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重构与发展

2016-04-11 11:54栾广君
人民论坛 2016年8期
关键词:重构发展

栾广君

【摘要】秩序是维持各个事项稳步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它能制约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的生活处于有序发展的状态。文章通过解读现代公共生活的内涵、存续方式、重要作用及其理论框架,试图以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可持续发展为着力点,以建立良好的现代公共生活秩序。

【关键词】现代公共生活 生活秩序 重构 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何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内涵。众所周知,公共生活与个人生活有着显著的区别,公共生活是泛指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发生联系和影响的共同生活。目前,公共生活较之于过去悄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显示出诸多特点,如活动范围广泛、活动内容公开、交往对象复杂以及活动方式多样等等。

目前如此复杂的现代公共生活更加需要秩序的规范,只有通过一定的公共生活秩序来维持社会生活,才能有助于整个社会趋向稳定和发展的状态,人们才能够获得有序生活、幸福生活。公共生活秩序也是多维度的,其中包括:交通秩序、网络秩序、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网络秩序等。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存续方式。通常,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很多,例如道德、法律、风俗、宗教规律、礼仪以及戒律等,它们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中,法律强调自律性,调节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法律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不靠个人的自制力来约束,而是靠法律的尊严甚至采取强制的方式来约束他人的行为,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存续。道德的约束范围同样广泛,只是道德单独发挥作用的力度有所不及,往往需要法律的支撑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反之,法律作用的发挥,又需要道德作为重要调剂来完善。因此,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既要依靠道德,也要依靠法律,只有道德与法律共同运用,互相支撑,才能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作用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自身独特的秩序,秩序是维持各个事项稳步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它总是通过制约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的生活达到有序而发展的状态。因此加强公共生活秩序建设的重要性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要求。

公共生活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条件。由于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对人们的行为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条件,人们的行动必须处于相应行为准则的约束之下,因此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如果在整个社会之中,人们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社会秩序走向“失约”状态,整个社会就会无序而混乱状态,人们自然无法开展正常的生活,同时社会无法正常运转,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可能性。

社会生活秩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社会生活秩序在现实中体现为社会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等具有一定社会规律的条理性或次序性。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即社会的物质生活总是决定着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的发展质量。同样,由于社会意识的反作用,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总是影响物质生活的发展速度。缺失秩序的社会生活带来的是社会的停滞和民众生活的倒退。因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宏观上保证社会的和谐,同时微观上保证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活秩序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途径。建党九十多年以来,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党和国家一直以人民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衡量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不断创新和改革、不断出台一系列的新举措,旨在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提出关注民生、“号准民需之脉”,为我们勾勒出美好生活的伟大愿景。以上关于实现民生的美好目标和坚实途径都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而确立的。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重构的理论框架

现代公共生活重构的目标是建立自主性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目前的社会分工趋向于精细化,社会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而非自然属性,每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现代公共生活而单独存在,因此建立自主性社会才能保证社会公共生活的重构。这种自主性社会主要建立在国家、社会以及市场的决定与规范之上。首先,国家的权威性是社会发展的宏观指导。国家作为政治意志的实现机器,本身的权威具有自主性,这也是建立自主性社会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权威的运用方面要注意既不能过分放纵,也不能过分拘谨限制。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要做到有所作为,并保持其权力的正当性和适度性。国家权力一定要真正掌握在最具领导才能、真心服务民众的人民手中,而不能使国家权力分裂,造成多方掌权。一旦国家的整体性遭到破坏,就无法谈及社会公共生活问题了。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即政府在自我治理方面也要注重权力的使用权限。权为民所系,不可随意滥用,一切应该以民众为出发点,并且建立相应的、有效的民众回应机制,以加强民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要加强关系调整,不能使得一方独权,而是加强各方权力的制约,致力于做到权力服务于民众,服务于社会公共生活。

其次,社会的自主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权利意识不断扩张,这就要求社会必须不断满足民众参与的热情与决心。由于以往社会体制的限制和民众意识的落后,导致社会中个体自主性的缺失,人是群体的人而非现实的个人。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个体自主性不断觉醒,这就要求社会随之不断加强自主性引导,加强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防止社会权力的放纵,加强制度化管理和程式化建设,建立适应人民发展的现代化社会是现代公共社会生活秩序重建的重要条件。

最后,市场的优越性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重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加强市场自主性的构建,市场本身拥有巨大的优越性,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因此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不断加强社会效率,就要完善市场机制,使得市场发挥适当的调动作用,实现国家、社会和市场有机结合,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建立基础。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重构的主体是公民。人类社会是基于共同的物质生产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机整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共生活秩序就是其中的“规矩”,没有完善的公共生活秩序,社会就无法稳定向前发展。个人的需求是感性的,但是社会不能只是通过人们随性简单地、毫无规则地进行管理,必须有明确的规则加以规范。人类社会的基础就是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的规范就是最基本的理性诉求,主要体现在人类公共生活的规范、原则、制度等,具体表现在生活中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等。

