机制

纪委、检查以及检察院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廉政监察网络。纪委主要监督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当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出现差错或者有贪污腐败的苗头时,纪委工作人员就会对这些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当发现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纪委工作人员就会将这些贪污腐败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会移送到司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监察部门则是对各级行政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进行监察,确保行政人员能够克己奉公,廉洁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力。检察院履行的是司法方面的职能。社会媒体对我国廉政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公民人人可以成为一个自媒体,揭露社会上的腐败问题。同时,我国公民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腐情况进行揭发。

通过对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的廉政建设监督机制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和新家坡同样重视新闻媒体等大众对腐败的监督。新加坡具有专门的反贪机构拥有很高的权力进行贪腐调查。虽然中国负责监督贪污腐败的机构比较多,但是这些机构反贪专业性不强,权力有限。反贪力度和效果都比不上新加坡。再者,由于我国监督制度和结构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反贪人员容易为利益和人情所动,不能严格的遵守反贪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三、中—新廉政建设惩处机制比较

1.新加坡廉政建设惩处机制

新加坡具有高度法治的特点,其廉政立法方面做得相当的完备和严密。总的来说,新加坡廉政立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廉政规范立法,强调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起到对贪污负责行为的预防和震慑作用。二、腐败惩治立法,法律规定对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新加坡在惩处腐败分子问题上毫不留情,为了提高对贪污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新加坡对腐败问题的查处效率很高。另外,新加坡的执法力度非常的严格,无论是什么人,只要在经济上犯罪,都不会逃脱新加坡法律的制裁。这些严厉并且迅速的查处腐败的措施使得公职人员从思想上彻底打消了贪污腐败的念头。

2.中国廉政建设惩处机制

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带领广大人民向着全面小康社会大踏步前进。中国廉政建设惩处机制必须能跟得上时代的潮流。我国目前对贪污贿赂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除了刑事处罚以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党纪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这些反腐法律制度的出台有效的规范和震慑了我国公务人员的行为。为纪委、检察院、法院在处理腐败问题上提供了可以依托的法律支持,促进了反腐工作的展开,保证了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廉政建设惩处机制进行比较我们知道,新加坡对涉及腐败问题案件的办理效率很高,在中国,由于涉及到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部门等众多机构,办案效率自然要打些折扣。新加坡法律规定的腐败门槛比中国更低,法律的执行比中国更严厉。

总结

中国和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具有很多的共同点,但是由于中国反腐方面的法律还不够细致,对腐败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所以同新加坡廉政建设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经过对比我们知道,中国在廉政建设方面还应当出台一些规定更加细致的法律,将反腐部门建设的更加专业化,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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