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知识讲座 第7期】
区(县)质量工作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强化各区(县)政府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提升上海市质量总体水平,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高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开展质量强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1号),上海市开展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依据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788-2014《区(县)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评价指南》
1. 各区(县)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事故。
2. 通过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创建一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1. 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区域质量强区相关文件,每年提出相应的质量工作目标和行动计划,报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各区(县)要积极争取区(县)人大、政协支持,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发动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群众共同参与。
3. 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对年度备案目标完成情况和本地区质量强区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报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