重构现代公共生活秩序,要求不断增强群众道德的建设。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中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社会公德对内反映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风气和凝聚力,对外显示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社会公德是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尺度。公民是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重构的主体,只有积极开展社会公德的培养与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艰苦奋斗、助人为乐、爱护环境等精神,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重构的核心是政府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交往的范围急剧扩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现代公共生活已经不仅仅包含个人之间的交往,而且包含家庭之间、组织之间甚至团体之间的交往,但是随着交往的深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障碍越来越凸显出来,比如信任危机,目前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信任模式,就是对社会制度化机制进行保障的一种手段。如果人们之间的交往鸿沟逐渐填平,信任程度大大提高,那么对于社会的文明程度将大有助益。但是,显然,目前社会的信任系统还没有被建立起来,信任问题已经出现在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今必要的途径就是牢固建立社会信任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政府如果在某些方面从宏观上加以牵制和管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难以比拟的引领作用。当然,政府要以正能量的形象引导社会的发展方向、树立社会的优良风范,那么首先应该具备自身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因为政府不仅仅要管理国家事务,同时对社会的公共事务提供保障,建立公信力的过程是漫长而艰辛的,需要谨慎对待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身处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的网络时代,更要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作为一项艰苦卓绝而意义非凡的事业来做。

因此,现代生活公共秩序的重构,应特别注重政府的作用。政府的守信十分重要,不能朝令夕改、急功近利,而是全面地考虑后果,考虑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自身管理,以提高自己的公信力。

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发展与展望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确立,国家经济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社会生活秩序也在逐渐走向复杂化。随着经济运作方式的转变、法制观念的更新,人们已经密切融入到了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如前所述,维持合理的公共生活秩序,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信任系统,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新型联系。

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是发展现代生活秩序的有力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聚焦“依法治国”,体现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在现代社会管理与控制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地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高,法律已经成为开展经济活动、保证正常生活秩序的最有力的支柱。法律在现代生活秩序之中总是发挥着最根本的作用。良好现代生活秩序的发展,前提条件是每个人都能在这个社会中保障自己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与利益,得到社会给与的最基本的安全感,这个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产生于远古时代的法律,其基本功能即为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在封建社会,由于封建皇权的统治,个人权利总是高于法律制度,法律在封建社会很难得到公正实施,尽管商鞅变法留下了倡导“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类难能可贵的“法”的精神,但是在实际运用之中,封建皇权的至高无上使得过多的主观因素总是掺杂进执法活动之中,从而导致了封建社会法制的不确定性和不彻底性,结果很难做到真正的取信于民。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地位的提升和个人权利的提倡,目前我国社会的法制已经以消除各种特权为目标,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体制的发展既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人的主体性不断提高的要求。目前人们的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往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交往的频率不断提高,科技不断发展,各种交流手段不断涌现,人们处在一个更自由、更虚拟、更广阔的交往空间,带动了现代公共生活愈加复杂的趋势。

纵观全局,法律作为维持现代公共生活秩序最基本的手段,只有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才能使社会生活秩序不断朝向有序的状态。例如: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屡见不鲜的犯罪方式,二十年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而目前针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量刑。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同样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使公共生活秩序获得稳步发展,始终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反之,如果目前我国的网络犯罪法律还没有得到任何的完善,现在的网络技术无法稳定地发展,国家经济、人民生活也不会得到快速提高。可见,法律的更新和完善对于公共生活秩序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维持现代生活秩序中的重要补充。政府、法律以及道德对公共生活秩序都起着重大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机遇良好,发展空间广阔,发挥的作用随之逐渐增大。目前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队伍十分壮观,他们在维持现代公共生活秩序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现代公共生活,各种社会组织组织了多项有利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活动,他们是维持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补充。这些社会组织的信誉度一般都比较高,组织目的都相对单纯,比如某个地区的红十字协会,其就是以扶危济贫为目的的社会性组织,他们一般都能赢得社会民众的支持与扶助,同时他们的组织与发展对于维持当地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些社会性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他们作为连接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社会发展。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非政府性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处理国际事务、国内事务以及公民事务时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加强个人修养是发展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微观实现。人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维持与发展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古人曾用“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来匡正人之为人、高不可攀的精神世界,但是目前这个标准正在淡出人们的视线。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多与金钱至上的观念有关,这种“金钱拜物教”的形成与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碰撞。

几千年来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与社会公德逐渐被人们抛之脑后,要想公共生活秩序得到发展,最根本、最关键的方式就是加强公民个人修养,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氛围。社会公德是在公共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之中应该遵守的美德。社会公德通过社会舆论来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个人良心的醒悟来提高人的思想,以使得人们遵守公共生活秩序,长期实践以来,社会公德的在维持公共生活秩序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心,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爱护环境、遵纪守法,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

对当今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重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突出地表现为发展国家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现代公共生活秩序的构建形成了以公民为主体、以政府管理为核心、以自主性社会的实现为目标的整体性框架。展望未来,现代公共生活秩序将以完善法律制度为有力保证、以非政府组织为合理补充以及以个人修养的增强为微观实现。综上所述,重建现代公共生活秩序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维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本文系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唯物史观视域下的生活方式及演化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35132)

责编 /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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