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侵占罪交叉问题研究

2016-04-13 00:37:32刘圃君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管理

刘圃君(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法学论坛

无因管理与侵占罪交叉问题研究

刘圃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适法无因管理作为民法理论中的事实行为而阻却违法性,侵占行为作为刑法分则中的犯罪行为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二者虽然在行为性质方面截然不同,但其交叉问题时常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惑。文章在着力思考包括无因管理行为能否评价为代为保管行为,无因管理中的遗失物与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有无区别以及类型化展开下的无因管理行为与侵占罪如何衔接等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刑法解释论,再解释侵占罪犯罪构成中的“关键要素”,实现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无缝”衔接,以研讨解决无因管理与侵占罪交叉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

代为保管物侵占;委托关系;遗忘物;不真正无因管理

一、侵占罪的刑法界定与类型

侵占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70条之中,依据本条刑法条文的罪状描述,侵占罪包含三种行为对象,分别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发现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有学者以侵占罪行为对象的差异,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即委托物侵占与脱离占有物侵占。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00页。以此观点,不同类型之侵占不仅犯罪构成有所区别,而且侵害法益也不尽相同,委托物侵占所害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而脱离占有物侵占所害法益为财物的所有权,以此观点,所害法益中是否包括委托关系是两种类型侵占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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