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
(1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2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初探
陈晓伟1,2
(1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2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人类建立社会政治制度的过程,并重点涉及法律问题。其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律具有人民性、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以及法律在本质上必须体现正义价值观等等,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为了探求卢梭法律思想的要旨,文章主要从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什么、关于立法的理论以及法律的分类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
契约概念可以追溯到西方历史开源的古希腊,当时的学者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往往把对契约的论述与正义相关联。而“社会契约”这个概念源于流行“君权神授”的中世纪欧洲,当时英国的霍布斯、荷兰的格劳秀斯和德国的普芬道夫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并阐述了社会契约说,其目的都在于使王权能够摆脱教会的控制。两百年后,在前辈们关于社会契约说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自己所理解的社会契约理论,他否定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强调了主权在民,奠定了现在民主制度的基石。也就是说卢梭赋予了“社会契约”全新的内涵。他着重论述了人类建立社会政治制度的过程,目的是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制定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1](P7)使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